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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中农的几个问题答徐更生同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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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5-25
第2版()
专栏:编读往来

关于补偿中农的几个问题答徐更生同志编辑同志:
关于补偿错斗中农我有几个问题请解答:
一、在斗争时中农家产不是没收的而是在群众压力下把家产亲自卖掉换成食粮交给群众的,这样该怎样补偿?如政府许可收回土地买主不许可又怎办?
二、在斗争中农时除房屋土地外其他家具食粮牲畜等是否也要补偿,怎样补偿法?
三、错斗的中农家产已经分配了,分配给贫雇的怎样办?分配给中农的怎样办?分配给干部了或被干部威胁收买、霸占了,又该怎么办?
四、在团结中农的号召下,补偿错斗中农时,该户对于自己原有财产是否有充分处理权?
五、在斗争时没收了中农或地主的工商业,群众分配了或消耗了,现在怎样补偿?工商业主人死过了是否也要退还?退还工商业主暂时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时又该怎样办?
六、有的土地多人口少但没有收过租,又没有用过长工,仅在忙时候用些短工或把一部分地拨锄出去(光管锄割,收打犁耙耩种还是地主自己劳动),这时划阶级时怎样划法?有的土地不到全村平均土地数,但他本人不专靠土地收入过活,而把土地租出去收租过活的,这时划阶级该怎样?
                   磁县读者徐更生徐更生同志:
一、斗争中中农受到威胁拿出土地财产,虽形式上不是没收,但也是违犯中农政策的,因为土改中,中农的财产必须保护,一部分富裕中农有少数多余土地,也必须经他们同意才能抽动。因之你提的这些户所受到和损失是应补偿的。若目前尚未进行填补,而他们生活生产尚可维持下去,问题便可推迟到填补中解决,否则一定先给他们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若已进行填补,可以采取团结协商的方式补偿他们,若有困难不必坚持退还原物。如你所说的,土地已经卖给别人,这时就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假使他原系富裕中农,而现在又不缺土地时,可以说服动员他不再收回原来土地,或给以其他的补偿。若他土地不足,则应补以适当土地(但不一定退还原地)。
二、错斗中农的牲口粮食等也要补偿。补偿办法可看具体情况决定,老中农的财产还原封未动,则应该全数退还;若已分散则可在其他果实中,以协商方式予以适当补偿。
三、错斗中农的东西,或干部,若不是多得果实,可用协商办法,适当解决,而抽动又不容易时,干部霸占或威胁收买的果实,不管是中农的或地主富农的都应坚决退出。
四、你所指的错斗中农的原有财产,不知是错斗出的还是未斗的部分。未斗的部分他们当然有权处理。错斗的应按前面谈的原则处理。
五、没收中农或地主的工商业,若分配了还未消耗完,仍应退还,若已消耗,可看情况决定追补和补偿办法,一定要使原主能重新恢复营业,若资本不足无力经营时,政府应以低利或无利贷款扶助。不愿经营的一定要说服他们,因为退还他们就是为了让他们继续经营。工商业主人已死的可退给其继承人。无人继承的可看工商业规模的大小交上级政府处理。
六、你所说的这两种材料都不充分,无法判定他们的阶级。如前一个,究竟土地多出多少?拨锄的剥削数目大小如何?原则上若农民占有土地超过一般中农平均所有一倍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则封建剥削收入超过其总收入八分之一的就可构成富农成份,若超过二倍或二倍以上,其剥削不超过总收入八分之一的也是富农。后面提的究竟他本人是什么职业?他的生活是以收租或以职业收入为主?他的职业收入有无独立性?他本人的成份应根据这些具体条件来确定。
                            编者
    四个家庭成份的划法编辑同志:
我们有这样几个问题希解答一下:
一、郝发孩——家中没人参加劳动,在旧社会当村长,战前读书,敌人来时又当伪材长,不参加劳动。他老婆不上地,可是纺织,能供自己穿用。这家算不算有劳动力?
二、王春——战前念书,战后当干部,家中无人参加劳动,有地十七亩,靠他哥哥种的七亩。另开家,他妹夫种八亩,代种的四亩,亲戚哥哥种地算不算剥削?他参加工作是不是顶劳力?这如何计算?
三、郝德旺——在三九年前未另家,他在外当教员,家中有他父亲和他兄弟劳动,并用人二个,羊工一个,算富农。三九年另开家,他仍在外当教员,家中无劳力,他和他父伙的,他父年老能顶四分之一劳力,他是否算劳力?如算劳力者,即是富裕中农。如不算劳力,即是富农。按中央规定,决定人们家庭成份按他的生活来源,他的家庭主要是靠土地过生活,不靠他当教员收入,算什成份?
四、东村有一户叫段青年,战前念书,战后当教员,家中用人和出租土地,他是否算劳动者?另外是否和家中算?如和家中算,即是富农,不算即是地主。象这样地主的教员该如何划?
                      武乡联合办公室武乡联合办公室:
一、郝发孩老婆纺织算有劳动,可是不算农业劳动。在计算总收入时,不是农业劳动的所得也要计入。“有劳动”与“有劳动力”要分清楚。郝发孩如果是十八岁以上、五十岁以下,他就算个全劳力;但他如果不劳动,就不能算“有劳动”。
二、王春战前念书、战后当干部,他本人的成份是革命职员。哥哥种地如果是自愿的,不能算是剥削,亲戚给种地也同样。他参加工作算是脑力劳动,但按规定不是作为他家里有劳动力,而应该这样说:“革命职员家属因为没有或缺少劳动力而出租或雇工耕种土地者,不得认为剥削行为。”按这来说,他家即使不是哥哥、亲戚代种地,因没劳动力而出租地或雇工种地,也不能算剥削。
三、郝德旺三九年前家中成份,照来信所说的条件,还不能确定,要看他父亲和兄弟的劳动力和两个雇工的劳动力是不是相等,要看“用人两个”是不是都是上地的长工;如果雇农与雇主劳动力相等,或雇农劳动力超过雇主的劳动,另加上雇羊工的剥削,剥削收入就超过总收入的四分之一了。这样连续三年以上,就算富农。他本人如果是靠当教员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本人的成份应为自由职业者。三九年后,照来信所说的情形,家中没有全劳动力,那就要看土地财产占有状况及生活状况,如果土地财产不超过一般中农,当教员仅是自给,家中无别的劳动力,出租土地或雇工种地的收入仅足以维持和一般中农相同的生活,则全家成份都跟他划,算是自由职业者。他本人算脑力劳动者,但不算有农业劳动力,他家也没有人参加主要农业劳动,所以不算农民,更不算富农。段青年的成份也应根据这个原则给他确定。但如果家庭土地财产超过中农很多,生活也比中农好的多,那就得算自由职业者兼地主。他的不和地主土地相连的财产,应受保护。
另外,来信还谈到关于“农代会”的问题,另作答复。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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