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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杂志讨论 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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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09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经济研究杂志讨论
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
近半年来,“经济研究”就“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展开了讨论。到目前为止,先后发表了江诗永、徐毓枬、樊弘、蒋学模和宋承先等人的文章,从这些文章里可以看出,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纯粹流通费用中的不变资本部分能提高商品的名义价值从价格中得到补偿,纯粹流通费用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商人垫支的工资)不能提高商品的价格只能从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第二种意见认为: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从整个资本家阶级看是由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从个别资本家看(包括商业资本)是由提高价格得到补偿,这两种看法不是互相对立而是可以统一起来的。
主张第一种说法的人,在阐明不变资本部分时以商业事务所中的家具为例,说明商人既可以买现成的,也可以自己雇木工来做。商人雇木工做的家具,可以当作事务所中的纯粹流通费用,也可以当作商品家具出卖。如果当作家具出卖就能实现一定的价格,但若当作纯粹流通费用就不能提高价格,而必须由已有的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这说明商人所垫支的纯粹流通费用中的不变资本它既是其他生产部门生产的结果,是物化的劳动,就能提高商品的价格,但这又不是起因于生产中现实价值的增加,所以马克思称为商品的名义价值。而这正是马克思在进一步研究资本主义的现实方面,在分析商业问题时对价值理论的重要发展,即:商品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现实价值,商品流通中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提高了商品的名义价值。
在谈到可变资本部分时,他们认为商业工人所提供的劳动是非生产性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但它是作为流通中必要的劳动来发生作用。商业工人的劳动就其性质说也有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分,商人对商业工人剥削的实质在于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在剩余劳动时间中,商业工人无酬地为商业资本家实现剩余价值。既然商业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实现一个相当于具有劳动力价值大小的剩余价值,那末可见,商人所垫支的可变资本是由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的。但要考虑到流通中社会必要劳动这一规律的作用,只有当商人所雇用的商业工人的劳动必须是社会必要的,它所支付的工资(可变资本)才能符合于社会一般水平。如果高于一般水平,则多余的这部分纯粹流通费用将得不到补偿,反之则能得到补充利润。
主张第二种说法的人,认为马克思关于纯粹流通费用应如何补偿这一问题的理论,应作以下三点理解:
第一,一切仅由商品的形态变化所引起的费用(纯粹流通费用),不论是由产业资本家自己垫支,或由商人垫支,都不增加商品的价值。所以纯粹流通费用的存在,不增加社会总产值的价值。
第二,从整个资本家阶级看,一切纯粹流通费用都是虚费,都必须从剩余生产物或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
第三,个别资本家都会把纯粹流通费用加在商品的价格上,从商品的售价中得到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但是由此引起的商品价格的提高只是名义的,即没有真正的价值增大与之相应。
在上述三点中,所谓纯粹流通费用是既包括可变资本部分,也包括不变资本部分。从补偿问题看,这二部分没有什么区别,从纯粹流通费用补偿问题的处理方法看,他们认为有了纯粹流通费用以后,平均利润率不再等于总剩余价值除以总资本,而将等于总剩余价值减去总纯粹流通费用再除以总资本。在后一比例中,总资本包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二者,而商业资本则又包括垫支于进货的资本以及垫支于纯粹流通费用的资本。产业资本家售予商人的价格,也就是商人的进货价格,将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该产业资本的平均利润。后者是按上述新的平均利润率计算出来的。商人的出售价格将等于他的进货价格加他所垫支的纯粹流通费用加他的全部商业资本所能取得的平均利润。如果这些纯粹流通费用是由流动资本构成的,则将全部加在进货价格上;如果这些纯粹流通费用是由固定资本构成的,则将按照其磨损程度,加在商品的进货价格上。这个方案的所以能完全成立,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有一种力量,这种力量便是资本主义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的作用。
因此,只说纯粹流通费用由剩余价值补偿,而不提个别资本家如何从提高商品价格收回他在纯粹流通费用上所垫支的资本;或只说资本家要从提高商品价格得到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而不提纯粹流通费用的最终补偿来源,这都是片面的说法,都只从片面的角度看问题。这种说法把本来不是对立的东西对立起来了。这就是不懂得二者(纯粹流通费用由剩余价值补偿和纯粹流通费用由提高价格补偿)的辩证的统一,不懂得二者辩证的统一过程。
(孙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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