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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捷克通过颁布新宪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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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4-25
第2版()
专栏:

  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捷克通过颁布新宪草
【新华社陕北二十三日电】布拉格讯:捷克新宪法将于五月九日(苏军解放布拉格三周年纪念日)在首都庄严宣布。新宪法草案业经捷克与斯洛伐克民族阵线中央行动委员会通过,并已提交人民讨论。现每一公民都人手新宪法草案一册,并于十八日起展开了将持续十四天的全国性讨论,然后交立法议会作最后批准。在新宪草序言中,捷克人民以坚定的决心宣布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自由国家,保证这一国家向社会主义发展;宣布愿尽全力保卫民族民主革命的果实,使它不受国内外反动派的任何侵害。序言最后指出:“我国应是一个清除一切敌对分子的全民族国家,与斯拉夫各国大家庭以及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友好相处。我国人民经过其代表,制订与执行法律。国民经济应为人民服务,且应以保证全体福利的办法实行管理,保证没有经济危机,国民收入公平分配。”新宪草宣布捷克为人民民主共和国,一切权力归人民;宣布捷克为两个平等的斯拉夫民族——捷克与斯洛伐克的统一国家,国家领土完整而不可分割。新宪草第三条载明:为公共利益而工作与参加保卫国家,乃人民普遍的义务。国家保证男女公民有人身自由,并提供全体公民行使这种自由权利的条件。保证全体公民有受教育权、就业权、工作所值的公平报酬权、休息权、老年及疾病者赡养权。第四条规定:实行普遍、平等、直接与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凡年满十八岁的每一公民均有选举权,年满二十一岁的每一公民均有被选举权。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议员三百人,六年改选一次。国家元首为由国民议会所选出的总统,任期七年。政府应对国民议会负责,由总统任命或解散。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自然资源、工业、批发贸易及金融的国有化,根据“耕者有其田”原则的土地所有权,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按照人民利益,在统一经济计划基础上,指导全国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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