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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4-09
第1版()
专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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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达城岳寿山同志:你的问题已转交西达城工作团调查处理。
磁县四区许步昌同志:你们的问题已寄交五分区政治部检查处理。以后希望你在工作中处理问题一定要坚持原则。以后不论什么人在村里派饭,必须交米票,没有米票时也一定得有正式手续,决不可马虎,以免使群众吃亏。
嚣松同志:本报三月十六日刊载你提出的恩县一窑工受窑主压迫,在恩县司法科告了状,一年半没下落的问题,恩县司法科已经做了检查,说并未受理此案。问题若还未解决,可向该县司法科提出控告。
史明同志:“贫雇当家”的完整提法应该是:以贫雇为骨干团结中农一块当家,这样提和“一切权力归农代会”并不冲突。
王泽民、史明贤、范中富同志:史娥的和赵良顺伙过后生的孩子应该算做赵良顺的孩子,和赵一块分地。至于史娥的不管婚姻问题如何解决,都应分给她自己一份土地财产。她原来丈夫没消息已经五年,按政府法令她可以另行结婚。她和赵良顺的关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经过一定手续取得合法地位。
内邱守敬同志转尹兴荣同志:假使你原来部队尚未南下,可找部队解决;否则找军区介绍医院治疗也可。
张思恭同志:你对任弼时同志的“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中的几点疑问,应该再仔细体会文件精神,有几点是肯定的:一、如果农民所占有的土地不超过一般中农平均所有一倍以上,剥削不超过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则不是富农而是富裕中农,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应受保护。二、贫农团不让中农参加(新中农可以吸收),并不是孤立中农,贫农团原就是贫农的组织,自然不能吸收中农参加。团结中农表现在组织上,是以贫雇为骨干联合中农组成农会,并在一些较大村庄建立农代会,贫农团农会农代会就是执行土改的合法办事机关。至于地主旧富农下降成为贫农雇农或中农的,是否参加贫农团农会,应由贫农团或农会加以审查分别决定,这也不妨碍团结中农。
黎城第三区区公所:所提问题已交军区政治部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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