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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自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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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0-25
第8版()
专栏:

两种自由
葛德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说:
“各地农村中都有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不良分子。对于这些人,如果由地方法院处理就不胜其烦,但是不加处理,对于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又有很大妨害。可以考虑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者乡人民代表大会定出切实可行的公约,由上一级政府批准,加以约束,并建立调处委员会负责公约的执行。违反这些公约的,可以授权合作社或者乡政府给以适当处罚。……不但在农村中,而且在城市中,在厂矿机关学校中,都可以试行。”
“为了限制合作社社员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对于自留地、个人开荒、个人经营副业和农村自由市场活动的范围,要有适当限制。对于单干户,要由乡政府或由乡政府委托合作社切实管起来,不让他们有进行资本主义活动和破坏合作社的‘自由’。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和有害活动,……必须加以限制或制止。城市的企业和机关要在农村招收工人和临时工的时候,应该经过合作社介绍,或者同合作社订合同,不许自由录用合作社员和单干农民”。
这样那样的“限制”,大概会引起有着“自由”癖的人们大发议论的。其实这种议论也早就有了。比如有人说“社会主义国家是集体主义的,只有集体的民主和自由,没有个人的民主和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是个人主义的,有个人的民主和自由。因此,应该由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来补充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自由”。据说有人在新社会感到浑身不自由而想到“出家”(他竟感到每天上班坐办公室也不自由),但他毕竟没有去“出家”,据说这是因为现在连有些“出家人”也要参加“人大”“政协”,也还有开会的不“自由”的。这样热爱“自由”的人,怎能看得惯这样那样的“限制”呢?但广大人民是欢迎这些“限制”的,因为这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合理合法的自由的必要条件。
其实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集体自由,没有个人自由”的说法,也纯是一种曲解或诬蔑。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里,只允许有符合集体利益的个人自由(集体总是由个人结合成的,有集体的自由就有集体成员的个人自由),不允许有反对或破坏集体利益的自由。而某些人要用以“补充”社会主义制度的那种“自由”,正是我们所说的破坏集体利益的自由。“补充”的目的,也不过是要使之合法化,因而剥夺人们反对这种“自由”的自由而已。
邓小平同志的报告中所要反对的那种种“自由”,不正是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损害人民正常生活利益的“自由”吗?他指出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法”,不正是指的集体利益、人民正常的生活利益吗?除了农村中的那种种“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现象以外,我们在城市中,也看到一些所谓“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诸如破坏公共秩序,损坏公物,道德败坏的言行,以及违犯劳动纪律)的人物,歪着脑袋,瞪起三角眼来,向着反对他们的人大喝:“你管得着,这是我的自由。”如果给这种人以这种“自由”,就使更多的人失去了反对他们的“自由”的自由。而“公约”、“委员会”者正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这种自由。倘人民连反对妨碍人民自由的自由都没有?那还算得人民天下吗?
然而,这些“自由”人究竟犯的是“小法”、“小错”,因此也无须送到法院去法办;于是,便用“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办法”,用“一种社会主义限制个人主义,改变旧风俗习惯,形成新的风俗习惯的重要方法”来解决。“小法”、“小错”的常犯,是既基于“个人主义”,又基于“习惯势力”的;而且,“小”的不改,必至发展成为“大”的。用了集体的力量,来帮助除去“小错”,避免他们因演成“大错”而沦为人民的敌人,直走到身败名裂的地步,岂不也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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