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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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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7-16
第1版()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关于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和关于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根据预算委员会审查报告的意见,批准1956年国家决算,修正批准1957年国家预算和李先念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关于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批准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薄一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关于1956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结果和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这些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一年来政府工作的巨大成绩和某些缺点和错误,正确地总结了政府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且用事实驳斥了最近一个时期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反对社会主义、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破坏国内外团结的荒谬言论。大会深信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的整风运动,通过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右派的胜利斗争,继续努力,加强国内外团结,贯彻执行增产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必将使我国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继续取得更大的胜利。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且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再加以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董必武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批准张鼎丞检察长关于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保卫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继续注意工作的检查和经验的总结,进一步健全各项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彻底清除反动的旧法观点,更好地完成国家所付予的任务。
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7月15日以前完成。
各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由各省和上述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的和上述自治区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该提前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二二六人的名额。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武装部队、国外华侨应该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相同。行政区划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行政区划的变更作相应的调整。
关于成立广西僮族自治区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撤销广西省建制,成立广西僮族自治区,以原广西省的行政区域为广西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
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十七个县和二个市。
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关于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关于中缅边界
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了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关于中
缅边界问题的报告,同意政府继续根据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原则性建议同缅甸联邦政府进行具体协商,以求得中缅边界问题的全面的和公平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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