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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以人定量——刘庄村分配社员口粮的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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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6-13
第4版()
专栏:

  民主评议 以人定量
  ——刘庄村分配社员口粮的办法
  孙德增
刘庄村共有三个生产组,四十九户,二百一十口人,是河南省方城县唐庄乡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个人口较多的生产队。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社员的食用粮都是根据三定政策的留粮标准,按照各户人口多少、不论年龄大小,平均分配的。实行结果,往往是小孩多、劳力弱的户吃不完,大人多、劳力强的户不够吃;年年夏秋两季吃粮超过定量,春季闹缺粮。不久以前,中共河南省委提出“根据三定留粮标准,按照年龄大小、劳力强弱的实际需要,以人定量”的办法以后,大部分社员和干部都表示拥护,但是小孩多的户既怕自己吃亏,又怕减量过多不够吃用,主张仍然按老办法执行。少数干部怕以人定量定的不准引起社员吵架,提议在队内少扣一部分机动粮,以少扣部分补助劳力和大肚汉。他们认为这样做简单省事。有的小孩多的生产组认为“队里评议,人多嘴杂”,主张粮食按三定留量分配到组,以组为单位互相调剂。究竟采用那种办法好呢?队务委员会认为这是关系到国家粮食政策与社员生活的大事情,决定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队委会首先向社员们详细讲解了国家的粮食政策,又介绍了各种办法的好处和坏处,让大家从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节约粮食的原则出发,民主讨论决定分配办法。
国家给社员的留粮一般说是够吃用的,但是,为什么会年年春季闹缺粮呢?大家首先讨论这个问题,并分析缺粮的都是哪些户。经过讨论和分析对比,社员们一致认为这完全是平均留粮造成的。就拿去年说吧,全队十几个小孩多、劳力弱的户,今春都有点吃余的粮食。还有四户把自己吃不完的粮食送给了亲戚朋友,有五户出卖红薯;但是大人多劳力强的十几户,今春都缺粮,由国家统销了一千多斤粮食。为了解决粮食不足的困难,出外拾红薯、买红薯干的就有十二个劳动力,他们外出多则半年,少则一月,直接影响了生产,减少了农业社的收入。另外,劳力强的户因为对平均留粮不满意,经常发牢骚,埋怨小孩多的缺粮户;缺粮户因为常听“二话”,也很苦闷,生产情绪消极。如去年秋季分粮食的时候,小孩较多的社员左春德家,一个刚满月的小孩也和劳力强的单身汉陈金友一样分粮食,陈金友气得五天没有参加生产,又和左春德吵了一架。经过反复讨论以后,大家一致认为实行以人定量的粮食分配办法,不仅符合节约用粮精神,对于发展生产、加强社员之间的团结,也是有利无害的。
究竟以社为单位还是以队或组为单位互相调剂呢?若以队为单位,各队小孩和大人的比例一般悬殊不大,如以组为单位悬殊就大了。他们给第二、第三生产组算了一笔账。二组小孩多,每个劳动力能平均分粮五百二十斤,第三组小孩少,每个劳力只能平均分粮四百一十三斤。如以组为单位调剂,就不能充分发挥以人定量的作用,仍然解决不了社员之间吃粮多少的矛盾,所以决定以队为单位,以人定量,调剂分配。
怎样定量?这是社员最关心而又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社员的要求,他们首先召开了一个扩大队委会,吸收不同类型户的社员代表参加,又聘请了几个对管理家务、支配用粮有经验的壮年妇女作顾问。首先根据年龄大小、劳力强弱的实际情况,本着吃多多分、吃少少分的原则,将不同人的实际用粮数量进行了分析研究,划等分级,提出了每级的一般用粮标准,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具体办法是这样的:
关于等级的确定:根据社员人口年龄大小和实际用粮情况,共划了六个等级,一岁不吃粮或吃粮很少的小孩为第一级;二至五岁的小孩,他们不参加劳动,一般是两个小孩的吃粮和一个强劳力的吃粮量相等,划为第二级;六至十岁的小孩,除学生外,少数也参加体力劳动,他们的吃粮数量,约占一个强劳力用粮量的70%,划为第三级;十一至十五岁的小孩,大部参加体力劳动,他们的用粮数量只稍低于大人,划为第四级;有些不能参加体力劳动的老年人,他们的用粮数量和十五岁的小孩不相上下,也划为第四级;参加劳动的男女青、壮年划为第五级。鉴于体力强弱对用粮多少影响很大,经社员讨论,决定把劳力分成强、弱两等,分别给予不同补助。对于单身汉,因独立生活,费粮较多,予以特别照顾,不再另划一级。根据以上原则,全队人口按照年龄大小逐户逐人进行了登记。
每级一般用粮标准的确定:这当中争执较大的是:(1)小孩与劳力的留粮差别问题。因为劳力的补助粮都是从小孩的留量上扣下来的,所以小孩多的户说“劳力能多分增产粮”,主张在国家规定的三定留量内少扣点就行了;而劳力强大人多的户说“增产粮没把握”,主张用多少就留多少。最后讨论决定既要照顾小孩,又要照顾劳力,既要照顾老年,又要照顾壮年,既要看到增产,也要看到减产,总之,以满足社员的实际用粮为原则,小孩可按实际需要留足留够。具体规定第一级每人的一般用粮标准为一百斤,第二级二百五十斤,第三级三百二十斤,第四级三百八十斤,单身汉每人另外补助三十斤。(2)岁数差别问题:级与级之间,特别是上一级的最低岁数和下一级的最高岁数之间,有很多实际年龄只相差几个月,而留粮标准却相差百余斤。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扩大每级的留粮幅度。具体规定在不超过三定留量的原则下,一个等级留量除一般标准外,还有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如第二级一般留量标准为二百五十斤,最低标准为二百斤,最高二百八十斤;(3)参加劳动与不参加劳动的分别问题:有些妇女按年龄应以劳力对待,但他们家务不忙,又长年不参加体力劳动(包括家务劳动)或因病不能参加劳动,大家意见只能按三定留量如数发给,不能按劳力享受补助。十六至十八岁的男女青年,主要按其体力强弱、用粮多少,逐个评议。对于那些体力较弱实际用粮不多、又不参加劳动的,也可按每人三百八十斤留粮。(4)劳力强弱的分别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很难机械规定标准。如社员权兆峰,虽系壮年,但体力很弱,只能做些轻活,大家评议划为弱劳力。又如社员卢同福,虽已六十九岁,但体力很强,用粮较多,所以划成强劳力。
划等分级的草案经过列榜公布,社员讨论确定以后,即根据大家自报的实用数量,算了一笔全队的用粮总账。全队共有二百一十人,按三定政策,每人全年留粮标准为三百八十斤,共留粮七万九千八百斤。按以人定量办法,一至四级各级共一百二十一人,根据各级一般用粮标准,总计需粮四万零二百八十斤。全队强劳力四十八个,每人全年一般需粮标准为四百六十斤,共需粮二万二千零八十斤,弱劳力四十一个,每人一般需粮标准为四百二十二斤,共需粮一万七千三百零二斤,四个单身汉每人补助三十斤,共一百二十斤,以上共需粮三万九千五百零二斤。全队以人定量结果,共需粮七万九千七百八十二斤,较三定留粮总数少十八斤。分配办法确定以后,又按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了夏季每户的留粮数。
由于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了民主评议,这个队的以人定量工作只用四天时间便全部结束了,达到了户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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