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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的基本生产单位究竟是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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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4-04
第3版()
专栏:

农业社的基本生产单位究竟是什么?
汤安中
农业社的生产单位的大小,对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对于如何适应现有的管理水平,对于通过社员互相督促、自觉地进行生产,有极密切的关系。
有些同志认为农业社的基本生产单位应该是生产队,因此包工包产必须包到队。我对这种看法有不同的认识。我认为根据我国当前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来看,农业社的基本生产单位应该是生产小组,包工包产也必须包到小组。我的理由是:生产单位的划分,首先应该考虑到同生产力相适应,使生产力能充分发挥。根据浙江省杭县双林乡的情况来看,耕地、插秧等一般农活,有四、五个劳动力协作就够了,多了就会发生“人来人返”的路途上的时间浪费。最大的田间协作作业是车水,需要七、八个人;如果是天旱插秧,一边车水一边插,需要十一、二人。因此,一个生产单位有十四、五个劳动力(包括妇女)就什么活都能干了。这样的生产单位就是小组。
我国的农业社大多数只有一、二年的历史,不论社员和干部,对于集体经营都缺乏经验,一部分人还不大习惯。固有的小农经济心理和小农经营习惯,还经常不自觉地阻碍着集体经营的进行。在这个时候,集体生产的单位过大,小农的心理和集体经营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大,管理也比较困难。因此,生产小组的形式在目前既适合社员的要求,也适合社干部的领导水平。同时,从人的关系来看,由于小组范围小,居住较集中,小组内的成员不是本家就是近邻,一向比较了解,在生产上也比较容易协调一致。
也由于小组范围小,利害关系明显,每个社员都可以看得明白。小组和小组之间的差别,大家也看得比较清楚,容易激发各组在生产上积极竞赛。杭县双林乡农业社在去年插秧期间,有一些落后的小组,由于明显地看到许多组跑到他们前面去了,大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急起直追,迅速地完成了插秧任务。
当然,一个社内有几十个生产小组,如果由社直接领导,头绪太多,很不方便。因此,双林乡农业社1955年采取了“两级包工”的办法,即首先由社包到队,再由队包到组。这样,管理委员会只需要抓几个队,队再抓几个组就行了。队基本上是按自然村划分,便于领导。因为队内各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各组总是互相督促,互相帮助。队长轮流在队内各组劳动,他看到那个组差劲,就在那个组多做几天。这样就保证了各组间大体平衡,一同前进。但是,小组仍然是基本的生产单位。
对于一个大社来说,除了田间作业以外,还有许多非田间作业的杂活,如修理仓库、农具、畜舍、向供销社销售或购买物资等。这些事情由谁干?杭县双林乡农业社开始的时候是向各组抽人;但到农忙的时候抽人很困难。于是,后来又成立了一个“机动组”,来担任这些非田间杂活或者应付田间的临时需要。
社里进行基本建设,一般是在冬天或初春,那时候田间生产少,可以由社统一规划,根据需要,暂时打破原来的包工范围,重新组织。
我说农业社的基本生产单位应该是小组,包工包产应该包到小组,是从目前一般农业社的生产力和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当生产力和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之后,才可以逐渐扩大生产单位。同时,要知道包工包产是一个非常细致的组织工作,一、二年内很难做得很完善,需要逐渐积累经验,因此,应该稳定几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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