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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 提高生猪收购价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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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3-01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通知
提高生猪收购价格
新华社28日讯 为了鼓励农民养猪的积极性,迅速发展养猪生产,以便逐步满足城乡的肉食供应和农作物的肥料需要,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的精神,于最近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保证农民养猪有一定利润的原则下,将生猪收购价格提高5%—27%(江西、贵州两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6年下半年生猪收购价格已经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次不再变动);为了弥补国家由于提价增加的开支,还规定在合理缩小猪肉进销差价和不过多增加消费者负担的原则下,在生猪提价的同时,将城市和乡村猪肉零售价格每斤提高三分到七分。这次调价据初步计算,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平均共提高13.89%,加上1956年各地提高部分,共提高了20.4%。其中,河南、贵州等省,由于过去价格水平偏低,半年以来提高总幅度将达40%。生猪收购价格上提后,农民养一头一百四十斤左右的肥猪,一般将增加收入六元左右,全国养猪农民仅卖给国家的生猪部分,将增加收入二亿元左右。
猪肉零售价格全国平均共提高8.42%。但肉价调整后,国家收回的金额,仅为提高猪价多投放金额的一半。在肉价提高后,一般五口之家,一月如吃肉五斤,只多开支二角五分左右,对城市居民生活影响很小,因此这一经济措施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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