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5阅读
  • 0回复

卫生部通知积极提倡避孕 放宽请求绝育手术的限制 规定人工流产的三项条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5-23
第7版()
专栏:

卫生部通知积极提倡避孕
放宽请求绝育手术的限制
规定人工流产的三项条件
新华社18日讯 卫生部5月15日发出了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
通知首先说:开展节育工作应积极提倡避孕,宣传避孕知识,加强指导避孕技术,做到普遍供应避孕用具药品,和开展有关避孕的研究工作。做好避孕工作对实现有计划地生育,是积极的有效的方法,也是群众可以接受的方法。这一项工作,应列为卫生业务重要工作之一。
通知接着说:过去卫生部发布的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通知施行以来,各地反映规定太具体、手续较繁,在执行中有困难;现在决定废止。
通知对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重新作了规定:一、绝育手术:绝育手术包括结扎男子输精管或妇女输卵管,凡夫妇有绝育要求向医师申请的,医师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即可进行手术。但是手术后即永不生育,应该在手术前郑重向申请者说明。手术后不影响性机能,也应说明。结扎输精管手术简便,毋须住院;在手术后一个月内,精囊内残存精子尚未排尽,仍须使用避孕方法,也应说明。二、人工流产手术:妇女由于某种困难不愿继续妊娠,为了防止私自堕胎造成对健康的危害,可以考虑允许进行手术,但要求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诊断孕期在三个月之内;二、经医师诊断孕妇没有手术禁忌症;三、十二个月内没有做过人工流产手术。人工流产手术对妇女健康有害,手术后若不采用避孕,仍会继续怀孕,并不能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应对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对申请者应耐心解释,讲清道理,尤其对初孕妇危害更多,应尽量说服,避免手术。对进行手术的妇女必须切实指导避孕,以免反复受孕。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开展避孕指导门诊,并应提高技术水平,使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对进行避孕和绝育手术等,应进行随访,做好统计分析,总结经验。
通知最后说:在推行节育工作过程中,对孕产妇和婴幼儿必须加强保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母亲儿童的政策。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