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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通知 降低屠宰税免征牲肉营业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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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3-02
第3版()
专栏:

财政部发布通知
降低屠宰税免征牲肉营业税
新华社1日讯 为了发展牲畜,尤其是养猪事业,国务院决定降低屠宰税率,不再征收牲肉营业税。财政部据此发出通知,规定:
一、屠宰猪、羊、牛等七种牲畜的税率一律为8%。凡已纳屠宰税的,不分批发、零售或者自食、分食,都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屠宰税附加。
二、对屠宰税的计税价格规定:不论自食、出售、批发、零售、内销、出口、调拨、加工、价格高低和销售对象,一律按照当地国营公司或供销合作社的零售牌价计征;无零售牌价的,按当地市场零售价计征。
三、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年节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掌握予以适当免税外,平时不予免税。
四、屠宰税计税标准,应当在屠宰牲畜时按照牲肉的实际重量计征。实际重量包括牲畜头、蹄、下水的折肉重量。如果在偏僻地区按实际重量计征确有困难时,仍可按照标准重量计征,但订定标准重量必须力求切合实际,避免偏高或偏低。
以上规定自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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