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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的一些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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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16
第7版()
专栏:

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的一些问题
黄枬森
编者按:目前哲学界在教学和研究中,对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若干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上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意见。本报将陆续发表几篇文章。13日发表的“关于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一些问题”是其中的一篇。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的研究过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范畴的研究虽已有人开始进行,苏联哲学界已发表过一些很有价值的论文,但由于过去长期间对范畴缺乏研究,目前进展不大,甚至有关辩证法范畴的一些一般性问题还没有比较满意的结论。以下根据我们所接触到的材料,提出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的一些一般性问题
首先一个问题是辩证法的范畴和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一些叫范畴、一些叫规律?难道矛盾、质与量不是范畴吗?发展是从可能性到现实性的转化不是规律吗?苏联哲学界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高尔斯基的“论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范畴”(“学习译丛”1955年10期),凯列和科瓦里仲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和图加林诺夫的“辩证唯物主义范畴的相互关系”(同上,1956年10期),都讨论到这个问题。他们尽管在细节上还有些意见分歧,但都认为范畴同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有些什么区别呢?根据图加林诺夫的论述,可以指出:一、范畴的相互联系大部是规律,但其中有些不是规律,如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严格说来,并不是规律而是科学的定义。二、范畴所表现的规律是辩证法的非基本规律。基本规律与非基本规律的区别在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非基本规律的现实的和逻辑的基础。基本规律的作用是非基本规律的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必要条件。”
国内也有人认为,应该肯定基本规律和范畴实质上没有原则性区别。像目前这样在教科书上在基本规律以外罗列几对范畴的作法不是一种最好的办法。应该研究如何用规律的形式来表述某些范畴的主要内容,应该研究基本规律和非基本规律(姑用此名)的区别和关系。
其次一个问题是辩证法的范畴应该有那一些。因和果、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必然性和偶然性、必然性和自由、可能性和现实性这六对范畴,在各种教学大纲和讲义中是最广泛地被采纳的,但此外还有很多范畴。二十年前的教科书中常有根据和条件、链和环这两对范畴。目前的教学大纲中还有提规律及其表现、因果性和目的性等范畴的。有的教学大纲在“作为逻辑与认识论的辩证法”的题目下列入了个别、特殊和普遍,全局和局部,历史的和逻辑的,抽象和具体,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等范畴。应该说,除这些范畴以外还有很多辩证法的范畴,如简单和复杂,有限和无限,连续和中断,相对和绝对,……等等。究竟辩证法的范畴应该包括那些范畴?那些范畴应该放在辩证法中,那些范畴应该放在认识论(认识的辩证法)中?目前的哲学界对这些问题还缺乏研究。
第三个问题是各对范畴之间的关系。辩证法基本规律之间的关系是比较明确的,但范畴之间的关系还缺乏研究。曾经有些教科书改变了罗列若干范畴的办法,而把各组范畴分别地从属于辩证法的各个基本规律,企图使辩证法的体系更加严正。这种想法本来不坏,但由于没有达到这个要求,目前似乎又只好回到原来的罗列范畴的作法。最近苏联哲学界也发表过一些文章来讨论范畴的关系,如上述图加林诺夫的论文就是讨论这个问题的,他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鲜思想,但迄今对于范畴的研究还没有成熟到能够提出一个明确表现范畴间的关系的范畴体系。
上述三个密切联系的问题,可以说是关于辩证法的范畴的一些一般性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将能根本改变范畴论的现状。显然,这些问题不是短时间内能解决的,但是必须着手研究。
(二)关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问题
恩格斯说: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一般认为必然性只有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总是表现着一定的必然性,没有赤裸裸的必然性,也没有赤裸裸的偶然性。有一种意见与此不同,认为必然性可以不通过偶然性表现自己。他们同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辩证唯物论”上册三一九页的意见:“必然性并不是始终都在偶然性的形式里表现自己,但当偶然性作为必然性的表现形式而出现时,在各个事件之间就有着这样的关系的。”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是通过一群偶然性而替自己开辟道路的,但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就不再通过偶然性表现自己了。在自然现象方面,有些同志还举地球绕日旋转的轨道为例来说明。
要反驳这种看法是容易的,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经济的发展虽然不是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样时时为经济危机、战争等所打断,但也绝不是一帆风顺、直线上升、丝毫没有偏离的。地球绕日的轨道,天文学证明,也不是没有偏离的,虽然偏离极其微小。但是这种驳斥是不够的,还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在这种争论的后面还隐藏着一个问题,必须把这个问题揭露出来。
博古编译的“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基本问题”中“论唯物辩证法底某些范畴”一文有外部偶然性与内部偶然性的区别。外部偶然性“表现为一种外部的推动力,仿佛是从旁边加到一种必然的事件底链子上去的”,如行人为屋瓦所中,1921年旱灾对苏俄经济的影响。(普列汉诺夫所说:偶然性“只是诸种必然过程底交叉点”,只是外部偶然性。)内部偶然性“存在于必然过程底内部,是这一过程底不重要的环节之一,但是它还是内部底环节之一”。这种偶然性又有两种,一种是个别的不正常的现象,如苏维埃社会中危害公共财产的现象;一种是个别的正常的现象,如在战争中你的朋友在北线作战,你在南线作战。(例子都是原有的。)我认为这样来区别偶然性的不同形态是必要的。从这种分析可以看出,偶然性不一定是偏离,外部偶然性和内部偶然性的第一种形态是偏离,但内部偶然性的第二种形态就不是什么偏离。有不少同志只把偶然性了解为对必然性的偏离,这是不正确的。
有些人之所以认为必然性不一定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正是由于他们仅仅把偶然性了解为偏离。必然性过程,在个别场合下,在有限范围内,可能不发生任何偏离,他们正是夸大了这种现象并因而断定像社会主义社会下的经济发展、地球绕日等巨大现象也不会有任何偏离,那就极其错误了。至于必然性必须通过正常的个别现象表现出来,那是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也没有例外可言的。
(三)关于内因和外因的作用问题
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这一点没有什么分歧,分歧在于:那一个对事物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学习杂志”1956年第一期上陈仲平在问题解答中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内因,决定农民参加互助合作运动的是内因,即农民的劳动者性质,党和国家的领导是条件,不是决定性原因。
很多人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内因和决定性作用之间不能划等号,并非一切条件下内因都起决定性作用,外因也可以起决定性作用,如落后民族在社会主义民族帮助之下跳过一些历史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农民的合作化、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都是外因而不是内因起决定作用,虽然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
有的同意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还有必要指出:在通常的情况下,是内因决定事物的发展,外因提供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时还应该指出:即使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某一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仍然是内因决定的,因此,当外因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时,也必须通过内因。
与上述问题相联系,究竟如何确定内外的界限,也存在意见分歧。当然,内外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但是对于一定事物来说,应当还是有明确的内外界限的。有的同志认为在合作化运动中的工农关系是内部关系而不是外部关系,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是内部关系,因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中起决定作用的仍是内因而并非外因。但有的同志认为,就农民之接受合作化道路来说,就民族资产阶级之接受和平改造政策来说,工人阶级政权和党的作用应该说是外因而不是内因。从这里可以看得出来,在实际问题中如何确定内外界限,也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此外,外因对事物的影响在无机界、生物界和社会中是不同的,要彻底弄清楚外因和内因的作用问题,有必要分别在这些领域中进行详尽的研究。
(四)关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问题
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矛盾只存在于旧形式和新内容之间而不一般地存在于内容和形式之间。这就是说,内容和形式的矛盾并不是始终存在着的。
苏联哲学界中有人不赞成这种看法。如米纳祥认为内容和形式的矛盾是始终存在着的,因为形式始终落后于内容,不管形式和内容是否相适合。不仅旧形式落后于新内容,新形式也落后于新内容,只是由于新形式对新内容来说适合是主要的,而落后是次要的,所以新形式对新内容是适合的。(“学习译丛”,1956年第1期)
这两种看法在我国哲学界也有着反映。
不同意认为矛盾不一般地存在于内容和形式之间的看法的人指出,内容和形式之间既然存在差异,差异就是矛盾,那末,内容和形式之间矛盾是始终存在的。上述意见显然是把形式和内容的适合绝对化了。其实,形式适合内容,总不是完全的,绝对的,在基本适合中还是存在着某些局部的不适合。因此,当形式适合内容的时候,其间也存在着矛盾。可以说,矛盾是绝对的,适合是相对的。
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当我们问形式和内容如何不适合时,人们之间也存在着意见分歧。上面提到的一种意见是把形式和内容的不适合,和形式落后于内容相等同,认为内容是最活跃的因素,内容决定形式,因而内容永远跑在形式前面。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形式也稍稍落后于内容,这就是适合时的不适合、矛盾。在我国这种看法也是比较流行的。但也有人指出,认为内容和形式的矛盾只有形式落后于内容这一种情形,并不符合实际。在实际生活中也可以看到,在形式和内容基本适合的时候,局部地存在着由于内容落后于形式而产生的矛盾,为解决这种矛盾,就或者需要发展内容,使之适合于形式,或者需要调整形式,使之适合于内容。
以上只是从有关各种范畴的各种问题中举出了一些例子。由于辩证法的范畴具有最大的普遍性,这些范畴在一切科学部门中、在一切实际工作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都被广泛地运用着,因而从理论上阐明辩证法的范畴是有重要意义的。范畴的研究是应该积极着手的。但由于范畴的抽象性,这种研究很容易陷于单纯概念分析、烦琐、抽象,因此,在对范畴作详尽的研究时,必须从实际材料出发,必须从科学的成就、革命经验、实际生活所提供的材料出发,才能避免烦琐、抽象的毛病,而获得正确而有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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