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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畜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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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09
第3版()
专栏:

内蒙古畜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 新华社记者 石云子
随着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进展,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牧业区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人们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前几天,记者特地访问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负责人,请他介绍内蒙古牧业区实行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情况和已经取得的基本经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负责人首先指出:内蒙古牧业区的经济改造,是根据党中央确定的方针进行的。这个方针就是:“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践结果证明,这个方针是符合牧区畜牧业经济特点和牧区社会的实际情况的。1956年,内蒙古牧区认真贯彻执行了上述方针,一方面使畜牧业合作化运动健康地发展起来,同时又做到畜牧业生产的稳步上升。到年底,内蒙古已有一万八千多户蒙古、达呼尔、索伦等民族牧民加入了合作社,并有五万九千多户牧民参加各种类型的互助组。全自治区参加合作社的牧户,占总牧户的22%,连同参加互助组的牧户,组织起来的牧户占牧户总数的83%。这些互助合作组织,绝大部分增加了生产,牧民生活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内蒙古牧区的大小牲畜,去年一年内净增加将近一百一十万头。现有牲畜头数比1952年增加了54.5%。
在谈到贯彻执行牧区经济改造方针的具体问题的时候,这位负责人说:一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在这方面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去年春天,内蒙古牧区受到全国社会主义革命高潮和自治区内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影响,各族牧民迫切要求开展畜牧业合作化运动。这个时候,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强调对个体牧民经济的改造,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畜牧业生产,改造中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各地在举办牧业社以前,曾经反复地向牧民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解释畜牧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并且宣传合作化的优越性,使牧民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各地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各类互助组的领导,使互助组成为办社的基础。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各牧区进行了建社试点,作出榜样,摸索出一些办社经验。牧业社建立后,国家又在培养技术人员、防治牲畜疫病、建设定居地和开辟饲料基地等方面不断给以扶助。这样,一批初级的畜牧业生产合作社就诞生了。
牧业社建立以后,解决互利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了。事实证明,牧业社在处理牲畜入社和收益分配工作上,必须特别重视互利原则。目前内蒙古牧区大量采用的牲畜入社办法是“基础母畜入社、比例分益”和“按等评分、以分入社、比例分益”等。分配比例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劳、畜两方的收益。许多牧业社实行了这些办法,不仅容易为牧民了解、接受,而且使劳力多牲畜少的户和牲畜多劳力少的户都感到满意,有利于社内团结和社的巩固。但是在个别的牧业社里,也曾出现过不顾条件,急躁冒进,追求高级办法的现象,结果是违背了牧民意愿,造成社内工作混乱。
牲畜入社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妥善地照顾社员乘骑、饮食等生活需要和自留牲畜的要求。牧区的牲畜同农村的土地大不相同,牲畜不但是牧民的生产资料,又是他们的生活资料。内蒙古一般牧业社已注意给社员留下乘马、奶畜、肉畜、运输用的役畜、心爱的牲畜、祭祀用的牲畜等,这样,牧民都很满意。可是有些牧业社一度忽视这个特点,对社员自留牲畜扣得偏紧,使社员生活感觉不方便,影响劳动情绪。
作好经营管理,是巩固牧业社的主要环节。内蒙古牧业社的经营方针是:以牧为主,适当结合农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现在,各地牧业社已逐步建立劳动组织,制定简单的劳动定额,规定劳动报酬,建立简单易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在建立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制度时,各地注意采用了各种简单易行的包工办法。经验证明,这种办法群众容易理解,乐于接受,是使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结合的一种较好的办法。由于社内使用劳动力比较合理,社员们正在努力改进牲畜饲养管理方法,提高放牧技术,并且开始建设饲料基地,进行副业生产。
这位负责人说,经过上述各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现有的五百四十三个牧业社,去年绝大多数做到了增加生产。在冬天进行收益分配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对各牧区提出了几项原则:要求保证在分配中做到牲畜多劳力少、劳力多牲畜少的户都能得到合理的利益,要求占牧业收入中的80%到90%分配给社员,保证绝大多数社员、争取所有社员都能增加收入。照目前情况看来,这些要求大部分合作社已经做到了。在合作社分配中,也曾发生过一些偏向。例如有的地方存在着“割肥补瘦”的平均主义分配思想,这就会使一部分牧民吃亏,党委已通报各地严密注意纠正。
当记者问到:根据内蒙古具体情况,牧业社的形式、发展速度和规模应该怎样才合适?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在内蒙古地区,由于牧业社举办不久,经验不足,一般还只办初级社,不提倡办高级社。他们在考虑合作化的速度时,首先考虑的是能否增加生产这一根本问题。畜牧业合作化速度快慢,要看畜牧业生产发展趋势是否稳定来决定,同时还要依据不同地区提出不同速度。例如在互助基础较好、各种条件具备的牧区可以稍快些,否则宁可放慢,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按照内蒙古牧区当前情况,今年在巩固原有这批牧业社基础上,还可以再发展一些。
谈到牧业社的规模,他说,目前内蒙古现有社的规模平均是三十四户,大多数社是适合牧区情况的。少数社的规模是大了些,正在进行整顿。由于牧区辽阔,居住分散,干部条件还差等原因,牧业社规模一般在游牧区以十到二十户,最多不超过三十户为宜,定居区一般以二十到三十户,不超过四十户为宜。
这位负责人还同记者谈到了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问题。他说,1956年,自治区试办了十三座公私合营牧场,吸收十二户牧主参加了牧业社。这些都是改造牧主经济的新办法,受到牧主们的欢迎。根据经验看来,在建场、入社的初期,党委和政府必须反复向牧主交代政策,充分协商,消除他们顾虑,并且妥善解决清产核资、估产作价等经济问题。协商同意才办,不同意就不办。党在牧区的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仍然继续执行。改造牧主经济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因此改造的办法应由牧主自由选择,可以办合营牧场,可以入合作社,可以放“苏鲁克”(蒙语,租放牲畜之意);如果对这些办法都不愿意,也可以自己雇工经营。牧主在生产上有困难,国家还给予帮助。现在,内蒙古牧区已经参加合营牧场和牧业社的牧主,经济上得到了合理的利息,税收上受到照顾,并且拥有较多的自留牲畜。政治上也有地位,他们担任着合营牧场场长、副场长等职务,受到同国家干部同样的待遇。牧主们经营的情绪有了提高,这部分经济也将沿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稳步上升。
最后谈到了关于宗教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在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和今后,他们仍然坚持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无论参加合作社或参加合营牧场的人,都有信教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对于召庙的牲畜,仍然坚持保护的政策,愿意自己经营的,可以自己经营,愿意放“苏鲁克”的,可以继续放“苏鲁克”。喇嘛生活有困难的,政府还要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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