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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沙河划阶级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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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5-05
第1版()
专栏:编读往来

  对沙河划阶级中几个问题的答复编辑同志:
沙河县凡进行民主整党填补运动的村,都已进入划阶级的阶段,本月十号前后,召开了县委和土改工作队长联席会议,研究划阶级问题时,有几个具体问题,我们也闹不清,未敢决定,请答复:
(一)南掌村有一户,叫王澄,自己有地十亩,租别人地三十余亩,共地四十亩,全靠雇长工受,全家只有他是一个劳力,但不参加农业劳动,开着一座灰窑,雇着好几个伙计,自己为掌柜,只附带参加烧灰劳动。他家的生活主要来源是灰窑(超过农业的收入百分之五十)。在讨论中,一些人主张是旧式富农,一些人主张为手工业资本家,未决定。
(二)什么叫新式雇工,什么叫旧式雇工?他的条件不同点区别的重要地方在哪里。
(三)南高村,乔贾女与一个地主住长工二十余年,这地主每年雇长工三个,贾女为工头,由于他与该地主女人有很长时间的肉体关系,所以这人生活与地主同样,不经常上地(一年也劳动够四个月了),压制其他工人很厉害,给该地主收租、管家、啥也干,他也不赚工资,他家也没人,群众叫这是“连毛长工”。所以在运动中一样被斗了。后来又给他一部分东西,便又与这户地主伙过起来。研究中,有的同志说不能算雇工,有的主张不是二地主,到底算啥?圪倒不清。
(四)畜力能否顶劳力——自成立互助组后,一大部分地主、富农、富裕中农参加了互助组,这些户都有很好的畜力,由于互助组等价,劳畜力相互换工(贫农没畜力),这些户多雇人,变成少雇人,少雇人变为不雇人,雇长工及短工的剥削量便减少。这样用畜力换取的劳力工是否算剥削?该怎样计算,理由是啥。
(五)算剥削时,短工与长工是否一样计算?有的同志说,雇短工都在忙时候,雇短工一天剥剥量比长工要多,按规定地主富农一年参加四个月劳动,就顶一个劳力,所以有的同志主张,雇短工四个月,也应以一个长工来计算剥削比,怎样合适?
(六)富农的转价银算剥削否?在划阶级中,发现不少富农户过去卖地,便把地银多卖出了,过去很重的银钱,往往被其他人替地主全部或大部出了,有的群众说:这比雇人剥削还厉害。
(七)斗错的中、贫农,一年是否变成份?中央规定,凡中降贫或贫升中满一年者便变其成份。但在过去斗争错了的富裕中农、中农、贫农,斗后过其它生活满一年者,是否要变其成份?如变能否参加贫农团,理由是啥?
以上问题请立即答复。
                       (王兴)王兴同志:
(一)王澄的成份不应定为旧式富农。旧式富农的封建剥削是超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的。王澄的土地四分之三以上不是自有而是租入的,只占有资本而没有封建的土地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其农业收入基本上也是资本主义性的剥削,而不是封建性的。即使他的农业纯收入超过灰窑的收入,也只能认为新式富农中的一个阶层——佃富农,而不应认为旧式富农。而他家的生活主要来源既是靠灰窑,他烧窑雇着好几个伙计,本人只有附带劳动,居于监督管理地位,可认为手工业资本家。
(二)按中央划阶级规定,没有“新式雇工”“旧式雇工”字样。只有“封建式雇工”和“普通雇工”字样,但也只是说明雇工的性质,而不是说有这么两个阶层。封建式雇工,指雇工条件苛刻的,雇主对雇农有封建特权的(不承认雇农有完全的人权,随便奴役,不能自由,不是自由的劳动力,而附属于旧经营地主及旧式富农的土地)。
(三)乔贾女的成份,还要看他的生活与地主同样已经多长时间,如何相同?这一户地主是如何确定的,具体情况如何?请再详细告知。
(四)互助组的劳畜力换工,不能认为剥削。
(五)雇短工、雇长工都同样是雇工。按划阶级的标准,并没有分开短工、长工,计算剥削时应按实际劳动情形、工资情形及剥削收入多少;不能只按几个人算,还要看劳动力大小,工资多少(如农忙时某些以等价交换所雇短工的生产物,不得算作剥削收入)。短工每天出的劳动力要多些,但工资也往往较高,吃的也较好,所以每天的剥削不一定比长工多。要按当地当时实际情形计算,无法作一般的固定的规定。
(六)关于富农的“转价银”,你说的不够清楚。如果是这样:富农在旧社会卖地时卖一部分地而把其他他自己还种着的地的地银(向官府缴纳的田赋)也大部或全部都要买地的人替他缴纳;这应该算作封建剥削。以这样苛刻的条件买地的,大都是贫雇农。因为富农除自己劳力能种那一份土地以外的土地占有是封建性的占有;贫雇农因迫切要求土地而在买富农的地时连所买土地以外的田赋也要代出,这和高利贷、地租的性质是相同的。
(七)中贫农因错斗而下降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其损失。他们的下降,是因错斗而不是正常的升降。至于是否能入贫农团,可按他原来的实际情形和补偿后的状况,符合入团条件的,就应该要他们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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