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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2-05
第7版()
专栏:

论平等
迟蓼洲
卢梭在他的“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说,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叫做自然的或物理的不平等,它是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精神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所构成的;另一种叫做政治的或道德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于某一些人享有有损他人的各种特权,这种不平等的起源是由于私有的产生。在卢梭看来,由于私有被确定,天赋的自由就永久被破坏了,人类中自然方面的不平等,也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平等而大大增加起来,特别是专制制度的产生,就达到不平等的顶点。
卢梭,这位杰出的法国启蒙运动者和伟大的民主主义者,虽然猛烈抨击专制制度,宣称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产生不平等的原因,但是他并不主张消灭私有制本身,而主张以小私有制代替大私有制。同时,他又发挥关于国家的创立是人们之间协商的结果这一思想,认为人民有权掌握国家的政权。实际上,他拥护的是那种保证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国家,一种理想化的资产阶级的王国。也就是说,卢梭也仅仅是把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
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才彻底地克服了这种对平等观念的理解的历史局限性。在平等这个观念上,恩格斯在深刻批判杜林对卢梭的平等观念竭尽庸俗的歪曲之后,作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最光辉的定义:
“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真正内容,都归结为废除阶级的要求。任何超越于这点之外的平等的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这就是说,在我们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平等的要求已经不仅在于消灭阶级特权,而必须废除阶级。用列宁的话来说,即是“平等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相抵触,这就是骗人的东西。”
但是,无产阶级叛徒们和我国资产阶级右派却在平等观上提出了一个极为恶毒的问题,他们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私有制表面上是消灭了,但支配生产资料的是少数人,他们享有一种权力,可以随便分配国民收入,规定工资,指导经济发展,也就是利用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任意处理各种财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的收入还不相同,贫富非常悬殊,各方面的不平等也扩大了。由此他们得出结论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会甚至已经出现了新的特权阶级和新的等级制度,这个特权阶级不仅自己的收入超过它的工作应有的报酬,而且不关心人民的生活水准。
显然,这种论调十分恶毒,也十分荒谬。因为只要稍有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阶级产生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社会主义社会不仅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私有制度,而且从根本上保证了阶级的消灭,更不会有新的阶级出现的可能。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切劳动人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在经济上也都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平等地参加劳动,物质的分配基本也是平等的,这就从根本上铲除了等级制度,杜绝了新的等级制度产生的根源。本来,这种诽谤和诬蔑是不值得一驳的。但是,由于它牵涉到社会主义的一个十分复杂的分配问题,而分配问题又牵涉到千千万万人的生活利益,所以不妨在这里谈谈,我们和无产阶级敌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对于全部社会产品以及国民收入是不是可以由任何人或所谓“特权”阶级随心所欲、任意处理呢?我们对于社会的一切产品和财产的处理是否跟资产阶级一样为着中饱私囊,置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准于不顾呢?回答是完全否定的。
我们大家知道,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是由什么样的所有制决定的。在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着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所谓“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的反动观点的时候曾经作了精辟的论述。马克思指出,集体劳动所得的全部社会产品,首先应该从它里面扣去:“第一,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所需要的费用。第二,用以扩大生产的附加部分。第三,为预防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而用来保险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扣除了这些以后,剩下的全部产品中的其他一部分,即作为消费品用的那一部分。而在把这个剩下的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又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一般的不属于生产的管理费用。
这一部分和它在现代社会(引者按:这是指资产阶级社会。下同)中所占的数额比较起来,将会立即大大缩减,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
第二,作为共同满足需要的费用,如学校、保健机关等费用。
这一部分和它在现代社会中所占的数额比较起来,将会立即大大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
第三,为丧失劳动力者设立的基金等,简言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方济贫的费用。”(“哥达纲领批判”)
从这个分配原理中可以看到,在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以后的国民收入的分配中,总的趋势是:第一,它是有计划地进行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第二,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扩大社会主义再生产,这就保证了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归根结底保证了人民的生活不断提高;第三,全部归劳动人民所有(在中国,也只有极少一点以定息形式付给资产阶级),而其中属于工人、农民的收入和社会福利的部分不断增加,而不属于生产的管理的费用(例如国家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却日益减少。这就有力地驳斥了前述的无产阶级敌人的谬论,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同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分配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知道,在封建社会里,由于封建主对农民的劳动产品任意挥霍和糟塌,因而不能很好实现扩大再生产,使封建社会陷于长期停滞的状态;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资产阶级唯一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生产处于无政府的竞争之中,在分配国民收入方面,一小撮剥削者侵占了其中的一大半,而占人口十分之九的劳动人民却只得到一小半,国民收入的大部分在剥削阶级穷奢极欲的寄生生活中消耗掉,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之于扩大再生产(例如美国在1928年—1938年的十年中,积累平均只占国民收入的2%),劳动人民连保证最低的生活水平也很困难。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人,是绝对不会来混同不同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这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制度的。当然,怎样按照上述社会主义分配原理分配得恰当,使得分配能够和生产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就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马克思也说过,“扣除多少,应当按照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按照或然论来确定。”这是一个怎样正确掌握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发展规律的极为复杂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目前就碰到下面这样一些问题:积累和消费的比例问题,即怎样分配国民收入的问题,工人和农民的消费比例问题,国家预算的分配比例问题。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投资比例问题,生产人员同非生产人员之间的比例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加以适当分配,而绝不是像无产阶级敌人所说的那样,可以由少数人任意支配的问题。
无产阶级叛徒们和资产阶级右派不仅闭着眼睛抹煞我们在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同时,他们也歪曲“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这个属于个人消费部分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我们知道,“各尽所能,按劳取酬”是一个又平等又不平等的原则。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了剥削制度而得到解放,这时候,每个人都享有“各尽所能”的平等的劳动权利,每个人像所有其他的人一样是一个劳动者,每个社会成员都担负某一部分社会必需的劳动。这就是平等。但是,即使如此,就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不会有什么完全的平等,因为人们富足程度的差别依然存在。这种差别同剥削阶级社会里的贫富悬殊是根本不同的,它只是产生于社会在分配消费品方面还不可能完全平等。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早就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消费资料的分配还不能消除“资产阶级式的法权”。所谓“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就是说,它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是把同一标准应用于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相等的人。这种“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还不能一下子废除。例如,“按劳取酬”,这是一个同一标准,每一个人既作出和别人相等的一分社会劳动,他就可以取得和别人相等的一分报酬。但是,各个人实际上是不相等的。某甲身体强,还没有结婚,他每月可挣工资一百元,某乙身体弱,有一妻二子,每月挣工资八十元,平均每人每月二十元。这很清楚的表明,某甲和某乙都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并且按照同一标准取得报酬,但是富足程度却有了不平等的差别。这种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在消费资料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式的法权”之所以必须存在一个时期,是因为社会主义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如列宁说的:“因为若不想陷于空想主义,就不能以为一推倒资本主义以后,人们立刻就可学会替社会劳动而不需要任何法权标准,而且资本主义底废除并不能立刻造成这种变更底经济前提。”(“国家与革命”)
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农业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它们的所有制还不完全相同,并且还有商品生产,货币还没有消灭。虽然今天的货币已不像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可以成为资本,却终究是一种剥削制度的残余。
既然“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实际上是一个又平等又不平等的原则,货币形式又是一种剥削制度的残余,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属于个人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又会因为经验不足或不能及时的调整而局部地、暂时地扩大,造成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但是这都是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决不是什么少数人主观地、有意地造成的,并且将在向共产主义迈进的途中逐渐减少以至于消失。同时,我们要知道,这种消费资料分配方面的不平等,还会成为产生资产阶级思想的物质基础。比如作家稿酬过高,工厂的奖金过多,以及特殊化的物质待遇,等等,就会扩大不平等的差别,从而会助长少数人要求少劳多得,甚至不劳而获的思想。所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会产生一部分具有资产阶级意识的知识分子,以及流氓、阿飞、贪污、盗窃等各种各样的坏人坏事,其经济基础就在这里。
对这种不平等的现象,无产阶级敌人的看法跟我们恰恰相反。他们把这种不平等现象绝对化,并且加以夸大,认为这就是新的等级制度的出现。他们不懂得,“按劳取酬”是和“各尽所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各尽所能”而只谈“按劳取酬”,这就割裂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按劳取酬”只不过是一个暂时的原则,它只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一时还摆脱不掉资产阶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斑痕而采用的一种过渡办法。应当承认“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个人消费部分的主要规律,正确地掌握和运用这一规律就会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当社会生产力达到空前的高度发展的时候,当人们把劳动当作“乐生的第一要素”的时候,以至达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密切结合的时候,“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就会被“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所代替。到那个时候,消费资料的分配也就实现了最大的平等。
资产阶级右派为着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新的等级制度,还利用了流行在小资产阶级中的绝对平均主义观点来进行煽动和攻击。
什么是绝对平均主义呢?绝对平均主义是一种反动的观点。它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它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到了社会主义时期,绝对平均主义首先是小资产阶级空想主义的一种反映。持有绝对平均主义观点的人们不能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他们看来,既然实现了社会主义,那么,就应该什么都平等,什么都平均,甚至每个人的需要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必须彼此一样。同时,绝对平均主义也往往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一些人看到别人物质待遇比自己高,产生不满,要求同物质待遇比他高的人看齐。在他们看来,拿出赤裸裸的个人主义显得更丑恶,于是就拿出绝对平均主义的货色来。
为着克服绝对平均主义,毛泽东同志早在1929年12月为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的代表大会写的“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的决议中,就曾经指出:
“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红军人员的物质分配,应该做到大体上的平均,例如官兵薪饷平等,因为这是现时斗争环境所需要的。但是必须反对不问一切理由的绝对平均主义,因为这不是斗争的需要,适得其反,是于斗争有妨碍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现在看来,事情还是如此。抱有绝对平均主义观点的人,既不能正确地理解“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这一原则,更想不到应该照顾“工作的需要”。他们所认为不平等的现象,往往正是由于工作的需要而加以分配的,如毛泽东同志在上述决议中所指出的例子——官长骑马、司令部住一间大一点的房子,或者现在我们一些高级领导人员坐小汽车,以及分配有较多较便利的工作设备等等。我们说,为着工作上的需要,多分配一些东西为什么不可以呢?当然,我们也经常强调反对那种借口工作需要而产生的铺张浪费,反对某些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生活待遇上的特殊化倾向等等,但这与绝对平均主义并无共同之点。
绝对平均主义者也不懂得,某些物质分配做到大体上的平均,只是一定的斗争环境所需要,也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所决定的。例如过去红军中的官兵薪饷平等,以及我们现时在粮食、布匹、食油的分配方面使得城乡间尽可能做到不过于悬殊。这种大体上的平均也不是绝对平均主义。
就是将来共产主义社会所实行的“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也不是绝对平均主义,因为它并不是实现每个人的口味和需要都做到绝对平均的程度。同时,我们还可以设想,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恐怕那时候粮、布、油、盐、肉等等主要物资可以充分满足需要外,有些东西还是会有多有少的,因为社会上总有新的产品、新的花样、新的好吃好看的东西不断地被发明创造出来,而在开始时总不能大量的生产以满足需要。恩格斯也曾经说过:“在各个国家、省份甚至各个地方之间,在生活条件方面总是要存在某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来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居民与平原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有所不同。”(恩格斯致奥·倍倍尔的信)
在无产阶级已经成为统治阶级,管理着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的时候,绝对平均主义所起的作用就比资本主义时期更为有害,因为这时候,它的矛头是完全对着社会主义制度,对着共产党的,它对人民的团结和革命队伍的团结起着瓦解作用。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地为着克服绝对平均主义而斗争,并且彻底粉碎无产阶级敌人对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原则所进行的诬蔑和攻击,就成为我们一项迫切而严重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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