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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海宗先生提到的“雅典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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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5-05
第7版()
专栏:

关于雷海宗先生提到的“雅典宪法”
吴恩裕
在4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雷海宗先生的发言中,有这样几句话:“1890年在埃及发现的雅典宪法,可以说明好多问题。这本书恩格斯未看到,他如果看到,他在‘家族、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有些问题的提法上就会不同。”虽然二十年前我读过“雅典宪法”的英译本,却没有想过雷先生所提的这个问题。看到雷先生上述发言后,由于恰好我正在重新学习“政治学说史”,所以很愿意也来谈谈这一问题。“雅典宪法”不是一本大家常见的书,下面先把它的发现、内容和意义大略介绍一下;然后再讨论它的史料上的价值。
讲到亚里士多德的“雅典宪法”,首先,严格地说,在古希腊时代,还没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其次,也并不限于“雅典”:因为亚里士多德原来的研究是包括着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雅典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国家而已。研究的进行大概是在公元前三三五年亚里士多德在雅典的里西亚姆讲学以后。由于牵涉面广,很可能有他学生们的帮助。书的写成据考当在公元前三二八和三二五年之间。这一著作,虽然后来的古代著作中有时加以征引,但在中世纪出版的“亚里士多德全集”里,却不见了。残篇“雅典宪法”的最早发现,只是距今七十七年前的事情。
1880年在埃及首先发现写在两页草纸上面的亚里士多德这一著作的抄稿。根据鉴定说这两页抄稿是公元四世纪的东西。1890年弗·吉·肯尼扬在英国博物馆从埃及得到的草纸中又发现了另外一部分残缺的抄稿,据考是公元一百年左右的遗物。这项残篇原文经过了几次的编定并且附有注释。1891年有弗·吉·肯尼扬的带有注解的英译本,1935年又有赫·莱克汉姆的英译本。(后一英译本最近已有力野、日知先生的中译本,载东北师范大学科学集刊本年第二期。)
“雅典宪法”是关于雅典的政治制度的著作,其中包括着两部分:一是公元前四○三年以前雅典政治制度的历史;二是雅典当时的政治制度或宪法。在历史纪述的部分中,略叙德拉科以前的宪法,比较详细地纪述了德拉科、梭伦等宪法,描述了民主、僭主、寡头政制的变化及实行各个政制时期的情况。在现行宪法的叙述中,谈到了雅典人民的选举权、官吏、军官、官吏的津贴、法庭及诉讼程序等等。
“雅典宪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是第一部有系统地应用归纳的和比较的方法研究雅典政治制度的著作。
当然,我们都知道:亚里士多德是拥护奴隶制度的思想家;我们也都不相信:他给雅典所推荐的所谓“温和民主”的制度和依靠中等阶层(指自由民中间阶层)的办法,能够解决雅典社会的根本问题——奴隶与奴隶主间的矛盾,自由民中贫富阶层间的矛盾。可是,他那在“雅典宪法”中就应用、到了“政治论”中就成熟了的研究某些政法现象的方法,却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的。
古希腊的学术虽然到纪元前五世纪中叶逐渐由自然的探讨转向社会的研究,但在亚里士多德以前,除了一些关于政治和法律的片段观点和意见不能算是政法科学外,只有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讨论国家的著作。由于柏拉图所使用的方法是抽象的、演绎的,所以他并没有奠定政法科学的基础,而是建立了一种玄想政治哲学,主张由哲学王来统治的国家。实质上,柏拉图只是表示了他主观的阶级愿望:想用“理想国”中所坚持的自由民各等级的严格“分工”制度来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统治,妄想这样就能够消灭城市国家的威胁——即他所谓“不统一”和“动荡不定”。反之,亚里士多德研究政治现象的方法则是对具体事实加以分析,是比较的,归纳的。他深入考察实际政治的演变及其进行,不但分析政制形式的特点和变化,而且也把那些特点和变化与当时的所谓“党争”,亦即阶级与阶级,阶层与阶层之间的斗争,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在他的分析中是具有若干“自发的”辩证法成分的。他根据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宪法的研究,在“政治论”中得出来的总结,例如对革命的经济原因、对于党派的斗争的分析等等,也是包含着一些唯物的因素的。“雅典宪法”就是他所接触到的这类事实材料的一小部分。正因为有这样丰富的具体知识,亚里士多德才能在他的“政治论”一书中进一步奠定一个为后来资产阶级政法科学所依据的基础。
对于一般历史、国家与法的历史,“雅典宪法”还有很大的史料价值。上引雷海宗先生的话,恐怕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我们知道,研究古希腊的一般历史和国家与法的历史,除了文学作品,特别是亚里士多芬的喜剧、辩论家和执政人的演说,碑铭中的资料之外,较有系统的著作,有齐诺芬的“斯巴达国家制度”,拍拉图的“政治家”和“法律论”(他的“理想国”中甚少这种材料),和另一题名为“拟齐诺芬的雅典政治”的著作。在这些材料里面,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论”和“雅典宪法”算是很重要的了。特别是在“雅典宪法”中,他引用了许多原始材料,如梭伦的诗篇,民间歌词,谚语等等;征引了希罗多德、也采用了修昔的底斯的著作;这都是历史家有用的史料。它对于从梭伦以来的雅典政治制度,阶层间的斗争,阶级的对立,政权的变化,以及一些其他历史事实,有时叙述得也很细致;这更是治国家与法的历史的人的珍贵资料。
然而,能不能说:假如恩格斯看到了“雅典宪法”,他就会把“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中有些问题的“提法”改变了呢?虽然雷先生的话不够具体,但我们认为对于下述两点,却有说明的必要。
第一,倘使我们说:如果恩格斯看到了这一残篇,就会对“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一书的某些内容有所补充,这是有理由的。例如恩格斯所提到的关于梭伦“革命”中“债务简单地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恩格斯自己说“不知其详情”,在“雅典宪法”中的第六节里面,就有较详的记述。又如在“雅典国家的发生”一段中,恩格斯也表示对梭伦时代的史实“知道得很不完全”,而“雅典宪法”却有由第五节到十二节关于梭伦执政、改革的比较详细的记载。这都是可以做为“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一书叙述事实的补充材料的。
第二,可是,对于“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论及雅典国家产生的基本论点和提法,“雅典宪法”中却并没有包括着足以改变或修正这种基本论点和提法的材料。那个基本论点和提法就是:在雅典,“国家是直接并且主要是从氏族社会自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抗中发生的”。正因为雅典国家的形成一方面“没有受到任何外部和内部暴力干涉”,另方面,在这里“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所以恩格斯才说这是“一般国家形成的极为典型的例子”。在“雅典宪法”所叙述到的雅典国家形成的几个重要时期,如提秀斯(在“雅典宪法”中记述提秀斯的事迹只剩几个断片,非常简略,不足多据。)、梭伦(对梭伦的事迹,“雅典宪法”讲得倒不少;但须知亚里士多德对梭伦一方面极为赞誉,如说:“梭伦双方都不讨好,……他却宁愿受双方仇视,而采取曾是最优良的立法,拯救国家;”另方面又替梭伦辩护,而说:“……我们必须认为攻讦梭伦之说是错误的”。由于亚里士多德对梭伦有偏好,由于他们都认为一种带有资格限制的民主制是最好的制度,所以,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叙述还必须批判地采用。)和克莱斯特纳斯的事实中,我们找不到足以改变恩格斯上述基本论点和提法的证据。这些事实恰恰只能充实恩格斯的叙述,加强他的论证。
以上,我谨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就教于雷先生。最后,我还愿意多说几句话。在“百家争鸣”的政策下,作为一个历史学者,为了要搞好世界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雷海宗先生提出要掌握充分的材料,要掌握最新的材料,我觉得这完全是合理的,正确的。关于雷先生发言和致人民日报编者信中的一些其他看法,可能而且已经引起争论。本文虽然限于谈“雅典宪法”一个问题,但我却认为,我们应该把雷先生其他看法所引起的争论,都认为就是“争鸣的一部分”或“一种争鸣”,不要把它认为是“争鸣”之外的事情,甚至于是阻挠“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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