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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决定 领导农民大量养猪 切实保证饲料供应;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克服压级压价现象,每购一头 肥猪给养猪农民留肉八斤到十五斤;贯彻执行“私有、私养、公助”方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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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3-01
第1版()
专栏: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决定
领导农民大量养猪
切实保证饲料供应;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克服压级压价现象,每购一头 肥猪给养猪农民留肉八斤到十五斤;贯彻执行“私有、私养、公助”方针
新华社28日讯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57年2月28日发布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全文如下:
近两年多以来,生猪生产下降的情况是严重的,生猪生产下降所造成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它使城乡人民肉食供应紧张,使农村猪粪肥料减少,使猪肉出口数量减缩,直接影响了国家建设的进行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重视这个问题,迅速采取具体步骤扭转生猪生产下降的情况。
自全国解放至1954年上半年,我国生猪生产是逐年增长的。据1954年6月的统计,全国生猪总数达到一亿零一百万头,这是历史上我国生猪生产的最高水平。从1954年下半年起,虽然有些省份的生猪产量还在继续增长,但是全国生猪总数已经开始下降。1955年继续下降,到同年6月降到八千七百万头。1956年6月又降到八千四百万头,比1954年6月减少了17%,195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各级党政组织已经开始注意生猪生产下降的情况,已经开始注意生猪生产的组织领导,特别是由于执行了195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的指示”中所规定的“私有、私养、公助”的方针,部分地区的生猪产量现在已经开始有些增长。但是,全国生猪生产下降的趋势还没有根本改变。
引起生猪生产下降的具体原因,在各个地区各个时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主要原因有下列三个:
第一、由于我国粮食生产增长不快,人的口粮和猪的饲料之间存在着难以很好兼顾的矛盾。1953年下半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国家收购粮食的数量比以前有所增加,农民的余粮减少,饲料用粮发生了不足的情况。1954年全国大水灾,灾区粮食减产,丰收区购粮过多,更加减少了饲料的来源和供应。同时,农村的豆腐坊、粉坊、油坊因粮食油料供应不足,大部分停止生产,粮食加工过多地集中于城市;也加重了糠麸供应的困难。历来农民对粮食分配的安排,首先是人的口粮,其次是耕畜的饲料,再次才是生猪的饲料。过去二年多以来,国家要集中力量解决城乡人民口粮的供应,粮食中用作饲料的部分不得不被迫减少。耕畜的饲料已经难得充分保证,生猪的饲料就更加紧张了。
第二、生猪的收购价格和收购工作有缺点。国家商业部门没有及时地看到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因为饲料的供应紧张和价格上涨、农民的养猪成本已经提高,又没有及时地看到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个人养猪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自己肥田,而是为了获利,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对生猪的收购价格如何保证农民养猪有利的问题。生猪的收购价格虽经几次提高,但是仍然长期偏低,偏僻地区则更低。此外,收购工作中还存在着流转环节多、管理费用高、收购规格执行过严以及压级压价等缺点和错误。这些缺点和错误使农民养猪无利或者得利太少,在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农民的养猪成本之间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就缺乏养猪的积极性,不能积极地节约粮食,用作饲料,并广泛地采集青饲料,补充饲料的不足,因而影响了生猪的减产。
第三、对于农民养猪的指导,没有适应农业合作化以后的新情况。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由于我们没有及时地解决发展生猪生产应当以私养为主或者以公养为主的问题,使农民对养猪心存观望。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以后,我们又没有及时地认识清楚个体农民在一家一户之内结合进行种地和养猪的情况,已经基本上变成土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耕种、而养猪则大部分仍然由社员个人饲养的情况,因此,我们没有指导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这种变化的情况,去及时地解决饲料的生产和供应、猪粪的使用和买卖、公猪母猪仔猪的饲养和分配、劳动的分工和协作等等问题,没有注意及时地调整在这些问题上所存在的社员的家庭副业和合作社的集体经济之间的矛盾,以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这样,就使社员和个体农民的养猪在新情况下受到了许多的限制,发生了许多的困难。
为着根本改变生猪生产的下降趋势,努力争取完成国家关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计划,针对上述生猪生产下降的原因,特作如下决定,望各级党政组织切实贯彻执行。
一、饲料的增长是发展生猪生产的基础。各个地方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积极发展生猪生产的同时,必须统一计划饲料的耕种面积,负责安排饲料的生产和分配;必须利用当地的可能条件尽量地发掘饲料的潜力,开辟饲料的来源,以切实保证生猪生产发展的饲料供应。
对精饲料的安排:(1)各个地方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根据养猪的需要和当地的可能,扩大高产量的饲料作物的耕种面积,增产各种能够代替糠麸的精饲料作物。 (2)农村停业的豆腐坊、粉坊、油坊应当适当地恢复生产,城市过分集中的粮食和油料等加工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向农村分散。(3)今后还要在城市继续进行生产的粮食和油料等加工企业,应当把自己的副产品及时地供应附近的农村喂猪,不要远程运送。(4)国家卖给缺粮农民的粮食应当全部改为原粮,由他们自己加工。(5)糠麸和其他粮食、油料的加工副产品应当由合作社进行合理的分配,他们的出售价格应当尽量降低。(6)国家在统购粮食的时候,必须根据当地留粮的标准,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个体农民留足饲料;今后增加生猪所需的饲料应当在粮食的增产部分中解决。
对青饲料的安排:(1)应当发动合作社社员和个体农民充分利用和广为收集当地现有的青饲料。(2)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大量发展水浮莲、牛皮菜等高产量的青饲料作物的生产。(3)在青饲料不足的地区,合作社应当根据社员养猪的需要,给社员留出必要数量的饲料用地,增产青饲料。
长江以南的各省、北方的山区和其他地广人稀的地区青饲料比较丰富,应当大量养猪。
二、必须认真改正价格政策和收购制度中一切妨碍生猪生产发展的缺点和错误,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收购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刺激生猪生产的应有作用。根据农业合作化以后,生猪生产已经发生变化、养猪成本已经提高的新情况,国家决定对生猪的收购价格,在全国范围内作较大幅度的提高,由于1956年上半年各地收购价格有的已经提高,有的还未上提,各地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有的少提有的多提(各省提价的具体幅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但是,所有地区都应当使提高后的收购价格能够确实保证农民养一头肥猪,必须有一定的利润,以刺激生猪的发展。同时,国家决定缩小地区之间的收购差价,交通不便地区生猪外运的费用,在地区差价缩小以后由国家负担一部分。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决定把农村、城市的销售价格略予提高,并把屠宰税予以降低,以便于合理地安排价格,有利于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为了彻底克服收购工作中的压级压价的恶劣现象,国家商业部门应当规定验收生猪品质标准的公差,奖励验级准确,惩罚压级压价,提高收购人员的验收技术,加强对收购人员的政治教育,认真培养同群众商量办事、听取群众批评的优良作风。农民出售的肥猪,由食品公司统一收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今后收购的肥猪,每头给养猪农民留肉八斤到十五斤,发给一年有效的证明,凭证供应。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生猪生产的发展,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作好统筹安排。为着贯彻执行“私有、私养、公助”的方针,合作社应当帮助社员作好养猪规划,安排猪的饲料,收购猪的粪肥,并且留出时间,给以便利,使社员能够进行生猪的饲养。供应饲料和收购猪粪的价格,应当合理地兼顾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应当根据社内社外发展生猪的生产计划,按比例地饲养公猪和母猪,繁殖仔猪。在认真执行生猪私养为主的方针的同时,有条件养猪的合作社应当适当地进行集体养猪。
四、全国的国营农场应当积极地发展养猪生产,逐步地建立大量养猪的基地。
五、大城市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业的伙食单位,应当在节约粮食的原则下,把剩汤剩菜供给附近农民,同农民伙养生猪。大城市郊区和中小城镇的上述伙食单位,凡有条件的都可以自己养猪。
六、加强对生猪的防疫和治病的工作,减少生猪的死亡。责成各地农业管理部门制定防治猪病疫的规划,同生猪收购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互相配合,经过典型示范,逐步推行防治工作。
七、各县应当由农业部门、粮食部门和商业部门共同组织生猪生产指导委员会,负责生猪的生产购销、饲料供应和疫病防治等项工作。
八、本决定不应当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执行。他们那里应当根据当地的条件,发展牛、羊、马、驴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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