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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言同志意见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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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4-18
第4版()
专栏:

对直言同志意见的意见
读了4月14日人民日报直言同志的“怎样看待‘青森五号’事件呢?”一文,我认为很有教益,应该以诚恳认真的态度讨论一下。我在3月19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文章“吸取去年的经验更好地推广农业增产措施”,是就整个农业增产措施推广中的问题说的。对去年推广增产措施中发生的一些缺点和错误的估计,也是从整个工作的成绩来衡量的。“青森五号”早粳稻的推广,只是当作一个例子举出来,并无意如直言同志所说的掩饰错误。既然直言同志认为全篇文章是正确的,只是对“青森五号”的说法有原则上的不同意见,这里我就再谈一谈对“青森五号”早粳推广工作的看法。
推广“青森五号”是水稻耕作制度改革工作中的一项失败
1956年改革水稻耕作制度是有成效的,单季稻改双季稻的面积比1955年增加了三千二百多万亩,间作稻改连作稻的面积比1955年增加了七百零九万多亩,籼稻改粳稻的面积增加了一千一百多万亩。这三项改革的总面积,超过1953—1955年三年累计面积的三倍以上,估计增产粮食在五十亿斤左右。推广“青森五号”的失败,是在水稻耕作制度改革基本成功中的一个项目的失败。
“青森五号”早粳去年主要是在湖南、湖北推广。湖南推广了二十五万五千三百一十亩(1956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所载的二十一万五千九百多亩,是未包括国营农场种植的数字在内);湖北推广了五十多万亩。两省的情况大致都是每亩较早籼减产一百斤左右。部分地区也有大面积增产的。湖北省孝感县共种“青森五号”早粳一万八千六百七十五亩,约占全县早稻面积十八万一千三百六十二亩的10.3%,平均每亩产量五百七十斤,比本地早籼每亩平均产量五百一十四斤增产10.88%,并且出现了较大面积的高额丰产(该县东山乡的一千四百五十二点二亩“青森五号”早粳,每亩平均产量达七百零三斤,比本地早籼每亩平均产量的五百八十斤,增产21.2%);鄂城县有小面积亩产千斤以上的。湖南省的汉寿县新桥咀农业社种的十九点六亩“青森五号”,每亩平均产量也达到六百二十四斤。
粳稻向南方推广是有根据的
“青森五号”向南方推广,是有一定根据的。南方种植粳稻已有很悠久的历史。太湖地区早有很大面积的粳稻区;湖南黔阳也有相当大面积的粳稻;海南岛的黎族兄弟,大部种的是粳稻;广西的百色专区也有粳稻数十万亩,每亩产量可达八、九百斤;云南在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的地区大多种植粳稻;四川、贵州、湖北、江西、福建等省也有不少地区种植粳稻。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台湾后,在1900年即开始把粳稻“蓬莱稻”向台湾引种,获得了成功。台湾在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时期,粳稻占水稻总面积的60%以上。
近年来,北方种植的粳稻在南方推广,基本上是成功的。粳稻在肥料充足、精耕细作的条件下产量较高;粳稻品质一般比籼稻要好;粳稻比较耐寒,不易烂秧;粳稻耐旱、早熟,便于单季稻改双季稻。1956年籼稻改种粳稻的面积增加了一千一百多万亩,在绝大部分地区(江苏、浙江、江西、四川等省)的绝大部分面积上都提高了产量。
问题较多的是在湖南湖北。据湖北省材料,推广早、中粳减产的多,增产的少;但产量极不平衡,高的每亩产量达到一千斤左右,低的有一、二百斤甚至几十斤的;推广一季晚粳和双季晚粳则普遍增产,产量也比较平衡。全省种早粳五十万亩,平均亩产三百一十四斤,比当年早籼稻平均亩产四百一十六斤减产24.5%,比1955年早籼稻平均亩产三百九十斤也减产20%。中粳一百五十万亩,平均亩产四百五十五斤,比当年中籼稻平均亩产四百八十二斤减产5.6%,比1955年中籼稻平均亩产四百二十六斤,增产6.8%。一季晚稻九十万亩,平均亩产六百五十斤,比当年中籼稻增产34.8%,比1955年中籼稻增产52.5%。双季晚粳五十万亩,平均亩产三百八十五斤,比当年晚籼稻平均亩产三百斤增产28.3%。总计起来,由于推广粳稻,全省增产约一亿多斤稻谷。
湖南早粳“青森五号”大部减产,少数增产。全省平均每亩比早籼减产一百多斤。早粳三号、四号、十六号则普遍增产;每亩产量平均达五、六百斤。中粳每亩产量平均为三百斤左右,比全省中稻平均产量三百六十八斤减产两成多。晚粳一般增产,据常德专区、大通湖和西洞庭农场及部分县五万多亩晚粳统计,一季晚粳每亩平均产量达五、六百斤,高的有八百多斤的。
推广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青森五号”为什么减产,是否适宜在南方推广?据我了解,许多农业科学家和参加了实际工作的同志们正在进行广泛的讨论,并且在继续试验研究,有待今后实践证明。就推广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来说,我认为:第一、的确是有关的农业领导部门没有坚持先试验后推广的方针,过高地估计了推广粳稻对保证完成粮食增产计划的作用。虽然南方能种粳稻,北粳南引也是成功的,但是,对于“青森五号”,只凭华中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几年(1951—1955)试验成果,没有进行多点试种示范,就大量调运,大面积推广,显然是冒进了些。第二、由于未经试种就大面积推广,对新品种的特性、引种到南方后生育情况的变化,以及适宜的栽培技术等都缺乏经验,种植得法的就增产了,不得法的就减产了。在同一县、同一乡甚至同一农业社内生长的有好有坏,就可以证明这一点。湖北省浠水县十三庙乡有十五亩“青森五号”,平均亩产五百三十一斤;而附近的河东乡每亩平均产量只有一百九十四斤。蕲春县新生活社一丘“青森五号”,平均亩产七百二十六斤;而另一丘则平均每亩只收七十四斤。
怎样对待缺点和错误
对于做坏了的事情和犯有错误的人,给予适当的批评是任何人也不应该反对的,因为这种批评能够帮助犯错误的人,并教育更多的人认清错误的性质、原因,以便接受教训,把工作做得更好。人生活一辈子,做一辈子工作,经常有成绩,也犯错误,犯了错误是不容许抱原谅态度,更不容许掩盖的。同时,也应该力求避免过多的批评指责。如果目前的情况,仍像去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社论所指出的,
“今年春季不少地区的农村工作人员,在批判了对合作化的右倾保守思想之后,较为普遍地又产生了一种急躁情绪”,如果许多农村工作人员,还在不顾客观实际条件,盲目地硬行推广某些技术措施,那末,及时给以批评教育,制止错误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据我了解,目前在许多地区的农村中已不是这种情况,而是由于过去在推广增产措施中有些缺点,产生了某些消极情绪,对贯彻增产措施缩手缩脚。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继续批评急躁冒进,恐怕对工作没有多少好处吧?如果采取更多的鼓励干部、群众积极性的办法,也许是适宜的。因此,我认为“肯定成绩,批评缺点,保护干部积极性”的方针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
由于推广“青森五号”失败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工作做得好,当然是可以避免或者大大减轻的。但是,正如直言同志所指出的,“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地形气候复杂,农业技术干部既缺乏而水平又不高,并且有许多问题在农业科学上还没有解决”。我认为还应该加上农村工作和农业工作领导干部水平也还不够高,还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因之,在农业增产措施的推广中,遭受一点失败(也包括推广“青森五号”在内),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难以避免的。
至于对去年推行农业增产措施所发生的毛病(包括推广青森五号),农业领导部门应持什么态度,应负何种责任,这当然应该由农业领导部门答复。不过,从我所看到的已经发表过的材料看来,农业部门对这些问题还是重视的。廖鲁言部长在1956年农业生产工作的总结和1957年的任务中(见中国农报1957年5期),已经有了全面的总结。今年2月份农业部召开的水稻改制经验交流会(见1957年2月27日人民日报),对青森五号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时,在农业部领导的农业杂志社出版的中国农报上,也展开了关于湖南、湖北引进青森五号的讨论(见中国农报1956年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及1957年一、四、六各期)。在湖南、湖北的报纸上也发表了类似的文章。这些材料都可供直言同志参考。
益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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