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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个成份的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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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5-07
第1版()
专栏:编读往来

  关于三个成份的研究编辑同志:
监漳一个寡妇,在民国五年前家中两口人,有土地廿五亩,产量卅石,因他男人在外当教员,家中雇用一个人,经营家中土地,到民国六年,男人得病去世,家中仍是用一个人,土地原份未动,家中只留他一个人,一直到现在过着这种经营地主方式生活卅多年。按土地平均超过群众六倍、产粮超过八、九倍以上,这算什么成份。
崔德珍,民国廿二年前人七口,土地五十亩,房院一所(十四间房二个窑)牛一个,农具足用,家中没有人参加劳动,雇用长工一个,并时常找短工四、五个月不定,本人去太谷在粮店任会计。这时因揭钱百元以上,到二十二年请客还帐,家中丢下土地二十三亩,这时用成半个人,本人仍做生意。到民国二十八年,回来在村当干部仍不劳动,用人半个。到四○年四二年以后,经负担减租政策,土地又恢复原状(五十多亩),又雇用人一个,还用好些短工,自己也稍微参加劳动。现在有地五十多亩,人七口,房院一所,牛一个,去年只献了八亩田。按二十二年时,家中土地用人经营,自己是店员算劳力,应是个富农,到二十二年以后因债务下降用成半个人,他仍是在外,这时剥削减轻,成为富裕中农,但到四○年以后又恢复剥削原状又成富农;但这户在前剥削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中间剥削减轻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到四○年以后剥削又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这算啥成份。
成贵林,二十五年家中四口人,地二十五亩,产粮二十八石,自己参加主要劳动,放帐四百元,到四二年以后债利剥削停止。这户按四二年前家中收粮二十八石,放帐四百元,每月最低按二分利息,一年收利八十元(五毛钱折粮),共折谷十六石,二项共收入四十四石,剥削收入十六石,故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三六·三,这算是富农;但按富农三年停止剥削,即转变成份,这户已停止七年剥削了;但家中财产未动,这户该划啥成份。
                   武乡联合办公室武乡联合办公室同志:
来信所问几户的成份,按照你所提出的情况,应这样划:(一)监漳的寡妇:民国五年以前,如果家里无人参加主要劳动,则应该是经营地主。因为她适合于“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自己不从事农业劳动,”又适合于“以雇工经营土地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至于她是“新式经营地主”,还是“旧式经营地主”,因来信未说明其雇工条件是封建奴役性质,还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劳动性质,所以无法决定。(二)崔德珍:民国二十二年前情况,亦适合于上述条件,其家庭应为经营地主(不是富农)。他本人是职员。二十二年后,土地减少,相当于中农,应变为中农。但如果家中仍依靠亲友接济、过去积蓄或各种不正当方法为生,生活状况及劳动状况仍与过去相同,则成份不变(来信未说明是否如此)。一九四○年(民国二十九年)以后又恢复民国二十二年前原状,适合于经营地主条件,且又已超过三年,应为经营地主。他本人“不脱离家庭经济生活而担任革命工作(村长等),其成份不变更,”即是与家庭同。(三)成贵林:一九四二年以前情况适合旧式富农条件(剥削收入超过总收入四分之一,其债权又是封建性高利债权),应是旧式富农成份。一九四二年后停止剥削,至今已超过三年,应变为中农成份。“这些地主富农仍保有许多封建财产者,则仍应交出其多余财产,分给贫苦农民。”(见任弼时同志:“土地改革中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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