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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的福利待遇为什么要特别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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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9-28
第2版()
专栏:企业里的大字报

我厂的福利待遇为什么要特别高
我现在提出几个问题来,希望领导上考虑,同时也希望全厂职工同志们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关于安全奖的问题
在大字报上,很多同志都提出,电厂现行的安全奖励制度不合理,有的主张取消,有的主张修改后保留。我现在暂不谈关于去和留的问题,先说一下我厂这个奖励办法在某些方面也是没有按照电力工业部的规定执行的。如去年5月电力部就发出指示,颁布了新的无事故奖励条例,并指示各单位应很好地研究,做好准备,最迟不得晚于10月1日执行,并且同时废止原办法。在新办法中,有些人提高了奖金率,如场主任、值长、总值长等;但是有些人的奖金率是应压低的。举例如下:
职称 部定奖金率(十二期数) 我厂现行奖金率(十二期数)
试验室主任 30% 40%
电气机炉检修工 25% 20%
通讯工 不得安全奖 20%
继电保护装置人员 20% 30%
机炉检修班长 30% 35%
凝结器值班工 20% 25%
汽机副司机 20% 30%
汽机司机助手 15% 20%
蒸发器加热器、循环泵、减压减温器值班工 15% 20%
当然,为了使干部不脱离群众、不过份高低悬殊,高的不提是应该的。但是,为什么我们厂的工资、奖励都高于北京市的其它各企业,也高于北京地区的电业部门,电力部又有明文规定而不进行调整呢?
(二)关于医疗待遇的问题
我们厂的医疗待遇远远地超过劳动保险条例。当然,这样做是有一定原因和一定根据的。但是,1956年4月21日电力工业部和中国电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出了联合通知,统一规定了“家属看病除挂号费、普通检查费、普通化验费和处理费由行政负担和手术费、药费由行政负担二分之一外,其他均应由本人负担”。这一规定,其它单位都执行了,但是我们厂却没有按这一规定执行。现在,我们厂的职工家属在本厂保健站看病,什么钱都不花,到北京特约医院去,不论什么钱(包括医药费,贵重药品费和住院膳费等)都由行政负担一半。只此一项,每年国家所多负担的费用就约有二万元左右。同时,由于看病不花钱,也造成医务人员的忙乱和药品的浪费。更典型的是,这一规定发到我厂后,厂长批了让医务室、工资科约请工会劳保主任研究;但是,我们的工会主席郑国太同志却批了以下的批语:“在新劳保条例未公布前,应该对那些有利于工人福利的项目增加上来,对那些原有而与最近上级指示不符的,还应当暂作保留,不应随便取消。”这是怎么样的执行国家规定呢?为什么增的可以增,而减的就不能减呢?这算不算是经济主义思想在作祟呢?请领导考虑,请大家讨论。
(三)关于住房收租和收水电家具费的问题
1955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曾发出通知,并转发了国务院的命令,其中明确指出:“工资制的国家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者,应一律交租纳费。”但是我厂一直都没有考虑这一问题。1956年工资改革以后,大量地增加了工资(全国提高工资的水平是13%,我们厂却提高22%以上),但也未考虑房、水、电、家具收费的问题。这又是以什么态度来对待国家规定呢?为什么一碰到这些问题就一再拖延不办呢?
(四)关于加班费问题
我厂现行的加班加点费支给标准,是加班(不论节日加班或假日加班)支给工资的200%,加班在两小时以内者150%,超过二小时者其超过部分支给200%。办法的第十三条中还规定:“本办法如与上级颁布规定有抵触时,得按上级颁发之精神进行修改。”但是1956年5月劳动部发出了通知,明确规定“节日加班支给200%,例假日加班和加点一律支给150%”,并指出“应自1956年5月1日起实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应按本规定执行”。但是我们并没有改。北京电业局在今年1月12日转来的电力工业部关于加班加点规定中,也明确规定“节日加班支给200%,例假日加班加点一律支给150%”,还指出“应自1957年1月份起实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办法”。我厂也没有按电力部指示执行。这算不算不执行国家规定?为什么增加的就很快的增上去,而按国家规定应减下来的却不减下来呢?
从以上几个问题来看,我们厂领导方面对执行国家规定是有些缺点的,特别是高的不压、低的提上来的思想是较长时期就存在的。希望领导上很好研究研究。我认为,凡是未执行国家规定的,都应该按国家统一规定迅速纠正。
石景山发电厂 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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