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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实行“五保”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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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09
第1版()
专栏:社论

正确实行“五保”制度
我国多数地区的许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实行了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五保”制度。受到了“五保”待遇的社员都感动地说:“爹亲,娘亲,不如社亲”。这个制度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们亲眼看到社会主义制度对人的关怀,他们懂得今后只要努力劳动,就有幸福的晚年,再不必为衰老、病残而担心了。
但是,“五保”制度毕竟还只是开始实行,各个地区在推行这个制度的时候,都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加以适当的解决。
首先,什么人应当享受“五保”待遇?这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是明确规定了的。只有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了劳动力的、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才能享受“五保”待遇。很多农业社执行了这个规定,效果很好。但是,也有不少农业社在评定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的时候,发生了过严或过宽的偏向。例如,广东省海丰县阳山乡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个六百四十五户的大社,1956年只有两户享受“五保”待遇。后来检查了七十户社员的生活状况,发现还有六户应该享受“五保”待遇。可见原先只规定两户享受“五保”待遇是过严了。在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农业社把人多劳动力少、收入不足维持生活的贫困社员和临时发生困难的社员,也列为“五保”对象,这当然也是很不妥当的。
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在确定“五保”对象的时候,没有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没有发动群众进行评议,而是由少数干部主观决定的。这些基层干部不敢发动群众进行讨论,他们害怕公开讨论这个问题,会助长某些社员的依赖思想。其实,越不发动群众讨论,在确定享受“五保”待遇的名单的时候,越得不到群众的监督,越可能发生毛病。应该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对于自己的生活有无保障的问题也越加担心。这样,怎么能够把“五保”工作做好呢?
第二个原因是有些社员借口“五保”制度,随意和父母分家,而把老年人的生活完全推给农业社去负担。这也给农业社适当地确定“五保”对象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山东省莒县爱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在1956年麦收前有一千七百七十一户,麦收后增至一千八百零八户,这新增加的三十七户,大都是被儿子抛弃的老人。那些随意和父母分家的人说:“家里不管老年人的生活,老人可以到社里享受五保。”说这种话的人,有些是由于对“五保”制度和“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发生了误解,而大多数却是借口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应该指出,这些不管父母生活的人的行为,是违背我国人民道德的行为。我们每一个人在幼小的时候都受过父母的抚养,每一个人在成年以后也都有赡养丧失了劳动力的父母的义务。我们反对封建的愚忠愚孝,我们同时提倡尊老养老。谁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道德,遗弃了自己的父母,那不但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责备,而且是国家的法律所不容许的。
其次,对于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生活,究竟应该保证到什么程度?这也是应该很好地加以解决的问题。有些农业社把“五保”标准订得过高,使享受这种待遇的社员的生活水平超过了一般的社员,因而脱离了群众。也有些农业社把标准订得过低,以致这些社员的生活发生了不应有的困难。这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现在多数高级社都还建立不久,在规定“五保”标准的时候,应当兼顾这些社员的生活需要和农业社的负担能力。在那些建立时间较久、经济条件较好的农业社里,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的生活可以相当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在一些建立时间较短、经济条件较差的农业社里,也可以适当放低水平。
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当中,有许多并非完全没有劳动力。农业社应该按照他们力之所能,给他们分配一些适当的工作,并且帮助他们开展家庭副业。这样,他们的生活可以过得好一些,农业社的负担也可以减轻一些。有些农业社的干部片面地认为这些社员既然享受“五保”待遇,就不应该参加生产;他们如果参加生产,就应该取消“五保”待遇。因此,有些人在没有享受“五保”以前,拾粪、养猪、放羊、拾柴、编织,能作许多事情;享受“五保”待遇以后,反而什么都不干了。这种现象很不正常。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和副业活动很多,分工比较细致,完全有条件把这些社员的半劳动力和辅助劳动力运用起来。当然,在给这些社员安排生产的时候,也决不可只图减轻农业社的负担,而把过多、过重的农活分给他们。
一年来各个地区实行“五保”的经验证明,正确地执行“五保”政策,妥善地安排这些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是完全可能的。高级社也有力量实行“五保”,负担并不太重。据广东省茂名县的农业社统计,实行“五保”的开支约占公益金的20%。湖南省永兴县八个农业社“五保”的开支占公益金的30%。当然,也有一些农业社因为基础太差,无力实行或者无力全部实行“五保”。特别是某些革命老根据地和贫瘠山区,由于长期受到敌人摧残,由于生产力很低,加上烈属军属较多,优待劳动日负担很重,实行“五保”还有一定的困难。这些地区的“五保”工作应当量力而行。对于当前无力实行或无力全部实行“五保”制度的农业社,当地的人民委员会要继续做好社会救济工作,解决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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