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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政府为巩固边防保护商旅 颁布出入边境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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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13
第1版()
专栏:

华北政府为巩固边防保护商旅
颁布出入边境管理办法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一日颁布华北区战时出入边境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巩固边防,防止间谍匪患,保护商旅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系指敌我交界地区而言,友邻解放区边境不在此限。第三条、凡出入边境之一切人等,除外侨另有规定及部队班以上之集体活动与当地驻军派出之侦察人员外,均须依照本办法履行出入境手续。第四条、凡出境者,均须持有县市以上政府公安局填发之出境证,其领取手续如下:一、内地商民人等,须经其原住村(街)政府之介绍向县市公安局领取之。二、经常来往敌我区之蒋区商人,入境后欲出境者须有商铺之保证,经村(街)政府之介绍,向县市公安局领取之。三、机关人员须经其任职机关之介绍,向县市以上公安局领取之。四、部队人员由旅以上之政治部填发之。第五条、凡入境者均须向边防区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入境证,此项入境证须于到达目的地后,即向当地公安部门缴销,办理居住手续。第六条、内地经常经营出入口贸易之商人,须到县市工商局(科)办理登记,领取出入口贸易证,得凭此证向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长期出入境证,此项出入境证,每三月换领一次,于出入境时,经边防区公安派出所检验后放行。第七条、凡出入边境者,均须经边防区公安派出所之检查后,始准通行,检查之范围,包括本人及其随行之车船人马与其所携带之一切物品。此项边境检查,每人以不超过一次为原则,由公安派出所为主,协同当地工商部门共同施行。此项检查,除公安派出所外,其他机关一律无权施行。第八条、边防区公安派出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暂予拘留。一、无出境证,而强欲出境或拒领入境证者。二、伪造出入境证,及本区证明文件者。三、拒受检查,甚至侮辱检查人员者。四、私带本区有关泄漏军政秘密文件、图表出境者。五、私带以宣传为目的之反革命图书、文件入境者。六、私带军火武器出入境者。七、私带违禁品出入境者。八、有间谍盗匪之重大嫌疑者。第九条、前条暂予拘留之人等,须于二十四小时内,连同证件或脏物解送就近之县市公安局,或边防区公安分局,经侦察属实后,分别解送司法机关,或军法机关处理之。其违犯出入境货物税则条例私自贩运违禁货物或走私漏税者,应会同工商部门人员检查之,并将应处理之人与物转送就近之工商部门处理之。第十条、如有违法检查,或对边防区公安派出所之查验,认为有违犯人民之人权、财权情事者,被检查人得向司法机关申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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