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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今年市场钢铁材料分配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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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24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批准今年市场钢铁材料分配原则
新华社23日讯 商业部拟订的关于1957年钢铁材料市场供应办法,已于2月上旬经国务院批准,并指示各省市和有关部门认真实行。
商业部拟订的办法中,在分析了1956年钢铁材料市场的混乱状况后,准备采取以下的钢铁供应办法:
一、国家分配给市场的钢材,是为了供应日用品生产与人民需要,稳定市场物价,因此,必须严格禁止基本建设和大工厂等申请单位向市场乱抓钢铁及其制品。商业部门今后除供应规定的非申请单位外,对申请单位一律不供应。
二、在供应民用方面,也应尽量分别轻重缓急,能不用钢铁的就不用,可用可不用的尽量不用(如一般民用的铁床铁椅,非正规比赛用的某些铁制的球架、双杠、单杠、哑铃、杠铃等),能用废旧钢铁的尽量用废旧钢铁(如一部分炊事用具,一部分小农具)。
三、在钢铁市场的供应对象上,要兼顾手工业生产与日用品工业生产两方面最低限度的需要,克服目前对手工业生产供应过少的现象,以达到:(1)手工业生产能维持下来,避免发生大批失业;(2)使手工业在有了最低限度的原料以后,能减少在废旧钢铁市场抬价收购,使废旧钢铁市场趋于稳定;(3)供应手工业原料,收回产品,既可稳定手工业合作社的组织,也利于商业部门组织民用必需品的货源。当然,今年国家钢铁整个不足,对手工业只能供应最低的需要,不可能全部满足,以便兼顾到手工业生产和日用品工业生产两个方面。
四、钢铁供应必须首先用于生产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如炊事用具、北方取暖用具、日用五金、百货、小工具、小农具等,以便把有限的货源优先地供应人民需要和稳定民生。对稳定民生关系不大的原料需要可以不供应或少供应。但对建筑用的小五金、洋钉、铅丝,以及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用的材料等,也应适当照顾。
五、为了因地制宜地贯彻以上供应办法,请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供应原则,对商业部所属五金公司分配给各地的货源统一安排,订出本省市钢铁材料市场供应的具体办法,督促当地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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