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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发表声明 抗议南越政府强迫华侨改变国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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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5-21
第1版()
专栏:

我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发表声明
抗议南越政府强迫华侨改变国籍
新华社20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就南越政府强迫华侨改变国籍事件发表声明。全文如下:
一年来,南越政府制造了一系列侵害华侨正当权益、强迫华侨放弃自己国籍的事件。1956年8月21日南越政府颁布了一项歧视华侨的国籍法令,单独规定凡是在越南出生的华侨都要作为南越国民,并且毫无道理地把在这个法令颁布以前在越南出生的华侨一概包括在这个法令的有效范围之内。接着,南越政府又采取种种措施从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华侨施加限制和压力,迫使他们放弃自己国籍,加入南越国籍。1957年4月17日南越政府竟把它过去所发的确认在越南出生华侨的外侨身分的居留证宣布一律作废,并且胁迫他们必须在5月9日前将这项居留证缴回,逾期“将被视为处于不合法地位”。现在南越政府正在加紧强制华侨办理改变国籍的手续。南越政府这种违反国际惯例的迫害华侨的行为,已经引起了我南越华侨的极端愤慨和不安,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已经被迫离开了南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经多次表示愿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同有关国家共同解决华侨的国籍问题。很显然,关于在南越的华侨国籍问题也只有在尊重华侨本人志愿的基础上经过有关国家的协商,才能求得合理的解决。而南越政府目前所采取的强迫华侨改变国籍的做法,不仅粗暴地侵犯了南越华侨的正当权利,而且还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的原则。对此,我们不得不表示强烈的谴责,并且提出严重的抗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现特郑重声明:南越政府有关改变南越华侨国籍的规定是无理的、片面的,南越政府应该立即撤销这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法的措施,凡由这种无理措施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该由南越政府负全部责任。
195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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