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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编纂地方志 顾颉刚、李培基、叶恭绰联合提出八条实行纲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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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3-18
第3版()
专栏:

继续编纂地方志
顾颉刚、李培基、叶恭绰联合提出八条实行纲要
我国的各地方志是一种特有的东西,自“越绝书”创始,将二千年,自后省志、府志、县志以至乡镇往往都有志书;至近二十年为止,所存的尚有数千种。其内容则各该地的山川、建置、气候、物产、人物、风俗、历史、遗闻逸事,无所不包,合之可成一部大书,分之亦各成片段,虽编纂互有优劣,而功用实甚广大,故明清两代均重视此事。著名的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和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即系汇合方志而成。辛亥以后,尚联绵未断。蒋氏居位,始寂然无闻,这是极可惜的事。我想这种传统的优良纪载办法,是不该令其中断的,因为它以地区为中心,丰富的保存了乡土各种资料,做多种多样的纪载,掌握了那一区的民族、历史、经济、文化各事实,不但提供国家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参考,而且足以激发人民爱国爱乡的精神。记得上届全国人代大会已有人提议及此。我们想现在来办,尚是及时的。谨撮要拟些实行纲要如下:
1.编辑地方志暂以各省辖县、市和中央直辖市为限。省辖各县、市,由省督促进行。中央直辖市,由中央督促进行。均应于1958年内开始,并列于该省、市和直辖市行政计划预算之内。
2.各方志的体例,其大纲由中央规定。亦得由各地方结合实际,增减变通,报由中央核定,然后着手。
3.修志经费应由省和中央直辖市筹支;但以精简为准。例如地方耆宿和知识分子,统可延揽分工。采访、缮校,只须酌送津贴。印刷费可由售出价周转。
4.地方各项统计图表和档案(如土地、中小型水利、户口、工、农、手工业、商业、赋税、交通、教育、卫生等),均应择要录副送交修志馆。修志馆亦可调取各项统计图表和档案来参考。
5.各地行政及文教机关和其职教员,均有协助采访、搜集资料的义务。其工作得力者得给予奖励。
6.中央在国务院内设修志指导委员会,专司各地区修志事项。各地区各设修志馆为常设机关。
7.凡各地方不易自行办理事项,如地质、地形、生物、大型水利、大型测候、比较语言等可由中央修志指导委员会代觅资料,或商请有关机关协助采访征求。
8.各地区有关志乘的图书、档案、稿本、校本、佚本,不论已刊、未刊,各修志馆应采访保存,如有重大发见和必要的处理为一地的力量所不能办者,得报请中央修志指导委员会办理。
以上八条不过略举大纲,实行时尚须有更详密的规定。是否有当,敬请核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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