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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民说明购销粮食的三条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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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5-04
第4版()
专栏:社论

向农民说明购销粮食的三条原则
去年春耕期间,有些地区根据当时的农业生产规划,向农业社和社员宣布提高粮食“三定”时规定的用粮标准。麦收以后,有些地区指导农业社预分粮食,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粮食“三定”政策,片面地强调“多劳多得”,以致有的农业社预分给社员的粮食过多,有的社各户社员预分的粮食多寡悬殊。秋收以后,那些粮食没有增产或增产很少的农业社,又不得不把早先宣布提高的用粮标准再降下来;并且要用很大力量,在预分粮食过多过少的社员之间组织粮食调剂。结果不仅引起了社员的不满,增加了农业社的工作困难,而且影响了国家粮食收支的平衡,造成了多方面的被动。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教训。在下一粮食年度中,为了避免重复这一缺点,现在必须结合春耕生产,向广大农民进行粮食“三定”政策的再宣传。
根据农业合作化以后的新情况,当前进行粮食“三定”政策的再宣传应当着重说明三条原则。
第一条原则:今年仍旧按照“三定”时规定的用粮标准,核定农业社粮食购销数字。“三定”用粮标准虽然是在1955年小农经济还在农业经济中占优势的时候确定的,但大体上仍是与我国现时粮食生产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还是可以保证农民在粮食消费上的基本需要的。农业合作化以后,广大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劳动量一般要比单干时大些,生猪和其他家畜也要发展一些,农业社为了多方面发展经济,也想多留些粮食去经营副业。农民这种发展经济的愿望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现时我国的粮食生产水平还比较低,在短期内还不能大规模垦荒,水、旱灾害也还不能迅速根治,生产增长的速度是缓慢的,所以还不可能迅速地充分满足各方面在粮食消费上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农民粮食消费状况的改善,不能够寄托在国家减少粮食购量或增加粮食销量,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建设是不利的;而是应当依靠农业社自己努力增加粮食生产。这就是说,粮食“三定”时国家规定的用粮标准,是国家粮食分配政策的重要界限,但并不完全是农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只要是粮食增产的农业社,他们所增产的粮食,除了完成国家规定的增购任务外,多余的粮食都可以用来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没有增产或者增产很少的农业社,就只好暂时节制粮食的消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粮食产消关系的失调,保证国家和全体农民的基本需要,同时促进粮食的增产。
第二条原则:农业社(户)的实际粮食产量多于“三定”时核定的定产产量的,增产部分可以适当增购,或者相应减销。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粮食的收成丰歉,在地区之间和年度之间通常是不平衡的。例如像1955年那样的丰收年头,全国也还有些地方受灾减产。在灾区,国家必须减少粮食购量和增加粮食销量。同时由于城市人口的增加,国家对于商品粮食的需要也逐年增长。因此,为了调节地区之间和年度之间的粮食产需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工农业生产在遭受严重灾荒的年头也能正常进行,必须在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对一切粮食增产的农业社(户)适当增购或减销一部分粮食。只要增购的粮食数量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一切增产较多的社(户)就都有可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善自己的粮食消费状况。实践证明,这一原则是完全能为农民接受的。
第三条原则:余粮社分配粮食,应当“先国家后社员”。先国家,是指必须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后社员,是指在完成这一任务以后,才能改善社和社员的粮食消费状况。“先国家后社员”的基本精神,是保证国家和农业社及全体社员对粮食的基本需要。必须指出,在粮食“三定”基础不变的条件下,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同保证农业社和全体社员在粮食消费上的基本需要之间,并无矛盾。“先国家后社员”所指的先后顺序,实质上是以保证农业社和全体社员在粮食消费上的基本需要为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农业社分配粮食的具体顺序是:首先,留足种子和耕畜饲料,并按照“三定”时规定的用粮标准分给全体社员基本口粮和生猪饲料。其次,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最后,再根据本社的余粮情况,去量力照顾其他需要。应当反复说明,农业社如果增产粮食很多,多分些粮食给一般社员,较多地分些粮食给那些劳动强、出工多的社员,或多用些粮食去经营副业,都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在粮食的实际分配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顺序。
以上三条原则,集中地体现了粮食“三定”政策的精神。它们是农业合作化以后继续贯彻执行粮食“三定”政策的几个重要关键问题,也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各地在春耕生产中必须深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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