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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锡兰经济援助协定、贸易支付协定 以及1958年换货议定书全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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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0-04
第4版()
专栏:

中国—锡兰经济援助协定、贸易支付协定
以及1958年换货议定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锡兰政府
经济援助协定
为了促进中国和锡兰之间的友好合作,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根据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经济合作的决议,在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并且本着两国互相支持和互相帮助的崇高愿望,经过缔约双方协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对锡兰政府的橡胶翻种贴补计划提供无偿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经济援助。为此目的,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本协定生效日起的五年内,每年给予锡兰政府总值一千五百万锡兰卢比的经济援助,五年共计七千五百万锡兰卢比。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中国政府给予锡兰政府的一切援助,都应该以商品来支付,具体商品将由两国政府代表另行商谈。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中国供应锡兰的一切商品应该按照国际市场价格(F·O·B离岸价格)作价,并且以锡兰卢比作为计价单位。
第四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对外贸易部,锡兰方面是财政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锡兰中央银行应该拟定有关执行本协定而发生的记账问题的技术细节。
第六条
本协定从195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于1957年9月19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锡兰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锡兰政府
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意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且同意对两国间的换货给予便利。
第二条
两国间的贸易以进口货和出口货的货值平衡为原则。
第三条
两国的出口商品分别列在“甲”
“乙”两个附表内,作为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协定对“甲”“乙”两附表内没有列入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该在每年10月底以前,缔结双方下一个日历年度的换货议定书。议定书应该规定:
1、缔约双方在这个议定书年度内,保证进口和出口的总值以及商品的品名和大约数量;
2、缔约双方在这个议定书年度内,争取进口和出口的总值以及商品的品名和大约数量。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进口和出口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的水平作价。
第六条
两国商品的交换应该遵照两国当时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条例进行。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贸易,包括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所签订的议定书的贸易,可以通过中国和锡兰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进行。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于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和征收有关进口、出口和转口商品的关税、捐税和各种其他费用方面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有下列例外:
1、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给予或者今后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利益;
2、缔约任何一方作为或今后可能成为任何特惠制度的一员,而得到的或将来可能得到的任何特别利益。
第九条
关于本协定的支付办法,缔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各项办理:
1、中国政府在科伦坡锡兰中央银行开立两项账户,称为“中国政府甲项账户”和“中国政府乙项账户”。
锡兰政府在北京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两项账户,称为“锡兰政府甲项账户”和“锡兰政府乙项账户”。
以上账户都不计利息和手续费。
2、凡是购买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所签订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保证进口和出口的商品,和有关的从属费用都应该通过上述第一款提到的甲项账户支付。
凡是购买其他商品和有关的从属费用以及为两国外汇管制机构所同意的其他付款,都应该通过上述第一款提到的乙项账户支付。
“有关从属费用”系指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劳务费用,如运输费用,包括租船费用和有关费用、保险费、仲裁偿金、存仓和海关费用、代理人佣金、广告费、经纪人佣金和其他类似费用。
3、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账户应该以锡兰卢比记账。
4、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甲项账户,如果在下年度的3月31日账面上仍有尾数余额时,此余额应该在双方账户核对无误后,立即以英镑或双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货币结清。
根据任何一年度的年度换货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如果需要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以后付款,则应该记入下一年度所开立的甲项账户内。
5、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乙项账户的差额双方应该每一季度检查一次,以保证两国之间的贸易平衡地进行。
如果乙项账户在年底时仍有差额,则应该尽可能在下年度的头三个月内以货物来清偿。如果在下年度的3月31日,账面上仍有尾数余额时,此余额应该在双方账户核对无误后,立即以英镑或双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结清。
6、结清上述(4)、(5)两款中所指的差额的汇率,是以支付时锡兰中央银行的英镑或其它货币的买价和卖价的中间汇率计算。
7、中国人民银行和锡兰中央银行应该拟订为执行本协定所需要的各种技术细节。
本协定自195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得于期满前三个月,由双方谈判予以延长。
本协定于1957年9月19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锡兰政府代表
附表甲
锡兰对中国出口的商品货单
1、豆蔻
2、桂皮
3、香茅油
4、椰干
5、椰子油
6、其他椰子产品
7、可可豆
8、胡椒
9、橡胶
10、手工艺品
11、宝石和半制宝石
12、其他
附表乙
中国对锡兰出口的商品货单
1、钢材
2、机械 包括:建筑机械、采矿机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电讯器材。
3、科学仪器
4、建筑器材
5、化工原料 包括:纯碱、烧碱、硫化元、硫磺及其他化工原料。
6、杂品 包括:棉布、棉纱、棉针织品、轮胎、计算机、纸张、文化用品、热水瓶、缝纫机、茶箱、自行车、香烟、皮革制品、西药、医疗器械、橡胶制品、家庭日用电器及其他。
7、煤
8、大米、豆类和油籽油料。
9、食品 包括:罐头、冻牛羊肉、蛋品、粉丝、核桃、杏仁、大蒜、辣椒、水果和果脯、洋葱、土豆和其他土产。
10、手工艺品
11、丝绸
12、其他
1958年中国和锡兰换货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锡兰政府的代表,根据1957年9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锡兰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在北京进行了中锡两国1958年的换货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锡兰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1)所列的保证金额的锡兰出口货;锡兰政府保证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2)所列的保证金额的中国出口货。本议定书附表甲(1)和附表甲(2)所列的保证金额可以有百分之五上下的伸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将根据进出口货值平衡的原则,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尽可能增加各自的进口和出口,以达到本议定书附表乙(1)和附表乙(2)所列的金额。
第三条
为便利本议定书的执行,中国和锡兰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可以根据本议定书附表甲(1)、甲(2)、乙(1)、乙(2)中所列的商品签订合同。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195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可继续执行,一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1957年9月1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锡兰政府代表
附表甲(1)
锡兰保证对中国出口、中国保证自锡兰进口的商品总值:九千五百万卢比
商品名称 大约数量
橡胶 三万公吨
其他
附表甲(2)
中国保证对锡兰出口、锡兰保证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总值:九千五百万卢比
商品名称 大约数量
大米 二十万公吨
钢材

水泥
辣椒干
大蒜
土豆
洋葱
其他
附表乙(1)
锡兰争取对中国出口、中国争取从锡兰进口的商品总值:一万六千五百万卢比
(该数字包括附表甲(1)中所列的总值)
商品名称 大约数量
橡胶 五万公吨
椰子抽 五千公吨
可可 二百公吨
其他
附表乙(2)
中国争取对锡兰出口、锡兰争取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总值:一万六千五百万卢比
(该数字包括附表甲(2)中所列的总值)
商品名称 大约数量
大米 二十七万公吨
棉纺织品 一千五百万码
茶箱 一百万套
钢材 二万公吨
水泥 四万公吨
汽车轮胎 一万套
辣椒干 五千公吨
新闻纸及纸张 四千公吨
大蒜 一千五百公吨
土豆 一万公吨
绿豆 四千公吨
洋葱 四千公吨
机械设备
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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