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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一个共产党员的额外收入”以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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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4-20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读了“一个共产党员的额外收入”以后
我读了“一个共产党员的额外收入”一文之后,非常感动。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奇怪,其实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深思的。正如李文孝同志所说的“明明是不合理的现象”,为什么“共产党员开眼闭眼拿钞票”呢?党要求我们党员无论处理什么问题都不要忘记四个字——“共产党员”。为什么在处理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时候,有些同志却忘记了这一点呢?
这是带有教育意义的文章。最近我在唐山钢厂也碰到了类似的问题。这个厂的党委会、工会和青年团组织的脱产干部都享得了完成生产任务奖。每人每季平均得奖数都高于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以这个厂1956年第四季度奖金开支情况为例:三千七百四十九名工人,每人平均得十六元零七分,占他们所得工资总额的7.27%,而党、团、工会脱产干部六十七人,每人平均就得四十九元多,占他们所得工资总额的16.04%。这个问题,从表面看,同殷永林同志遇到的问题一样,没有什么可以诧异的。但如果从问题的本质来看,恐怕不大妥当。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谈到取消奖励规定时说:“从根本上说,我们共产党员不是为奖励而工作的。我们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工作。当我们的工作是正确的努力的,因而我们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的时候,这对于共产党员说来,就是最高的奖励”。在谈到党对党员是否根本就没有奖励的问题时说:“这当然不是说,党没有注意到许多优秀的党员在工作中的出色的成就。党介绍了他们的事迹和经验,党按照他们的品格和能力,选拔他们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去。这些都是党对于他们的奖励”。按照以上所说的道理,我认为厂矿企业内党组织及工会、青年团组织的脱产干部,都是不应享得工厂的完成生产任务奖金的。党委、工会、青年团组织的脱产干部如果应得到物质奖励时,也应该由本系统的直接上级发给,不应该取于工厂。因此,唐山钢厂的党委会、工会、青年团组织的脱产干部享得工厂的奖金是不恰当的;更不用说所得奖金高于生产职工和技术人员了。我认为,这种收入本质上也是“额外收入”。  李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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