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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里哪些奖金不合理?怎样对待不合理的奖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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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4-24
第3版()
专栏:大家讨论

企业里哪些奖金不合理?怎样对待不合理的奖金?
不适当的物质奖励应当整顿
我觉得,现在展开“企业里哪些奖金不合理?怎样对待不合理的奖金?”的讨论,是完全必要的,适时的。我认为适当的物质奖励,可以刺激生产,推动职工去完成国家建设计划;但是,目前物质奖励之滥,影响之坏,确实是个普遍严重的问题。
不少厂矿奖励名目之多,是惊人的。据鞍山钢铁公司的炼铁厂、第一炼钢厂、耐火材料厂、中型厂和小型厂等五个厂的不完全统计,就有近四十多种同类而不同名称的奖励。鞍钢第一炼钢厂几乎所有的生产活动都有奖。快速装料、快速炼钢各有各的奖,维护好炉体、炉顶、前情也各有各的奖,连清扫房盖,更换平炉附件水套也都有奖。第一初轧厂的工人,完成小时定额或(八小时)产量都分别发奖,三班都好,还发给集体奖,在生产计划完不成的情况下,有些工人仍然可以拿到大量奖金。
奖励办法不合理。脱产干部的得奖额比工人得奖额高。铁道部明文规定,完成任务就可得奖,厂长得奖率为其本人月工资的25%—40%,而工人只得10%—20%,相差悬殊。奖励中,平均主义现象也很严重,太原重型机器厂只要全厂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商品产值计划,不管是什么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论工作好坏,一律发给奖金。除个别科室外,也不进行评比,一律由会计科和车间的核算员根据总的奖励系数,按工资标准分发。
由于奖励制度的滥和不合理,不仅是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鞍钢去年仅从工资基金中支出的奖金就达一千七百多元。)而且降低了奖励的作用。有的企业把奖励当成万灵药膏,用以代替政治思想工作。结果,滋长了工人中的经济观点,有的工人在接受生产任务时挑肥拣瘦,累人的工作不干,没有奖金不干。个别工人甚至提出零活不干,无定额不干,定额紧不干,新产品不干等“七不干”的口号。
“怎样对待不合理的奖金?”我不同意4月21日人民日报二版上天工同志的文章中所说的:“适当放宽一些发放奖金的面”,
“领导人既然出力不小,比一般职工多拿些奖金也是合情合理”的说法。我以为,应当缩小奖金的面,降低得奖系数标准,特别是缩小和降低脱产干部、负责干部的得奖面和得奖系数标准,使之低于一般生产工人。我建议劳动工资部门,赶快整顿不适当的物质奖励制度。
 其先
他们把奖金退回来了
我们厂最近因为试制予施应力梁和石棉水泥管成功,得到了六千三百一十元的奖金。
工厂的大门口贴上了得奖的技术人员名单:工程师何叔良三百元、工程师杨希震二百元、绘图员佟恩山五十元……丁字梁车间的门口,也贴着得奖人的名单:车间主任张玉镇一百一十元、木工×××五元。得到奖金的人大多数很高兴,可是就在这些得奖人当中,却有三个“借光”得奖的车间代表,把奖金如数退给了厂长,并且附来一封信,对这次评奖表示不满。这封信的大意是:领导干部在完成这项任务的时候,虽然费了很大心血,但是工人也出了不少力量,那么为什么一百多个工人总共奖给八十元,而工程师一个人就得三百元呢?
原来工厂接到奖励的通知以后,没有认真地经过群众讨论,就主观地把六千多元奖金发下去了。郭洪恩小组的工人这样说:“给我们八十元的奖金,简直跟骂人一样。”
像这样的奖励,能起到什么好作用呢?
中共丰台桥梁厂委员会 贺风
不能笼统批评
读了“一个共产党员的额外收入”一文后,我们觉得,不能笼统地说殷永林同志不应当拿超额工资。我们以为,他因为“这个月给他加工的品种少、批量大”而超额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拿;如果他的徒弟还不能独立工作,而由于徒弟参加了部分辅助劳动,使生产超额了,在这种情况下得的超额工资,他也应当拿。当然,因为工时定额订得保守而拿超额工资是不应当的。定额确定后,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有改变,定额也应当随之改变。“多算了三次拷表的时间,另一道工序——铣槽,原来铣四刀,现在换了一种铣刀,只铣一刀”了,生产条件改变了,好了,应当提出来修订定额。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殷永林同志没有这么作,这是他觉悟不够高的表现。
北京第一机床厂 徐连元 薛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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