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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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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4-16
第1版()
专栏:编读往来

  编读往来
两边安家如何分地编辑同志:
隆平县南吴滩村人籍贵春,是个工作干部,他全家四口人(本人在内)。籍贵春在赞皇县结婚,女方是城南街人,安家时,籍贵春把妻安到赞皇城南街,经过降平县手续(未经专署和赞皇县手续),其妻在赞皇南街要求街长按军人家属优待,在平分时同样分一份土地财产,街长不同意。
这样四口人分两处安家,隆平南吴滩村三口人,赞皇县南街一口人,是否叫两头安家?        
  赞皇县民政科修增赞皇民政科修增同志:你所说的隆平籍贵春,他妻子愿在赞皇南街分地,只要不两头占双分,原则上是可以的,不过除了隆平县的手续外,应再取得赞皇县的同意。因一般已婚妇女,多是在丈夫家里分地。若他家四口人还是分的四口人的土地财产,只是在两个地方分,自然不算多占果实。两头安家是可以的,但一人只能一份,那边分了这边就不能分。
                    ——编者
没有家属之军人也不愿该没收他的土地编辑同志:
我家住长治城内,向来家寒,民国二十九年,就把十几岁的二孩子洪恩,送到潞城五区南天宫村,给人当长工种地,过去群运中,他分了些土地房产。洪恩去年冬天参军走了,该村干部就把他的果实夺了。我的老婆去探问究竟,谁知那村政治主任说:你们长治人能在潞城种地吗?洪恩又走啦,谁种地哩!赶快把房子誊清交出来。(因为洪恩走时把门子锁住,把钥匙放在长治了。)我的意见即使军人无家属,不能分土地,也得在平分土地时才能执行,为何该村还没办理平分土地,就先把洪恩的土地没收了?这事长治住村不管,南天宫亦不管,该怎样呢?
                     长治市武福林武福林同志:南天宫村没收洪恩的土地房屋是不对的。将来该村填补时,按土地法第十条丙项规定: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你的儿子参军走了,不管他有无家属他本人应和该村农民一样分得同样一份。在他住长工的地方分了土地财产后,在你家就不能再分。不能分双份。同时若在住长工的地方分了地,支差负担也得在那里顶一份。你们可以考虑,若愿在家分地,那边的地可退给农会处理,若愿意在那村分地,则可以和那村商量解决,将土地财产要回,由你家或那村农会代你儿子经管。直接解决不了的话,可请上级领导机关处理。
                     ——编者
家中没人在外结了婚是否还可在家分地编者同志:
有两个问题请教!
一、有个干部同志原有商业投资七八万元,补助他爱人在某中学读书,他的爱人系公费生。可是,这次在清理机关财产中,个人生产被停止了,他立时感到没办法,于是他说:现在要尊重妇女,我把我这一份送给她,她求她的经济独立,以后再别找我麻烦。我是干部不能投资,她是学生当然可以。他便把资本转给了他的爱人投资。有人说这是投机,又有人说这是正当的,不算错,可是问题也未弄清。
二、还有一个干部参加工作十几年了,家是贫雇,家里的人被敌人、地主逼害死了,家产也完了,他现在外边结了婚,家口问题没法维持,他想坚持在村里分一份,也不知对不对?他村里是否对他还算做本村一个人口计算。
                    (李花荡)李花荡同志:你提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所有私人积蓄一律应按照中央局清理机关生产决定中第四项:“为提倡节约奖励储蓄,防止个人生产之流弊,个人抽回之资财,可由冀南银行储蓄或投入工商贸易部门所设之商店”办法处理。你提出某同志因为要解决他爱人读书的困难,把商业投资改做爱人的名字投资是不对的。因为按着规定把钱存入银行或指定的合作社商店,同样也有红利,他爱人的困难也同样可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那样做。
二、象这样情况的干部,他和他的老婆当然可以在他自己村里分一份,土地法大纲第十条丙项规定: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家里虽没了人,村里也应把他计算在内。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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