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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笔多余的奖金”批评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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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3-03
第3版()
专栏:对批评的反应

对“一笔多余的奖金”批评的答复
对外贸易部办公厅来信:去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刊登读者庶仁同志“一笔多余的奖金”一文,对我部核批前中国茶叶公司1954年企业奖励基金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已经作了检查。
对外贸易企业所属加工厂的企业奖励金,过去系由当地政府核批。各地标准不同,有的高于工资总额5%。1954年起,根据前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示,总公司成为提取奖励金单位以后,因照顾到加工厂职工情绪,不能强求与公司一致按工资总额5%提取,仍采取总公司汇总掌握的原则下,由总公司自行内部调剂(即贸易企业和加工厂之间调剂)。茶叶公司的加工厂,1954年按地方规定标准提取平均为3.8%,低于5%,这样,茶叶公司在核批加工厂奖励金中就多了八万元。
本来,我们也考虑到这种规定可能某些单位在执行上有一定困难,曾与财政部研究,要求对加工厂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标准直接结算,不并入总公司提取,但没有得到同意。不过我们认为总公司汇总掌握基本上还是可行的,因为加工厂和总公司工作完成的好坏是有连带关系的;同时奖励金如有节余,按规定可以跨年度使用,使总公司在使用奖励金时可以灵活一些。因此,茶叶公司的奖金多余部分可以不必缴还本部,也不必缴还国库。
我们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没有向公司很好解释说明,也没有及时地对原颁办法加以修订,这是我们工作中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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