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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赚了工资 为何又分七五红 请邢台市职工会检查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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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5-19
第1版()
专栏:批评与建议

  工人赚了工资
为何又分七五红
 请邢台市职工会检查答复编辑同志:
目前我们解放区内正在大力发展与扶助工商业,一切妨碍工商业发展的措施,都是不允许的。兹将邢台市职工会对前进鞋工厂的工运观点与方针提供一点意见以供研究。
冀南二纵队部队在邢台开设胜利鞋庄一座。部队生产结束,转交冀南财经办事处领导。该号于去年五、六月间承做冀南行署军鞋十万双。因任务很大,向职工会要求代为征集做鞋工人,或合伙经营。职工会亦因为这一来能够解决很多工人的生活问题,即与胜利鞋庄合组了现在的前进鞋工厂。组织章程,是以原胜利鞋庄的全体干部、工人与一切工具财产为基础,再以所承做军鞋之预交粮(每双鞋二十二斤先交半数),采购原料,添置工具,进行生产,职工会负召集工人的责任。规定胜利鞋庄以百分之二十五(几次交涉的),职工会代表工人利益,以百分之七五的比例分红。
合同订立前,我们觉得这样规定的劳资分红不合理,向职工会主席孟普同志交涉。我们认为工人已经有了劳动所应得的工资(并且很高),即不应又在合伙中占百分之七十五的劳力分红,应该照顾资方利益。孟普同志答复,是根据我们胜利鞋庄负责人之一苑嘉民同志在初次商谈中所提出的若胜利按百分之二十分红(苑嘉民同志是部队上来的没有搞过劳资合作),就得按这样办,成了固定的决议,合理与否一概不管了。我们提错了,就作了唯一谈判的根据。只是说:“你们提的,不能再改;我们职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的,不论分多少红,都要分给鞋工厂的一切工人,职工会一点也不要。”我们提出工人既赚有工资。可各按百分之五十分红。最后胜利退至百分之四十,均没允许。结果为了必须完成任务,经过数次的交涉,才改为胜利鞋庄以百分之二十五分红。如赔损,与分红同样负担。
做鞋工人除分红外,是按计件工资制,每月赚有工资的。一般工人每月赚小米三百五十斤(伙食在内),最高的如缝纫机工人,每月赚小米五百斤(做一双鞋口,工资米五两。每天以五十双为标准。若是速度加快,每天能完成八十双的,则每月可赚工资米七百五十斤)。因此,工人生产速度不用提高,即可赚到高于一般手工业工人的工资了(当时其他作坊雇用工人每月小米一百斤,伙食在外)。
职工会孟普同志是为邢台市的工人谋福利的。使工人得到这样的工资与不失业,是已经作到应有的成绩了;为何又要给这些工人以七五的分红呢?莫非职工会的工作只是代表这一部分工人的利益,脱离了代表整个劳动人民的革命利益了吗?为何不叫代表冀南千百万人民群众利益的胜利鞋庄多分些红呢?我们认为这个观点与作法是错误的。
并且在分红期间,想尽方法来减少胜利鞋庄的分红;把去年没有开支了的工人教育费也完全支出来作今后的花费(胜利宣布结束由职工会独营)。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前进工厂之靳监委(工会派去,不知何名)以胜利鞋庄是资本家,如何剥削工人等来教育工人,还有发动工人斗争胜利鞋庄干部的空气。因此胜利鞋庄干部在工厂是受到排挤的。以至联系到合并问题与分红问题,有很多纠纷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都在维护工人利益的说法下面讲不通了。
这样的工运方针,是妨害着劳资合作与工业发展的,是狭隘的恩赐观点,或者是把冀南与太行两个区域看成是对立的,没有从革命利益的整体出发。因此我们提出来作一研究。是否正确,希望指正。
 南宫宏记制革厂 齐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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