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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读“三社合一”一文后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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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7-30
第4版()
专栏:工作研究

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读“三社合一”一文后的意见
尤勇
农村信用社是在适应分散的个体经济向高利贷作斗争,而以乡为单位建立起来的,但在农村合作化基本实现,经济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以后,信用社是否仍有必要独立存在?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
反对“三社合一”(这里仅谈农业社和信用社“合一”或是信用社附属于农业社内成立信用部)的人认为,这样作助长农业社干部在动员社员投资时的强迫命令,增加了社员存款的顾虑。我认为这种说法的根据是不足的。因为强迫命令是属于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而不是组织机构的问题。如果乡干部在农村进行工作时,始终是严格地执行着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那么在信用社与农业社合并或改设为信用部后,就不会有什么助长命令主义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增加社员存款顾虑的事情发生。有人说,信用社合并到农业社以后要分散农业社领导干部的精力,其实这种说法也并不妥当。因为生产、财务、信贷是农业社全部生产过程中所不可分割的几个环节,财务、信贷又是紧紧围绕着生产,为生产服务的。一个农业社的生产计划制定之后,就需要考虑如何筹措资金(包括动员社员存款和投资在内),以保证生产费用的支出。由此可知,农业社干部抓财务、信贷工作,不惟不是额外的负担,而且还是领导生产所不可少的工作。福建省南安县莲塘乡“三社”合一的经验,充分说明了上述各点。
当然,将信用社和农业社合并或改设为农业社的信用部不是没有问题的。首先,信用部这样的组织形式不是说在各地农村都是适宜的。一般的说,信用部设在大部农户已组成为一个农业社的乡是比较合适的,而在一个乡还有数个农业社或农业合作化还未完成的地方,为了能广泛的联系各农业社和农户,还是以单独保持信用社为好。
其次,信用部以社为单位来组织调剂资金,有较大的局限性,在资金的使用和安排上有一定困难(但这一点不能成为反对设立信用部的理由,更不能证明信用社就比信用部好,因为在一乡一个农业社的情况下,以乡或以社为单位来进行信用活动,其范围是一样的。)这是由于投入农业生产的资金,周转慢,需时较长而信用部为期不长的存款,占有不小比重;新的收入一般在四季度,支出多在二季度,信用部资金多缺的情况也表现了这一特点。这样就会出现秋后存款多时运用不出,春季放款需要增多时又感资金不足的现象。这就是目前许多信用社亏损和资金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解决办法,通过国家银行在城乡、各类农业地区之间进行资金调剂;信用部要根据资金来源情况,按其运用的可能,分别用于农业、副业及社员个人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贷款,不要过多的用于农业投资上,以灵活其周转;应按照社员的收支情况,及存款的变化规律,保留适当的库存现金;多注意组织社员个人存款,鼓励长期存款。如果能多从这几方面想办法,就可以适当提高资金运用率,减少调剂资金上的困难。
再次,信用部在组织管理、业务经营、财务核算等方面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应根据简化组织,便于经营的原则加以考虑。据现有的一些情况和经验来看,信用部应作为农业社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必再保留信用社的名义。信用部归社委会统一领导,可设主任并干部一二人进行日常业务工作。信用部的经营与社的财务工作应分开,另设会计单位,盈亏可与农业、副业等收入统一核算。信用活动可以生产队为基础来进行,无须另编信用小组。存放款计划经由社委会审查同意即可,并应与银行对农业社的贷款妥善配合。
最后,农业社信用部与国家银行的关系。银行与信用部没有上下级的关系。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信用部有帮助和指导的责任,信用部与银行的信用往来,应以双方同意的业务合同确定。为便于进行资金调剂,信用部的存放款利率,最好与国家银行一致或接近,必要时,信用部的存放款利率经社员讨论议定后,得报经国家银行批准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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