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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生产·繁荣市场 晋察冀指示保护工商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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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4-14
第2版()
专栏:

  发展生产·繁荣市场
 晋察冀指示保护工商业
【新华社晋察冀八日电】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顷发布关于土改中保护工商业的指示,略称:(一)凡遵守政府法令,进行营业的工厂、作坊、商店(包括公营、公私合营、私营、合作经营),政府依法保护其财产所有权,经营自由权,及正当的营业利润,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二)地主或旧式富农兼营工商业者,其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应受保护,不得没收及分配。(三)地主旧式富农若已将其财产转移到工商业经营里面,这种财产就不再没收分配。但若是为了隐藏资财冒充工商业,实际并没有经营,这种财产可由农民告发,经县人民法庭调查,确是属于应该没收或征收的浮财,得判决予以没收或征收,交乡村农会分配。(四)官僚资本、战贩及罪大恶极的恶霸的工商业财产,经县以上法庭判决应没收的,这种财产由政府处理,不由农会处理。若这种工商业规模很小,并在乡村经营者,由区政府处理,规模较大的,分别由县、市、行署或边区政府处理。这些工商业凡属有益于国民经济者,无论是决定交政府接管或人民接管,均须保持其继续营业,不得分散或破坏。(五)地主旧式富农家中的手工工具,如纺车、织布机、织袜机、缝纫机、轧花机、弹花机等,不应该没收或征收。但当其家庭劳力不足,又不能雇人经营,并为农民所需要者,其多余部分,得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之。(六)过去复查中,已有农会接收的地主与旧式富农的工厂、作坊、商店,其没有分配的,应说服农民交还原主经营。若已分配,均须保持其继续经营,不得分散或破坏。如所没收的工厂、作坊、商店是属于新式富农、富裕中农,或其他工商业者所有,则不论已否分配,都应说服农民归还原主,或尽可能设法补偿之。(七)工商业户之间的债权债务一概不废除。农民与工商业户之间的赊买赊卖,农民相互之间的友谊借贷均一律有效。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在工商业中的债权,凡不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如货帐)也不应该废除。(八)对工商业征税,应以不妨害并保护、发展工商业为原则。(九)工商资本家应在民主政府和国家经济的领导下,从事有益于国家经济的正当活动,并应保护工人生活的适当改善(改善以不超过经济许可为范围)。工人应积极生产,使资本家获得适当的利润,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原则下,工人与资本家团结起来,共同为战争的胜利和国家的建设而奋斗。(十)鼓励工厂、作坊、商店及手工业者多带学徒。学徒生活待遇除在经济情况许可及必要的范围内作适当的改善,和废除封建或半封建性质的待遇外,一般仍应遵照过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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