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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工商业政策恢复发展收复区经济 陕甘宁布告保护工商业 地主富农的工商业同样受保护侵犯者须退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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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4-14
第2版()
专栏:

  贯彻工商业政策恢复发展收复区经济
 陕甘宁布告保护工商业
 地主富农的工商业同样受保护侵犯者须退偿
【新华社西北十日电】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恢复与促进遭蒋胡匪严重破坏之工商业发展,繁荣经济,特于三月三十一日发出布告称:(一)坚决贯彻保护工商业政策,凡遭受蒋胡匪军重大破坏的工商业,无论属公属私均应本政府保护工商业的方针鼓励与帮助其恢复营业。在土改中切实实行土地法大纲第十二条,关于“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的规定,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同样受到保护。因订错成份工商业受到侵犯尚未纠正者,应一律迅速改正,退偿损失。对某些尚存顾虑窖藏货物不敢营业者,应宣传解释鼓励其恢复营业。凡属工商业的借贷和来往帐债应予保护。不论合伙经营或个人经营的工厂、作坊,政府均应保护和奖励。(二)本年度(民国三十七年)免征商业税(不论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以农业为主兼营工商业者,在征收公粮时只计算其农业收入,其工商业部分不得征收。(三)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得受边区法律的保障,如被侵犯,工商业主可依法向政府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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