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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 延长学徒学习期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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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5-09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发出通知
延长学徒学习期限
本报讯 国务院最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等发出了一项延长学徒的学习期限的通知。
通知中说,1956年各部门、各地区都招收了大量的学徒(练习生),据工业、交通、建筑、农垦、水产等二十个部的统计,约共招收了五十一万人,其中一部分已经转为正式工人。到去年年底,还在学徒期间的约有三十七万人,其中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的约十九万人,在技工学校培训的约十一万人,在训练班培训的约七万人。按原计划,这些学徒大都应在今年转为正式工人。但是由于今年的建设规模和速度有了调整,有些新建企业的开工时间推迟,因而各部门今年实际需要补充的新工人,比原计划数大大减少,有的部门原有的工人还有多余,根本不需要补充。
通知中说,基于上述情况,今年,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学徒(包括商业企业的练习生),在学习期满时,如果生产上不需要补充正式工人,应当延长学习期限,说服他们在原单位继续学习。延长学习的期间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如因生产上确需补充正式工人需要学徒转正时,应当提出实际需要的人数报经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转为正式工人。延长学习的学徒,在延长期限满期后,即行转正,不再延长。
学徒转为正式工人时,实行等级工资制的,定级一般不得超过二级工;实行岗位工资制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定级的控制精神自行规定。
原定在今年毕业的工人技术学校学生和技工训练班学员,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进行严格的考试,毕业一部分;成绩较差的应当留校继续学习。有的部门,如果生产上不需要补充工人,对于这些应届毕业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期间,今年不毕业。
通知说,对于延长学习期限继续学习的学徒、学生、学员,各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向他们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服工作,打通思想,并且改进和充实学习的内容,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安心地继续学习。对于延长学徒的学习期限,还要向师傅进行充分的解释工作。
通知最后说,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转正的时候,学徒中的复员建设军人在同等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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