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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的“特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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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3-23
第4版()
专栏:读者来信

  谁给的“特权”
编辑同志:河北古冶矾土矿职工群众对某些领导人员不能自觉地遵守制度,意见很多。
上级指示工矿企业,科长级干部工资上升幅度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凡是超过的都应该纠正,多领的工资应该退回。可是这个矿的科长以上支部委员的工资上升幅度都超过本人工资30%,多领的工资也没有退。
矾土矿的考勤制度规定:凡是干部请事假,不发工资;病假按劳动保险规定减发工资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行政部门的干部和全体工人都执行了;可是党支部的人员就没有遵守。在总支工作的王庆云请事假回家,还要照发工资,劳动工资科几次向总支委员反映意见,总支只答复:“我们得研究研究”。按照工厂规定,家属宿舍取暖设备应自备,人人都遵守;可是总支书记潘文质、副书记霍常彦竟带头破坏这个制度,将公家的炉子、烟筒安在自己家中。总支委员王凤林等人和新由外地调来的干部在他们的影响之下,也都照样作了。
一般有困难的职工,工会只补给三、五元,最多没超过十五元;总支副书记李高山并不困难,使的烟斗都是价值十二元的,却补给了六十元。群众议论纷纷,影响极坏。
这些意见,不止一次地给他们反映过,但是没有下落。 于锡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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