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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城没收磁窑财产应无条件退还原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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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5-07
第1版()
专栏:

  彭城没收磁窑财产应无条件退还原主编辑同志:
磁县彭城是我边区的产磁地方,未解放前,这些磁窑都是当地的资本家(窑主)所经营,抗战中他们对工人的剥削也很残酷,解放后,一部分大窑主怕挨斗逃跑了,这些碗窑归了公,现在还是公家经营着。去年大运动时,又有一部分磁窑被没收了,这些磁窑有的成了本村群众的,有的归工人自转(即换神不换庙)。有的连这些窑主的家产房屋也被没收了。象这样的情况,在保护工商业政策下,应该怎样处理?这些跑了的窑主的磁窑是否还要退还给他?如退还,退还给谁?怎样退还?去年运动时没收了的磁窑是否退还?没收了的房屋财产是否也要退还?如退还的话,群众和工人的思想是否闹通了呢?闹不通怎样解决?退还时如窑上的原料工具少了怎办?      读者 一溪一溪同志:
彭城私人经营的磁业,应根据中央局关于工商业的指示,坚决保护,并扶持其发展。如来信中所反映的业主逃亡或在大运动时被没收的情况,应根据中央局指示,迅速纠正:对逃亡业主,应由政府通过各种关系,争取他们重返解放区营业,在其未回来前,他们若有代理人,磁窑可由代理人保管,无代理人的由政府保管,待原业主归来后,仍交其本人经营。去年大运动中没收的不管归本村群众或归工人,都应立即退还原业主继续经营。没收窑主的家产房屋也应一律退还。其本人若是工业资本家兼地主,如这部分财产不与其磁窑相连,而与其地主土地相连的,则不应退还。原料工具少了的,可看情况决定补偿或追补办法,或由政府贷款支持,一定要做到使原业主能继续营业,假若群众和工人闹不通,应从群众长远利益上诱导启发,一定要坚决说服群众坚定执行工商业政策。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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