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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政府训令 各级军政经济机关的派出机关 应向当地政府登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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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14
第1版()
专栏:

华北政府训令
各级军政经济机关的派出机关
应向当地政府登记
【本报讯】为使社会治安更加巩固安定,华北人民政府特规定各级军政经济机关的各派出机关,应向当地政府登记,于十一月十七日发出公安字第一号训令称:为便于防止敌特冒充活动,堵塞破坏分子可乘之隙,而利社会治安,兹决定各级军、政、经济机关分散各地之直辖派出机关,如各机关部队派驻各城镇之办事处、工作站、商店、工厂等等,除必须受当地政府领导与管辖外,并应一律持各该机关首长证明信,即向当地县市政府公安局登记户口,各地目前已有之上述机关,其未登记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局补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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