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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中几个问题的研究——答东土山工作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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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5-26
第3版()
专栏:编读往来

  留地中几个问题的研究
——答东土山工作组编辑同志:
一、分地中外出人口问题。这村在外一百六十口上下,大体三种情况,对这三种情况,我们用了这个办法,不知对否?甲、被斗逃亡户:对地富逃亡的分土地,有人主张现在既未回来,就不再分配,有人主张为争取他们回来,再限期三个月。对错斗中贫农跑的,半年归回者有土地,否则不再等。这样规定年限,我们认为是有积极因素的,都留闲地,回来就分配这不好,不留因斗错而跑,也不合适,但对不会回来的大地主,则根本不留。二、在外经商人:我们研究掌柜不分,因他不靠家庭生活,也不会进行土地生产,如系店员,我们觉得在解放前三年之前的,因他一定要长期干,故也不分地;在解放前三年中才干店员,还有被解雇和自己不干的可能,所以还留地,因为解放前在关东,最近有回来的,对他们也一定一年为限。三、逃荒户:在解放前三年之前,逃出的根本无音信,即不分田。在解放前还有信者要留地。或者在解放前三年中因灾荒逃出的,虽无音信也留地,三年为期限。以上逃荒户和商人如有土地,也按上述时间标准,决定是否没收分配,如果有代管人,人家不同意者,也就不勉强,而同时至少要留坟地。
以上问题都已牵涉到年限,特询问。另外补偿中农中,因中农曾有出租地,在减租政策下被清算了的,我们认为不再退,但抽补中一定要恢复到差不多原来的程度,因当时减租政策也是对的。     (武安东土山工作组)
东土山工作组:关于补偿错斗中农与谁种谁收布告冲突问题,我们正请太行行署研究答复,待有回音再告。现先把外出人口分地问题答复如下:甲、被斗逃亡户在填补中应依法分给他们一份土地,留在农会,以争取他们回来参加生产。不给他们留地是错误的。你们规定三个月是值得考虑的。错斗的中贫农逃跑在外的,更应一律补偿,分给土地,他们逃跑是因为错斗,现在应向他们承认错误补偿损失,限期半年是错误的。这些户只要了解了政策,他们就会回来的。你们对逃荒户限期三年,对这些户却只限期三个月或六个月的作法,反映出你们思想上对纠偏工作的认识仍有偏差,望作检查。同时说不会回来的大地主根本不留地也是错误的,土地法大纲规定只有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本人才不分给土地财产。现在依法给他们一份,就可以争取他们回来。乙、商人店员分地问题,主要看他们的收入情况,你们所说的掌柜的,如不靠家庭生活自然不须分土地。同时若收入较多,尚可供给一部家庭费用,其家庭也可酌量情况少分土地。一般店员要酌量具体情况分给他们全部或一部土地。你们单以从事店员生活年限为标准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单凭年限并不能看出他们的职业收入情况和有无解雇的可能的。丙、逃荒户自己的土地应给留下至一定年限,另外有农会中留下相当数量的公地,准备调剂回来户。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规定:逃荒户移民只能确定在一个地方分一份,不得两头重分。所以已在外安家分地的,老家就不能再分。填补中也就勿须按人口给他们留地。所有这些留下的地,在其本人未回来前,应由村农会保管,暂借给贫雇农或其他贫农耕种,不出租,只纳负担。
在减租时清算的中农,你们的处理办法是对的。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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