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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出入人罪”?——质问俞钟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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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9-14
第3版()
专栏:

  谁在“出入人罪”?
  ——质问俞钟骆
  冯若泉
右派分子俞钟骆是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民盟最高人民法院支部主任委员。他一贯站在资产阶级反动的立场上,怀着根深蒂固的旧法观点,极端地仇视党和人民的革命事业。他在大鸣大放期间,对党所领导的人民司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攻击。现在,我着重对他在审判政策方面提出的所谓“出入人罪”的谬论加以驳斥。
俞钟骆在首都法学界座谈会上,曾污蔑我们的审判工作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他说:“判案时因时、因地、因人作不同的处理,从好的方面说合乎马列主义唯物辩证法,从坏的方面说是“出入人罪”。“出入人罪”者,任意出罪人于无罪或入无罪人于有罪之谓也。他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在审判案件时可以无法无天地将无罪判成有罪,有罪判成无罪,或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俞钟骆提出的“出入人罪”的谬论,还有其更恶毒的目的。他把唯物辩证法与“出入人罪”相提并论的说法,不仅说明了他对唯物辩证法的无知和曲解,而且也反映出他对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我们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如何地切齿痛恨。他攻击的矛头,不简单是对着具体的审判工作,而是指向党和国家整个的审判政策的指导思想。因此俞钟骆“出入人罪”的谬论,是和他要撵共产党“下台”让旧法人员“上台”的企图,以及他平日散布的各种反动的旧法观点一脉相通的。
我们的审判工作真是“出入人罪”、一团漆黑吗?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从来就是本着“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办事的。在认定事实方面,我们历来就反对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历来就强调实事求是,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查明真相,并且采取多方面的监督,使案件获得公正处理。这是法律已有规定的,而且早已形成为我们的审判作风。在运用法律方面,我们不仅严格地依法办事,而且在刑事案件的论罪科刑上,还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形势和阶级斗争的具体情况,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掌握依法从宽和依法从严的界限。处理每个刑事案件时,我们总是周密地考虑到各种犯罪的情节,其中也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在内。例如对各类反革命分子的处理有不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某些犯罪案件的处理有不同;对偶犯的处理与累犯的处理有不同;等等。法定刑一般是相对确定的,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究竟是从轻还是从重,是应该考虑到阶级斗争的情况和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不同情况来加以权衡的。审判实践表明:只有这样,才能恰当地处理案件,正确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有力地打击和分化敌人,切实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由此可见,“判案时因时、因地、因人作不同处理”,难道不正是马列主义唯物辩证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么?这与俞钟骆所谓的“出入人罪”,有丝毫相同之处吗?
还应指出: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地处理,还依法实行了公开审理、陪审、辩护、合议、上诉、复核、再审等审判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即使发生了个别错案,也都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及时予以平反和纠正。这种勇于承认错误,坚决纠正错误的精神,是历史上任何反动法院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上述情况说明,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对于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基本上是清楚的,对案件的处理一向是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俞钟骆“出入人罪”的谰言,除了说明他不顾事实的恶意污蔑、血口喷人之外,找不到别的解释。
俞钟骆肆无忌惮地污蔑我们“出入人罪”,似乎他是真正重视保护公民权利、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其实,他一贯地替反革命分子百般辩护,开脱罪责,而对劳动人民却极尽污辱之能事。这里我们举出两个具体案例来看看究竟是谁在“出入人罪”?是谁在颠倒黑白?远在1950年,前平原省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一件奸污、伤害妇女的案件,被害人刘改英是一个天主教堂中工友的女儿,被教堂的中国籍神父乔志亮奸污,外国神父怕教堂中黑幕暴露,强迫刘改英嫁给教徒申希成,当刘改英被乔志亮奸污后怀孕,又去找乔志亮时,竟遭外国神父毒打,因而起诉到法院。俞钟骆在办理这个案件时,竟把神父奸污劳动妇女的罪行说成是:“刘改英与有宗教束缚不能结婚的神父相奸,按照反封建的观点,即令是乔志亮主动,也谈不上什么错误和犯罪。”同时,他又诬蔑说:“刘改英嫁给申希成为妻,虽系被人强迫,但已是有夫之妇,竟又与乔志亮续欢,应当论以通奸之罪,予以处罚。”很明显,俞钟骆是在颠倒黑白地“出”犯罪分子乔志亮于无罪,“入”被压迫、被污辱的劳动妇女刘改英于有罪。不久前,俞钟骆在参加讨论黄云涛反革命死刑复核案时,充分表露了他的反动立场。黄云涛解放前曾任伪湖北省新洲县举东乡乡长兼“戡乱主任”,一贯从事反共、反人民的罪恶活动,曾先后捕杀我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熊绍皮等革命干部和进步群众十八名;当杀害我区长白清时,更惨无人道地把人头割下,挂在树上威吓群众。解放后黄犯假造印章,企图逃往国外未逞,隐藏在广州,又与其他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结,隐瞒罪恶。黄犯在被捕后,仍然捏造姓名、籍贯,企图逃脱罪责,最后在确凿的罪证面前,无法抵赖,才被迫认罪。像这样罪大恶极、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处以死刑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俞钟骆却极力替黄犯开脱,说什么“黄犯是历史罪恶”、“到国外去并非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是想逃命”、“经简单的开导已坦白认罪”,主张从宽处理,不判死刑。从以上两个例子不难看出俞钟骆是站在什么立场上、代表什么阶级的利益、维持什么人的权利!也不难看出俞钟骆到底是怎样在“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到底是谁在“出入人罪”,难道还不很明白吗?
俞钟骆在解放前,长期在上海当律师,他曾为汪伪行政院秘书长兼储备银行副总裁陈春圃等大汉奸进行辩护,开脱罪责,原来他就是惯于“出有罪人于无罪”、“入无罪人于有罪”的“出入人罪”的专家。俞钟骆一向自称是自由职业者,实际上,他在抗日战争时当过上海通用药厂的经理,大做黄金投机买卖,直到现在还拥有黄金三百余两、股票近万元,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资本家。这就是一贯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俞钟骆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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