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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府、军区联合通令 春耕期间限制动用民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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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4-20
第1版()
专栏:

  边府、军区联合通令
 春耕期间限制动用民力
【本报消息】为在春耕期间限制动用民力,边区政府与军区司令部,于四月十五日发出联合通令,全文如下:
为了照顾劳畜力困难,大力开展春耕运动,以保证军需民食,特决定春耕期间限制动用民力办法如下:
(一)春耕期间动用民力须依下列规定:一、除作战必要用之担架民工,及供应前方的枪械弹药粮秣被服医药等可运输外,其他支差一律停止。二、沿途转送军队之伤病人员及不能行走之荣誉军人,均应尽量节省民力(如改担架为牲畜,两人或三人伙用一头牲口等),如有浪费民力情事,应予以处分,并登报公布。三、除军医院、荣教院外,任何后方机关部队之吃粮,均须自运;烈士灵柩停运,其他如被服、电杆、电线、瓷头颜料及军工器材,交通器材,除有急需经边府、行署特准者外,一律停拨。四、除为军烈属必要之代耕及参战的民兵民工之土地变工耕种外,一切村杂差如:后方站岗、放哨、看案、送信、听差、打杂,给政民村干代耕,给军属修盖房屋、担水、打柴,以及给驻军机关修盖房屋或缝洗、担水、做饭、磨面,机关团体搬家转送家属,调动干部等,均须绝对禁止。五、业已批准修筑之水利、土木工程,亦必须和当地政府配合,保证民工不误下种、锄苗、收麦。
(二)春耕期间,任何机关团体部队,运用民力时,除沿途转送伤病员及不能行走之荣誉军人外,均须由纵队或军区以上政治部门首长负责签名盖章介绍,经边府或行署批准支拨;前方须经后勤指挥部支拨。
(三)春耕期间,不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依本办法或不按规定手续要差,区、村政府应一律严加拒绝,如有强迫威胁行为者,政民人员送县政府,军人送原部队上级机关处理。
(四)春耕起迄日期,由各行署订定公布之。
春耕期间,使用民力,尤须精确计算,作到少动员速复员,克服任何浪费民力现象,并要善于组织民工就地帮助春耕,务使春耕能顺利进行,希即转饬所属,坚决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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