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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考虑民族特点 保障民族特殊利益 苏联最高苏维埃决定扩大加盟共和国职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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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13
第5版()
专栏:

仔细考虑民族特点 保障民族特殊利益
苏联最高苏维埃决定扩大加盟共和国职权
新华社莫斯科12日电 苏联最高苏维埃11日会议通过了扩大加盟共和国职权的法令。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的立法权以及通过民法和刑法的权限划归各加盟共和国,而只有这些立法的基本原则的权限仍然属于苏联全联盟。同时,各加盟共和国建立新的州和边疆区的批准权也不再属于全联盟,而可以由各加盟共和国自行决定。
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在休会了一天以后,联盟院和民族院在这天上午和晚上分别继续举行会议,并且都一致通过了上述的两个法令。由于这两个法令所引起的苏联权限的改变,法令对苏联宪法的有关部分作了相应的修改。
两院在进行关于把州和边疆区的行政区划的决定权划归各加盟共和国的法令的时候,两院法案委员会委员作了报告。联盟院法案委员朱耶娃说,现在,把在各加盟共和国设立州和边疆区的职权交给各加盟共和国自己执行,表明苏联在扩大各加盟共和国主权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她指出,多民族的苏维埃国家对行政区域的设立,是始终跟实行列宁规定的必须仔细考虑到各民族的特点和保障各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民族政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在民族院的讨论上,民族院主席拉齐斯在发言中谈到各加盟共和国文化发展和培养民族干部方面的工作。他说,乌兹别克在沙皇统治的年代几乎全是文盲,现在每千人中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比法国多一倍,比土耳其多六倍。塔吉克在革命前每二百人中只有一个识字的,总共有十所学校。现在,那里已经扫除了文盲,有二千六百多所学校。
在民族院的这次会议上,还成立了根据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的建议设立的经济委员会。乌克兰代表奥利加·伊娃申科当选为委员会主席。
在两院这天的会议上,还通过了关于批准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的法令的法律和决议。其中包括:关于恢复巴尔卡尔、车臣、印古希、卡尔梅克和卡拉恰伊等民族的民族自治地位的法令;关于取消对擅自离开企业和机关以及无故旷工的职工的起诉制度。
到这天为止,最高苏维埃会议原定讨论的七项议程已经进行了五项。两院将在12日举行联席会议,进行这次会议的最后两项议程:批准苏联最高法院条例和国际局势和苏联外交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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