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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解放全国大规模战争 东北改善粮食工作 统一分配调拨改进保管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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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11
第2版()
专栏:

支援解放全国大规模战争
东北改善粮食工作
统一分配调拨改进保管方法
【新华社哈尔滨八日电】东北行政委员会粮食总局,于上月五日召开东北各省市(热河省及沈阳、长春两市除外)粮食局长会议,讨论保证完成今年征粮工作,以及关于公粮的征收、保管、分拨、运输与加工等各项重要问题。会议历时五日,于九日结束。会议认为:在东北全境解放的新形势下,为了担负支援解放全国的大规模战争的重任,必须提高东北各地粮食工作的效率,使之更加计划化、正规化,以保证军需和产业部门的粮食供应。今年东北各地除须完成征收公粮、交仓入库的任务外,必须总结过去保管公粮的经验,改进保管方法,避免霉烂、浪费。在经常总结工作的过程中,注意培养干部,加强对干部的政策教育、纪律教育及统一集中的思想教育。反对经验主义,改进工作方法,并建立更加健全的各种粮食工作制度。会议对于今后东北的粮食工作,作了以下各项重要的决定:
(一)对公粮征收与入库保管问题。各省必须确实完成国家规定的征粮任务。农民交纳公粮须运送到指定地点入库,除特殊地区不能运送者,必须由省政府呈报东北政委会批准,才能另行处理。各省粮食局对征粮工作须深入检查、督促,每五天向省政府及粮食总局作一次实征统计报告。粮库在收到公粮时,要经过严格检查质量后,方能装库。从粮食总局到粮库都要对保管负责,若超过耗损的规定比率,一定要追究责任。
(二)关于公粮分配与调拨问题,各省必须服从统一的分配与调拨。地方粮必须在征收全部完成后,在国家规定任务的多余部分抽出百分之五,经过统一调拨的手续,拨交地方政府处理。公粮支拨手续须经:一、粮食总局支拨证及省粮食局(或分局)在总局规定粮额范围内制发之分拨凭单。二、总局印发之粮票。三、总局电(或函)拨。除此之外,一概不能支粮。地方政府如有紧急需要时,必须报请东北政委会财政部批准,由总局开给支拨证,始能动用。为适应大量调拨,粮食应大量集中保管与集中加工,在每个规定的屯粮点上,必须经常加工与保管一定数量的常备加工粮,以备急需时的随时支出。
(三)关于粮食运输和加工问题。粮食运输主要是指从粮库转运到加工厂的运输。为适应铁道部总的运输计划,各省粮食局在十一月底以前概须作出一九四九年度全年运输计划,由总局汇齐提到铁道部,往后则每月十五日提交下个月运输计划。铁路运费使用粮总统一签发的运输支票。对公粮之加工,需要使用大量的加工业。在粮食机关自营工业之外,还须利用地方公私营加工业加工很大一部分粮食。为很好掌握加工生产,增加出品,节省开支,减少浪费,必须在粮食总局及各省粮食局编制之外,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
(四)关于工作报告与报告制度问题。本年度粮食工作总结,须包括工作业务、粮食收付报告表、粮谷加工生产成本计算报告表与粮务经费收支报告表。粮食工作业务在综合说明一般工作与经验教训,其中必须有征收、保管、分配、加工和运输等各方面统计材料以为证明。以上总结报告须于本月底以前造送粮食总局,往后每五日造送一次各仓库库存统计表,每月一次收付库存报帐表和各方面工作的简单综合报告。粮食库存统计表应尽可能完善。在开始时如有困难,则不必等待完备再报,应尽先按时造送,以免耽误时间,妨害报表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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