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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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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2-10
第3版()
专栏:

在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
  许之桢
同志们
我受第七届执行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请大会审查。
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四年来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我们这次只是根据全国工会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它更加能够适应今后全国工会工作的发展。
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我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全国人民紧密地团结在一起,经过积极的努力和不懈的斗争,已经在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并且取得了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新胜利。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指标已经完成和超额完成,给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打下了初步的基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这就使我国人民的生活和工会工作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正在满怀信心地迎接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这些都在这次章程草案中有了反映。
关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工会的作用和建设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以及中国工会在保卫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工会运动团结合作中的任务,在这次修改的工会章程草案的总纲中,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关于工会工作的这些根本问题,在赖若愚同志的报告中,已经详加阐述,这里我就不再重复说明了。我现在只就这次修改章程草案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加以说明,供同志们讨论章程草案时的参考。
(一)
关于工会会员问题,这次没有什么重大的修改。只有以下几点说明一下:
第一,在关于会员权利的条文中,补充了两款,这就是“有向工会一切领导机关提出询问和申诉的权利”;“在企业、机关和学校发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而损害会员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时候,有要求工会在法律上予以维护和支持的权利”。所以要做这样的补充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密切工会和会员群众的联系。
第二,在关于会员义务的条文中,补充规定了“积极完成国家建设任务”,“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向一切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行、破坏公共财产、违法乱纪和贪污浪费的现象作斗争”和“发扬阶级友爱、团结互助”等条款。补充规定的这些条款,都是工会团结教育职工群众,提高共产主义觉悟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会员所应尽的义务。
第三,关于工会的纪律问题。这次章程草案修改补充规定:“对于破坏工会章程的会员,工会组织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应该开除会籍;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连续在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开除会籍”。在这次章程草案中,没有再把工会“七大”章程中规定的“劝告、警告、当众警告”列入,因为从实际生活来看,这些规定是可以不要的。在这次章程草案中规定:“工会开除会员的会籍,必须由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通过(有车间委员会的,可以由车间会员大会通过),并且要经过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开除会员会籍必须严肃处理,所以不仅规定了由会员大会通过,还规定了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四,这次章程草案还补充规定了保留会员会籍一条,实际工作情况说明,这是必要的。
(二)
关于工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根据全国工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并且为了扩大工会的民主生活,作了一些补充。
第一,中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这次修改的章程草案中,对这一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的讨论和决定”;不仅规定了工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按照工会章程和工会组织决议进行工作,都要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还补充规定了“听取会员群众和下级组织的批评和意见”;“每个工会会员都应该执行工会组织的决议,少数服从多数、下级工会组织服从上级工会组织”。同时补充规定了:“工会的各级组织在进行选举的时候,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会议的充分讨论。在讨论候选人的时候,每一个参加会议的成员都可以提出候选人,都可以批评任何一个候选人;在选举的时候,每个参加选举的成员,都可以不选或者调换任何一个候选人”;为了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还补充规定了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的代表会议上,可以补选委员,也可以撤销那些严重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背工会章程和群众利益的委员,但补选和撤销的工会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并且应该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所有这些补充的内容,都进一步扩大了会员的民主权利,都将使工会民主集中制的实施更加完善。
第二,工会“七大”章程规定:“我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组织起来的”。这次修改的工会章程草案补充规定为:“我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县(镇)工会联合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地方联合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全国联合领导机关”。这是由于我国各地工业的分布情况、发展情况和工作基础不同,我国产业工会的组织形式,很难要求全国一致、上下完全相同。因此,这次修改的工会章程草案,把工会“七大”章程中“将国民经济同一工业部门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全国性的产业工会组织中”的规定,修改为“同一国民经济系统中、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系统中的会员,可以组织在全国性或者地方性的产业工会组织中。”我们认为,关于我国工会组织原则的这种补充,是完全符合我国工会组织的实际情况的。
第三,这次修改的工会章程草案,把工会“七大”章程所规定的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修改为由“工会的各级委员会选举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并且规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本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审查本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这样修改,既便于发挥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财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又能够加强工会委员会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领导。
(三)
关于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这次章程草案和工会“七大”通过的章程比较起来,只作了一些新的补充规定。
第一,这次章程草案规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五项基本任务。这是根据解放以来的实践经验概括起来的。同时,还确定了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全体会议的会期。我们认为这些补充都是必要的。至于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由四年改为五年举行一次,主要是为了和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每个五年计划相适应。
第二,关于地方工会联合会和产业工会各级委员会的任务,在这次章程草案中,没有原则修改。
地方工会联合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它的主要任务: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会工作任务,及时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因此,在这次修改的工会章程草案中,仍然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县(镇)工会联合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并且补充规定了一条:“产业工会的地方组织,由地方工会联合会参照产业工会的组织决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建立”。产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产业生产的特点和群众的需要,研究和确定全国性的方针、任务,总结和交流先进经验,建立和改进组织领导工作。除掉一部分必须在全国实行统一集中领导的产业工会以外,其余产业工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日常工作,主要地是依靠地方工会联合会来领导的。地方工会联合会的工作,一般地也都应该通过产业工会的地方组织去进行,这样才便于联系群众,深入工作。对于那些必须统一集中领导的产业工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地方工会联合会也应该经常注意加以指导、督促和检查,并且在安排地方统一性的活动时,必须把这些工会组织包括在内。我们几年来的实际经验证明,这些原则是正确的。有些同志要求在这次章程草案中,把地方工会联合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职责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经验也还不足,所以,还不能够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希望大家按照上述原则,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继续创造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四)
关于工会基层组织,这次章程草案和工会“七大”所通过的章程比较,有些比较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一,这次修改的章程草案规定:“一个单位会员在十人以上的,建立企业、机关、学校委员会;十人以下的,参加附近性质相近的工会基层组织,或者成立联合基层组织。”改变了工会“七大”章程中二十五人以上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因为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企业的合并和改组,组织员的数字已大大减少,同时,组织员这种组织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也感到有些不便,所以规定在十人以上的单位中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这样会便于加强这些单位中工会工作的领导。至于一个单位的会员不足十人,又不能加入其他工会基层组织,或者无法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基层组织的时候,可以暂时保留组织员这个形式;个别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组织还需要保留组织员这个形式的,也可以暂时保留这个形式。
第二,这次章程草案中专门规定了一条:“厂矿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小企业是全体职工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行政和加强自我教育的组织。它的职权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的规定执行”。这是十分重要的。章程草案还规定“工会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做好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并且应当把这项工作和工会的日常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工会基层委员会应该通过它所属的各种组织,充分作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在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工会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工会所属的各种组织监督决议的实现,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监督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关于基层委员会的任务,根据几年来的工作经验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共概括为六项任务,这些任务的具体内容,在修改章程草案中已经写清楚了。我在这里只着重说明以下几点:
(1)工会的一切工作都是要通过基层组织去进行的。因此,工会基层组织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应该经常地深入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帮助他们总结和传播经验,不断地加强对基层工作的领导。
(2)在加强基层委员会和车间委员会工作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工会小组的工作。作好了工会小组的工作,就是作好基层委员会和车间委员会工作的保证。因为工会小组在动员职工群众为增产节约,努力完成和争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以及提倡合理化建议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工会小组在广泛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和文化技术学习工作,以及在教育职工群众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和活跃民主生活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工会小组可以及时地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情况、意见和要求,并且给予适当的处理和必要的帮助。因此,我们要求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十分重视小组工作,要总结工会小组的先进经验,并且大力地推广这些先进经验。
(3)要作好工会工作,必须广泛地发挥积极分子的作用。现在全国已经有三百八十九万工会积极分子,他们一方面和职工群众一起劳动,一起生活;一方面又在职工群众中进行工会的各项活动。工会积极分子目前已经形成一支实现工会任务的骨干力量,工会通过他们,同群众保持了血肉联系。工会组织必须耐心地培养积极分子。在日常工作中,工会既要充分信任他们,放手地让他们做工作;又要在思想上、业务上、生活上切实地关怀和帮助他们。这样,他们就能不断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会业务水平,更能胜任地完成他们的任务。
(4)凡是有女职工的企业、机关、学校单位中的工会基层组织,还要注意女职工的特殊要求,听取她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她们特殊的问题。为此,在章程草案中规定:凡是有女职工的企业、机关、学校单位中的工会基层组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女工代表会议(女工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有女职工的工会小组产生),讨论和解决有关女职工的特殊问题。一切工会基层组织,都要注意做好职工家属工作。职工家属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职工家属中开展以勤俭持家为中心的“五好”工作,充分发扬职工家属的积极性,对于支援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因此,在厂矿企业中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候,应该吸收职工家属的代表列席会议,以便听取职工家属的意见和解决职工家属工作中的问题。
关于修改章程的报告,我所要讲的就是这些。
同志们!这个章程草案,是经过全国工会各级组织的充分讨论,并且结合整风检查工作而修改的。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认为这次修改的章程草案,是适合于我国目前工会工作情况的,经过这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会进一步加强工会建设,改进工会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富有战斗性的广泛的群众性的组织。这将使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更好地发挥自己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为胜利地完成和争取超额完成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光荣任务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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