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论价值规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3-08
第7版()
专栏:

论价值规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陶继侃
在“八大”文件所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理论问题是极其丰富的,其中有着一系列有关运用经济规律,包括运用价值规律的问题。周恩来同志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指出:“由于价值规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还起着一定的作用,在某些方面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地运用价值规律,正确地掌握物价政策,就可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深入地研究价值规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应当是当前在经济研究工作上的重要课题之一。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价值规律是和商品生产一同存在的一种历史范畴。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既然还保存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也就存在着价值和价值形式,价值规律也就必然发生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胜利,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占居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商品生产的活动不仅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且商品生产基本上是和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因此,在我国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不能不受到严格的限制。
显然,决不能把价值规律看作是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价值规律不能不受所依存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在这种条件下所特有的各种经济规律所制约。我国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国家依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要求,并在各方面适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制定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和各个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是由国家用计划来指导,价值规律不能决定生产资料和劳动在各经济部门之间的分配。但是,由于价值规律还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因此国家在实行计划领导时,不能不考虑到价值规律的作用,并且在某些方面还要依靠运用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在社会产品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在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在商品范围和非商品范围,所发生作用的性质和程度是有差别的,因而对价值规律的作用就不能作简单的理解,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 × ×
试先分析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国营经济的生产活动是由国家直接加以计划,国营企业的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的品种和产值,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来进行。国家在制定计划时,是从发展国民经济和满足社会需要出发,国营企业必须积极地执行国家计划。国家依据计划为各经济部门间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保证必要的比例,因此,价值规律对国营经济的生产不能起调节作用。但是,价值规律对生产仍然发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首先,消费品是作为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劳动的产品成为商品,就如列宁所指出:“只有采取货币形式,就是说,只有预先经过质量和数量两方面的社会计算,才能到达消费者手里,才能使生产者有权获得其他社会产品。”在消费品的生产中就必须进行这种社会价值的计算。“只有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因此在消费品的生产中,必须计算劳动耗费和遵守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要求。生产资料的生产耗费是构成消费品价值的一个因素,从而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中亦必须计算劳动耗费和遵守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要求。因此在企业生产中就不能不考虑到价值规律,就有必要利用货币形式较量生产耗费和生产成果,实行经济核算,借以推动企业合理地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同时,由于实行经济核算制,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不能不考虑到赢利问题。企业的生产和财务状况的好坏以及物质福利的多少均和企业的赢利发生直接的联系。因而企业对生产赢利率较大的产品比生产赢利率较小的产品会有更多的物质上的兴趣。当然,企业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产品品种和产值计划,但是在企业有条件超额完成计划时,或者在不能全面完成计划的情况下,就会更关心于生产那些赢利率较大的产品(尤其现行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办法,仅要求完成总产值计划、利润计划及利润上缴计划,这种刺激作用就会更强一些)。在这里也表现出价值规律对生产的影响,因此,正确地规定各种产品的赢利率,对推动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就有着积极作用。
其次,由于日用消费品种类繁多,规格复杂,市场需要的情况也变化多端,国家计划只能对其中主要产品直接规定品种产值等计划指标,并把这些指标层层下达,由企业按照计划生产。要对所有的产品都这样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适宜的。因为人民对日用消费品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时常变化的,如果对这些日用消费品的品种数量均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来生产,就很难符合实际情况,就不能适应人民的多种多样的生活需要。因此国家对大部分日用百货均不规定产品品种计划,只规定每年的产值,降低成本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及利润上缴额,而且这些指标也只是作为一种参考性的指标。生产这些日用百货的工厂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随时变动品种、花色、规格的生产计划。陈云同志在“八大”的发言中指出:“在生产的计划性方面,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的,但是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的,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并且为了使这些日用百货适应于市场的需要,在工业商业之间和商业的上下层机构之间采取自由选购办法,在价格上采取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办法。因此这一部分日用百货的生产,就取决于市场需要的大小和商品本身质量的高低。凡是花色品种适合于人民需要的、质量高的产品就会畅销,企业收入就会增加,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会扩充;反之,那些花色品种不适合人民需要的、质量次的产品就会滞销,企业收入就会减少,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会缩减。通过自由生产和自由选购,可以刺激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按照市场的需要来安排生产。在这里,价值规律对生产发生着更大的影响。但是,就在这些商品的生产中,国家的计划领导仍然是居于主导地位,因为生产这些商品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主要原料是由国家按计划分配和供应的,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也是要按照批准的计划从国家预算得到拨款。企业不可能盲目竞争或胡乱生产,只是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使在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上适应于人民的多样的经常变化的需要。
综上所述,在国营经济的生产中,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但仍对生产发生影响。在领导生产时不能不考虑到价值规律,并靠运用价值规律,实行经济核算,推动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同时,还运用价值规律来影响那些国家不能直接计划的、品种繁杂的日用百货的生产,来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
在合作社经济中,价值规律对生产的作用有些不同。首先应当肯定,合作社经济中的生产,仍然是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点之一,也是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要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计划的,以国营经济为主的巨大工业和以合作社经济为主的巨大农业构成社会主义生产的整体。不能设想国民经济计划化可以建立在有计划的工业生产和无政府状态的农业生产这样的基础上,因此在合作社经济的生产中,国家的计划领导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合作社经济的性质及其在生产组织上的特点,国家的计划领导不可能很细致、很严格,价值规律有着较大的发生作用的场所。
在农业生产方面,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属于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或部分集体所有制,农业社所生产的产品,国家不能直接加以分配,只能通过财政程序(农业税)以及通过商品的买卖(统购或收购)把一部分产品集中到国家手中,用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国家在制定农业的生产计划指标上也不能采取直接命令的方式,主要依靠推动农业社实现国家计划。列宁曾经指出:建设社会主义,“不是直接依据热忱,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忱,依据个人利益,依据个人兴趣……”这更适用于国家对农业社的计划领导上。在农业生产方面,必须使农业社及全体社员对实现国家的计划任务感到物质兴趣。因为农业社要用自己出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来扩大再生产,巩固公有经济,以及分配给社员作为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在安排生产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各种农产品的价格和收入的大小,因此对于能够取得较多收入的农作物,生产的积极性就较高,就能刺激这些产品的增产。例如国家提高棉花对粮食的比价,就会刺激扩大棉田,增产棉花。再如几年来由于桐油、茶油、油菜籽、芝麻、茶叶和生猪等的收购价格有些偏低,不能刺激生产积极性,因而使这些经济作物和养猪业发展不快或者减产。李先念同志在“八大”的发言中指出:
“油菜籽提价以后,长江流域各省可能减少若干万亩麦田,增加若干万亩菜籽。”价值规律在农业生产方面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但能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农业社的生产是无限制地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呢?显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不仅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是由国家有计划地加以规定,而且由于农业社的生产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之下,是受国家的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和预购合同的制约的。主要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购任务售给国家,经济作物也主要通过订立合同售给国营经济部门。所有这些均限制了农业社生产的盲目性,把农业生产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但是国家在实现计划领导时,却不能不充分考虑到价值规律,并且需要运用价值规律来推动农业社实现国家计划。
同时,农业生产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农业生产带有很大程度的自给性和地域性。农业生产的很大一部分是自给性的生产,并且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地域性很大。因此不能像对待工业一样来对待农业的生产计划。如果国家对于各种作物播种面积的分配,用计划规定得太细太死,往往不能符合实际情况,结果不仅会产生强迫命令的倾向,也会失去计划的指导作用。所以国家对农业社的计划指导关系,应当是一方面把农业社的主要生产纳入国家的计划指导之下,另一方面,又要保持农业社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从而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由于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因此国家对农业生产计划不能订得过细,应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我国和苏联在农业生产计划工作中的经验都说明了这一点。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在1955年3月通过的关于改变农业计划工作的决议中,揭露了农业计划工作的严重缺点,并建立了新的计划制度。新的计划制度使集体农庄在充分利用集体农庄经济的一切有利条件方面具有广泛的主动性。农业计划工作是以商品产量作为编制计划的出发点,商品产量包括各种农产品的征购数量,支付农业机器站的实物报酬以及国家按照预购合同和采购程序采购的数量。所以由国家集中编制计划的只是为了供应城市,建立储备以及出口所需要的主要产品的产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56年9月颁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中,指出中央要逐步做到由规定生产计划,过渡到规定农产品的采购计划和调拨计划。国家经济部门则同农业社订立采购合同。农业社可以在完成国家的农业税和农产品统购任务以及履行对经济部门的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自由地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可能来制定农业社的生产计划。农业社除了完成征购任务及履行合同义务以外的多余产品也可以自由支配。在自由市场中,价值规律更起着调节作用。
综上所述,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国家不能对农业生产计划订得过细,也不能直接命令农业社样样按照国家计划办事,农业社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来制定自己的生产计划。因此农产品价格的高低,就会影响到农业社的生产安排和生产积极性,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起着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国家就需要依靠运用价值规律,通过价格政策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持各种农产品之间正确的发展比例,并且通过自由市场刺激农业社开展多种经营,满足社会的多方面的需要。
在手工业生产方面,也有它的特点。手工业生产的特点在于它们的产品主要是日用消费品,种类繁多,花色规格复杂,不可能完全纳入国家计划;并且手工业一般地带有分散性和地方性,许多手工业的制造行业不适于合并经营和集中生产。例如手工业在合作化的过程中,由于过多地实行了合并和统一计算盈亏,一部分手工业产品发生比自营时质量下降、品种减少的现象,许多大合作社需要改变为小合作社,由全社统一计算盈亏,改变为各合作小组或各户自负盈亏,因此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应当以基层社自购自销、分散生产为主要形式。国家对手工业生产一般不能直接加以计划,只能通过参考性的指标、供销关系和价格政策把手工业社的生产纳入国家计划指导之下。手工业社在制定自己的生产计划时,必然要考虑到产品的销路、市场价格,以及所能取得的收益,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起着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国家就有必要运用价值规律发挥手工业社的生产积极性,刺激手工业生产适应于人民对日用消费品的多样的需要。
× × ×
试再分析价值规律在社会产品的经济流通中的作用。生产资料主要是在国营经济的内部进行调拨,不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这些生产资料实质上不是商品,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形式(如核算成本,规定价格,利用货币进行流转等等)。生产资料在国营企业之间,由国家按照计划分配,价值规律不起交换调节者或价格调节者的作用。国家在规定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时,是从发展国民经济的观点出发,一般采取低价政策。降低调拨价格,只影响国营经济内部的关系,一方面使某些部门减少利润,因而国家预算中的企业收入随之减少;另一方面使某些部门节省投资,因而国家预算中的经济建设费亦随之降低。同时,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低于价值,只意味着生产生产资料部门的一部分积累转移到使用生产资料的其他部门中。例如机器制造业的产品以低于价值的价格调拨给纺织业,而纺织业产品的价格按照其价值来制定,则机器制造业的一部分积累将在纺织业产品的价格中实现出来,表现为纺织业积累的增加,这只是国营企业积累的内部转移。这一部分积累通过纺织业提交税收和利润仍然交入国家预算。因此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并不必与其价值相适应。
价值规律对生产资料在国营经济内部的流转虽然不起调节作用,但也发生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首先,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并不能任意规定,应当以生产产品的费用作为基础。生产资料价格之所以能用来计算盈亏,检查和监督企业,正是因为这种价格是有着客观根据的。为了巩固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应使调拨价格能够补偿这些产品的部门平均成本并获得适当的利润,这样才能推动企业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于完成计划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例如去年降低了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由于降价幅度较大,地方工业成本水平过高,因而许多地方工业在生产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上发生了亏损现象,也就削弱了这些企业在生产统一分配的物资上的生产积极性。
其次,生产资料虽由国家按照计划分配,但企业在申请调拨生产资料时,不能不考虑到这些产品的价格。企业为了经济核算,必然要考虑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大小,如果生产资料价格过高,每年摊提的折旧费用即多,亦即增大了成本,因而企业就会推迟生产资料的更新。反之,如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刺激企业采用新的技术。同时,企业在申请调拨生产资料时,又必然考虑到可以代用的各种产品的比价。例如生产金属构架可以用普通钢材和低合金钢,低合金钢的价格应高于普通钢材,但如果比价相差过多,企业就不愿采用耐久性较高的低合金钢。又如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可以代用,如果只根据成本水平来订石油和煤的比价,就会刺激企业过多地使用石油燃料,这是不符合于国家要求的,因而为了节约石油的使用,就必须相应地提高石油对其他燃料的比价。再如各种建筑材料的比价,按照现在的木材和水泥价格计算,木材地板造价约相当于水泥沙浆地板造价的二倍半,由于木材价格较高,就会限制了对木材的使用。由上可见,调拨价格的高低对生产资料的流转亦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国家可利用调拨价格和比价关系,来刺激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
在商品流通方面,主要是个人消费品的流通方面,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起着交换调节者、价格调节者的作用。国家除了对个别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棉布、食油,直接进行计划供应外,只能就人民对消费品的总的需求加以计划。因为人民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主要是由从国家取得的货币收入来决定。国家支付的工资、收购农产品价款、偿还公债、发付定息等等形成人民的主要的货币收入;而国家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推销公债,吸收存款等等形成人民的主要的货币支出。通过对人民货币收支的平衡计划,可以大致规定人民对商品总的购买需求以及人民货币收入与国家供应商品之间必要的适应。但人民对所需要的消费品是自由购买的,许多消费品是可以互相代用的,而人民对消费品的需要又是多种多样、经常变化的,因此国家对人民所要购买的各种各样的消费品的需求,无法用计划来调节。人民在购买消费品时必然要考虑价格的高低以及可以代用的各种货物的比价。商品的价格直接调节着人民对这些商品的需求。例如1953年降价以后,结果许多商品发生脱销,不得不又重新提价。因此规定商品价格,必须考虑到各种商品的供求情况,各种商品对人民消费的重要程度以及国家的积累。国家有意识地运用价值规律来指导人民的消费和平衡商品的供求。
我国的商品流通存在有二个市场,一个是国家市场,一个是自由市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中,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在国家市场中流通的商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出售的,国家直接地有计划地规定在有组织的市场中流通的商品价格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特点。但是国家并不能任意规定商品价格的水平,国家在规定商品价格时是以补偿这些商品的价值为依据,并且商品的价格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由一定的比例关系互相联系的价格体系,这些比例关系不能不以商品的价值比例为基础。当然,这里并不是指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必须同它的价值完全符合。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价格和价值量发生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从而价格和价值量相背离的可能性,是存在于价格形态之内的。”国家估计到价格形态的这一特点,运用价格政策,有意识地使某些商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它的价值,用来刺激对一些商品的消费或限制对另一些商品的消费。
在自由市场中,价格不是由国家规定的,价格是在供求的影响下自发地形成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市场价格的自发波动而表现出来。但这并不是说,价值规律作为价格调节者的作用在自由市场中完全不受任何限制。首先,国家市场在商品流通中占有决定性意义的地位,自由市场只是在所开放的商品范围内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由于国家掌握着大量物资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投入流通,就可以控制和稳定自由市场中的价格。其次,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国家对市场仍然进行必要的管理。如果发生盲目抢购,供不应求,而使价格猛涨,超出了刺激生产的限度,国家就要加以管理,制止抢购,实行议价,或按照各个单位需要的缓急来分配货源。另一方面,如果由于一时供过于求,发生各收购单位压价现象,就要由供销合作社以正常价格收购,保持价格的稳定。
由上可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起着调节者的作用。国家在规定商品价格以及有关商品之间的比价时,不能不考虑到它们的价值以及这些商品的供求关系。国家依靠运用价值规律,通过价格政策,来平衡商品的供求,实现有计划的商品流通。
× × ×
价值规律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生作用的经济规律之一。“马克思主义把科学规律——无论是指自然科学规律或政治经济学规律都一样——了解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估计到它们,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规律,尤其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科学规律。”我们认识价值规律的作用,就可以运用价值规律来推动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如果否认价值规律的客观性质,在行动中不估计到它的作用,那么价值规律就会在某些方面自发地发生消极作用,来反对我们思想上的主观主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