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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留粮标准为什么不一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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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8-23
第5版()
专栏:答读者问

  各地留粮标准为什么不一样?
一些读者来信询问:报上登载的有些地区的留粮标准是四百多斤、五百多斤,另有一些地区的农民,每人每年留粮标准却只有原粮三百六十斤,甚至不到三百六十斤,何以全国农民的粮食定量标准不一样呢?现就我们知道的一些情况,解答如下:
全国各地农民留粮标准不一样的情形,不仅在省与省之间存在,就是在某些省内,地区与地区之间,也是存在的。产生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各地土地和人口多少、粮食作物品种产量和收获季节、自然灾害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农民的劳动状况、以往用粮的水平以及生活习惯等等,都各不相同。许多地区,农民的用粮情况,在历史上就有差别。1955年所定的留粮标准是以当时一般的消费水平为根据的,所以省与省间乃至一省之内县与县间的留粮标准不能完全相同。拿河北省来说,人口比较多,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所占比例也较大,加以连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因此,全省农民每年生产的粮食,就不够全省人吃,粮食消费水平在历史上、在习惯上就比较低些。几年来,生产发展了,农民的粮食消费状况,有了一些改善;但终因生产水平低的限制,加以人口增殖很快,目前每人每年的留粮标准,仍难提高很多。国家每年要从其他余粮地区,调给河北省几十亿斤粮食,供应缺粮人民的需要。据统计,由去年7月到今年6月底止,国家从二十四个省调入河北省的原粮,就有四十二点三亿斤,这个数字,占河北全省粮食产量的25.6%。如果把全省农民的留粮标准,比现在规定的三百六十斤再提高一点,与其他地区的留粮标准拉平,那就需要国家再增加调入粮食。这样做,在目前我国粮食生产水平很低、各地农民用粮都很不宽裕的情况下,就可能影响到其他地区农民的吃粮需要,显然国家是难以做到的。
再者,各地所产粮食的品种也不同。有些粮种,折合成品粮的数量比较高(如小麦、杂粮、豆类);有些粮种折合成品粮的数量就比较低一些(如稻谷)。因此,农民的留粮标准,在不同产粮区,也不可能一样。例如安徽省规定:生产稻谷的地区,每人每年留粮标准为原粮四百五十至四百九十斤;生产杂粮为主的地区,每人每年三百六十——四百一十斤(如将原粮折为成品粮计算,亦只有三百一十——三百五十斤左右,与河北省的留粮标准相比,并无很大差别)。
由此可见,国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规定出不同的留粮标准,是切合实际的。
应该说明:国家规定的留粮标准,只是农民粮食消费水平的最低保证(特大灾荒除外),而不是农民用粮的最高限额。只要农民积极生产,增产了粮食,国家除了增购增产部分的40%以外,其余60%都留给农民自己自由处理。近几年来,许多增产了粮食的地区和农业社(包括河北省),农民的实际留粮数量,都已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留粮标准。如湖北省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的时候,规定每人每年留粮标准为五百三十斤(包括种籽,牲畜饲料,下同);去年全省获得了空前大丰收,增产粮食约二十五亿斤,因此,每人每年实际占有粮食达到七百一十多斤,比留粮标准多占有一百八十多斤。这就充分说明:今后随着我国粮食生产的逐步发展,农民将会得到更多的粮食,用以改善生活,发展生产。从农民来说,也应该认识:粮食消费状况的改善,只能建立在粮食生产发展和增产的基础上。在目前我国粮食状况还不宽裕的情况下,国家为了保证全国农民对基本口粮的需要,为了不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已经进行了许多艰苦的工作;如果再脱离实际地要求国家普遍提高目前的留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拉平,那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可能做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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