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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需要适当限制 严仁英的发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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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3-25
第11版()
专栏:

  人工流产需要适当限制
  严仁英的发言
这次大会上,关于节制生育的问题讨论很久,使我受益很大。本来在十九人联合发言中我们已表示过“人工流产只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作”,因为李德全和邵力子委员有不同看法,我想再从妇产科工作者的角度上申说一下我个人的意见。
对人工流产不加限制的害处
李德全委员在发言中说“人工流产不但对妇女身体、工作、学习等有所损害,并且也不能达到节育的目的”,我同意这种看法;但是我想这个方法既然有缺点,对人民可能有害,我们就不应当把它放在人民中间不加限制。我们目前避孕工作还未很好的开展,有的人们对避孕方法还有怀疑,如果我们同时开放人工流产,必然会在一定群众中引起错觉:他们认为避孕是可以采用,也可以不用,反正有人工流产作退步!这样我们主观上虽然说不是提倡人工流产,而实际上好像放在无经验的年青人面前两条路,说那一条不好,但是可以自由选,让没有经验的人去冒危险我想是对他们不够负责的。
虽然我们不喜欢用强制方法,但是对危险的事不定出个安全规则来我想也不一定对。比如我们在街上走路、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要服从交通警指挥,这不能算强制,因为这是保护我们的安全。我们的街窄,交通工具杂乱,所以交通秩序尤其重要。
今天对于人工流产手术,应当有像交通规则一样的一种限制,因为避孕知识尚未普及,而大量作人工流产也不可能。目前我们产科工作还主要依赖助产士。产科医生少,对人工流产手术有经验的人更少,如果要根据自愿不加限制,则人工流产手术数目必然增加,而手术质量就会更为降低,这就对人民健康不利。另外,我们床位也很不够,虽然产妇最好住院分娩,目前即使在大城市中亦大半在家(北京市只40%产妇住院分娩),即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也有一部分不能住院,农村情况更不必说,所以今天还必须对人工流产手术加以一定限制,这种限制不是为了怕麻烦,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母亲的健康。虽有条件限制,在执行中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研究决定。随着医药卫生情况的改善和避孕知识的普及,这些条件限制还可以修改或完全取消,那就看那样作对人民更有利。这就像我们有了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我们改善了交通工具和街道,交通警也可以取消。
苏联取消限制有他的具体条件
苏联去年取消了对人工流产的限制,这是为了避免人们去用其它方法堕胎;苏联人民已有几十年避孕经验和习惯,医疗工作水平亦高,他们全国有二万零六百七十位妇产科医师,有十三万八千张产科床,五万二千八百张妇科床。在集体农庄产院里还有另外二万三千多张床。所以在苏联取消这些限制之后,因为人民已有普及的避孕知识,所以也不一定有很多人去要求作人工流产,即使有,也有雄厚的技术条件作保证。苏联这样作是根据他们的需要与具体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我们情况不同,搬用苏联经验,就不一定能达到保护妇女的目的。因此,我认为在我们考虑是否取消人工流产的限制时,除去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外,也应当先把大量作人工流产的可能估计一下,那样才不会徒然有一个人工流产主要“取决于自愿,取消一些限制”的决定。而不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给人民解决问题。强调困难虽然不对,应当考虑和准备的条件不具备,而造成人民健康的损失,也是不对的。
避孕方法的可靠性还是很大的
有人说人工流产不能限制,因为避孕方法靠不住;我想,说避孕法不合乎理想不尽善尽美是对的,但如果认真地使用这些避孕法,是可以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许多国家的人口,所以能保持一定速度的增长,多不是靠人工流产而主要是靠避孕方法。在座许多位委员们都可能有自己的亲身经验可以证明。那么,为甚么有人用了又怀孕?我想有几个可能:(一)药物工具质量不好:群众反映药膏有刺激性,阴茎套容易破,或有时忽然断了供应;这种情况应当从速解决,如国内大批生产有困难,应当放宽入口限制;(二)宣传指导方法的缺点,或是方法选择的不好或是说明的不够;(三)有些人怕麻烦不肯经常用。凡此种种只要我们广泛开展宣传,保证药物的供应和质量,都能逐步解决,也是我们大家应当努力作到的。代表牡丹江的袁安全同志和哈尔滨的杨振国同志在发言中说“目前有很多人为了节育均愿作人工流产,而不积极利用各种避孕方法,这是应当注意的。”又说:“现在宣传的各种避孕法,虽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效果,只要耐心试用,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并能得到有计划的生育和减低生育的目的。”我想采取同样看法的,一定还不只我们几个人。人工流产只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作
邵力子委员发言中提到上海女工怀孕后用各种方法想引起流产的事,我想是值得同情的。但是彻底解决的办法还应当是避孕,而不是人工流产。过去因为避孕知识未普及,妇女怀孕后没有办法才去吃奎宁等,如果大力宣传避孕知识,这种采取冒险行动的事定会减少。当然如果怀孕之后你再去谈避孕是晚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当前问题的解决应当看“作手术”与“不作手术”那一个危险更小,就采取那一个,当事人不同意就要耐心说明。因为有的时候年青人看不到长远利害关系,我们看到了就应当负责指给他。当然,过度强调危害性而不结合具体情况也是不对的,今后为了不“临渴而掘井”,还是只有大力推广避孕法才是根本办法。用人工流产来“解近渴”应当是只是在不得已情况下才作。对于身体有病的人,例如患有心脏病的妇女,因为怕妊娠或分娩会加剧病情甚至危及性命,当然更应当避孕。避孕不成功时是否作人工流产,那就要根据当时这个人的情况是作手术安全?还是任他妊娠分娩更安全?也就是说根据对母体健康最大安全的前提来决定是否手术、何时手术和作何种手术。医生们考虑这些问题时的态度不是轻率的,是从妇女的最大利益出发的,无论对健康人或有病的人,都要想到许多方面,若说我们有过多考虑健康方面问题我想是有的,但绝不是为了怕麻烦。实际上说服一个人不作手术要比作一个人工流产“麻烦”的多多。
作绝育手术应当考虑的问题
至于绝育手术一般无大危害,是可以放宽限度,原规定要求至少有四个孩子,就不一定必要。不过,这个手术作完不容后悔,所以必须先慎重考虑,我们一般总是愿意至少有一个孩子已超过十岁,因为孩子大些,得急性传染病与死亡机会小些。如果只有两个四岁以下的孩子还是慢些绝育的好。父母年龄虽然不影响手术结果,但如男女双方或一方年纪太轻,也要考虑婚姻关系改变的可能性。这些考虑是必须的,但是否作为限制的条件,还值得研究。
总而言之,我们提出节育是为了人民健康与幸福,我们绝不可操之过急,或采用不妥当的措施而影响人民健康和幸福;我们应当把主要力量放在避孕的宣传、指导和研究上,在适当条件下,本人自愿时可以作绝育手术,人工流产只应在不得已情况下才作。由于大家对人工流产意见不全一致,我建议卫生部召集有关各方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再作决定。并且希望在有了决定之后,首先向医务人员作适当的说明和动员,以便使工作顺利进行。
此外,我也同意郭向欣同志的意见。在我们展开节育宣传的时候也要注意避免造成过度紧张空气。匆匆提出几点不成熟意见,希各位指正。(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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