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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害处多,但是不犯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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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4-12
第2版()
专栏:

早婚害处多,但是不犯法
本报评论员
据读者来信反映: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发生了“突击结婚”的现象。部分群众看到一些报刊登载了青年结婚不宜过早的文章,又见有人建议提高法定的结婚年龄,就想当然地认为婚姻法的第四条要修改了。有些青年男女本来目前还不打算结婚,但是唯恐法定结婚年龄提高以后,可能自己在两三年不能结婚,就提早草率结了婚;有些做父母的也忙着给自己年轻的子女找对象或办喜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因此忙了起来。这种情况说明我们对提倡迟一点结婚的宣传工作做得还很不深入,以致部分群众发生了误解。
过早结婚有许多坏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上就存在着早婚的习惯,发生“突击结婚”的现象,也正是这种早婚习惯在作怪。但是要改变这种不好的习惯,绝不是一朝一夕用行政命令或法律规定能够办到的。我国的婚姻法所以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为最低的结婚年龄,没有把青年最适宜结婚的年龄——比如说二十五岁左右作为法定的结婚年龄,就是一方面根据男女青年身体发育的状况,另一方面则是照顾到社会的习惯。因为法律作了规定,就要强制执行,任何人不得违犯。如果在社会上早婚习惯还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法定的结婚年龄过高地超过社会习惯的结婚年龄,就会导致较多的人违法,造成社会的紊乱。
但是报刊上刊载文章,某些人发表意见,并不等于法律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只是希望青年男女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过早结婚之害,而自觉自愿地把结婚年龄推迟一些,并不带有丝毫强迫的性质。事实上,现在已经有许多年轻人接受了舆论的劝告,决定延迟一些时候结婚。今天报上发表的关中的来信,就是一个例子。有些人提出了最适宜的结婚年龄,也只是供未婚青年们参考,并不是、也没有权利要未婚青年都必须在这个年龄结婚。某些群众认为法定的结婚年龄将改为男三十岁,女二十五岁——很多人主张这是结婚最适宜的年龄——这完全是把法律规定同舆论提倡混淆起来所产生的一种错觉。
既然在群众中已经发生了误解,应该怎么办呢?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向群众广泛宣传迟一点结婚的积极意义,让群众认识到早婚之害,以逐渐改变社会上的早婚习惯;同时还要说明舆论提倡并不等于法律规定,告诉那些对迟一点结婚思想上还有抵触的群众,也不必惶惶然急于提前结婚。
但是,提倡迟一点结婚,进行宣传的时候,只能告诉青年人过早结婚的害处和迟一点结婚的好处,不能有任何强迫命令。至于早一点结婚还是迟一点结婚,只要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都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只能由他们自己来决定。
最近有些地方对提倡迟一点结婚的宣传,作得并不完全适当,以致造成了一种不好的气氛,对二十来岁就要结婚的青年男女多少有些压力,好像这是做了什么不光采的事情。这使许多正在恋爱和准备结婚的青年感到不安,不知如何是好,甚至工作、生产、学习也为此受到影响。我们应该大力宣传迟一些结婚的好处;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这是青年男女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也不应当讽刺、讥笑和歧视。婚姻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借口提倡迟一些结婚,拒绝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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