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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碎右派篡改法院性质的迷梦 高院反右派斗争取得大胜 彻底揭露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研究室主任的反动言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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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2-12
第4版()
专栏:

打碎右派篡改法院性质的迷梦
高院反右派斗争取得大胜
彻底揭露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研究室主任的反动言行
据新华社11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最近连续举行了十五次反右派斗争大会,在人民司法战线上展开了两条道路的坚决斗争,彻底揭发和批判了贾潜(刑事审判庭庭长、共产党员)、鲁明健(研究室主任、共产党员)、朱耀堂(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共产党员)、林亨元(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民盟盟员)等四个右派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这个斗争大大有利于使人民法院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进一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通过这一斗争,更集中暴露了这四个右派分子反对共产党领导审判工作和企图篡改人民法院性质的反动面貌。
借口“审判独立”反对党的领导 抗拒高院党组有关审判工作决定
这四个右派分子首先对党的领导进行了攻击。贾潜等人片面强调“法院工作特殊”,借口“审判独立”,极力反抗共产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贾潜认为党对人民法院只能在制定法律时进行领导,不能具体过问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否则就是“干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就是“违法”,甚至说是“对司法工作的污辱”。林亨元认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领导是“有条件的、暂时的、不正常的。”鲁明健也叫嚣党的领导“对三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相互制约和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积极性,起了某些抑制作用”。贾潜等人还故意把审判工作搞得很神秘,把法律知识说得很玄妙,诬蔑“党委不懂得法律,不了解情况,领导不一定正确。”
贾潜还把法律和政治、政策割裂并对立起来,叫喊什么“政治是政治,法律是法律,我们是司法不是司政策”。他并且把党对审判工作所指出的今后从严、分别对待等政策原则诋毁为“空洞的政治口号,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严重的是:贾潜、朱耀堂竟对中央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指示阳奉阴违,并利用他们所窃取的领导职位,煽动刑事审判庭的一部分干部抗拒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根据中央指示所作的有关审判工作的决定。
散布阶级斗争熄灭的反动观点 主张改变人民法院的基本性质
在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这一根本问题上,鲁明健的反动言论最为突出。他从阶级斗争熄灭论这一反动观点出发,把目前我们国家的职能篡改为“主要是组织经济和文化生活”,“再强调镇压(职能)就不对了”,这实际上就是要我们的国家放弃专政的职能,要改变作为国家专政武器之一的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鲁明健对犯罪分子离开了惩罚的前提来谈教育改造,不承认“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同时他曲解党对反革命分子历来所采取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说什么“从宽是主要面”、“严厉惩办,是原则上不对了”。他还别有用心地说:“刑事犯罪分子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犯罪的阶级基础不同了,专政的范围不同了”。他把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流氓、阿飞、强奸犯、杀人犯等)都看成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主张对他们不要强调惩罚,而要着重教育改造。他这样散布毒素,实际上使人民法院在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面前,丧失警惕,解除武装;是要人民放松阶级斗争,取消人民民主专政。
强调“有利被告”“无罪推定” 为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辩护
贾潜、朱耀堂、林亨元同样从实际工作方面篡改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尤其是贾潜打着“法律科学”的幌子贩卖旧法观点,片面强调“有利被告”、“无罪推定”、“自由心证”等主张,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减轻或开脱罪责。他们在审理案件时,不问具体情况如何,对于有罪的人首先要求从“无罪”方面来考虑,对于有严重罪行的人首先要求从“减轻情节”方面来考虑,对于犯有死罪的人首先要求从“可以不死”方面来考虑。例如对历史上有严重罪行,解放后在墙壁夹缝里藏匿多年的反革命分子张纲权,他们认为被告藏匿在墙壁夹缝之内,就不能进行破坏活动了,来为这个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减轻罪责。再如对一个长期隐瞒历史罪恶,在1955年肃反运动中持刀杀伤革命干部的反革命分子谢志兴,他们认为:“被告怕自己的历史罪恶被揭发,才对革命干部进行杀害,罪行固然严重,动机却是出于怀疑”,来为这个穷凶极恶的反革命分子开脱死罪。又如平焕奎强奸幼女一案,平犯曾因强奸冯姓幼女,被判处徒刑六个月,出狱后,再次强奸冯姓幼女,并且咬掉幼女的舌尖,最后企图用砖头砸死幼女,幸而被人发现,这个幼女才获救。原审判处被告死刑。贾潜竟认为:“被告还不是一贯淫恶成性”,“幼女后果并不严重”,甚至极其荒谬地认为平犯的罪行未达“顶点”。朱跃堂也替平犯辩护说“不是蓄意杀人”。他们就这样极力为这个凶恶的罪犯开脱了死刑。
不顾反革命活动抬头的事实 反对中共中央的反右倾方针
1955年我国社会主义革命高潮前夕,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又有新的抬头,当时在对敌斗争中有些人严重存在右倾偏向,表现在人民法院工作上出现了不少该判不判、重罪轻判等右倾偏差。中共中央针对这种情况,为了顺利开展肃反运动,正确地提出了反对右倾的方针。鲁明健却无视当时客观存在的事实,反而诬蔑领导“事先不了解情况”,不该“一股劲反右倾”。鲁明健甚至诋毁反对右倾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他反对反右倾的正确方针,实际上是反对肃反运动。不仅如此,鲁明健还极力反对打击刑事犯罪的措施。今年春天,刑事犯罪分子在一些城市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而有些审判工作人员又严重存在束手束脚、打击不力的右倾偏差。当时中央政法机关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在一些重点城市发动群众开展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而鲁明健竟认为“用这种精神作指导思想,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他歪曲事实说:刑事犯罪是在“逐季下降”,“法院判处刑事罪犯是过重而不是过轻”,由于他认为刑事犯罪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他就坚决反对用惩办的方法打击刑事犯罪,并且提出要用“新观点”去解决刑事犯罪问题。
1955年肃反运动时,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上发现刑事审判庭有右倾错误,指示贾潜进行检查,他竟以“不感到有右倾,没有什么可以检查的”来进行抵抗。朱耀堂、林亨元也叫嚷“反右倾的压力很大”,还攻击领导对他们右倾错误的批判是“过苛责备”。
蔑视党和国家废除伪法统指示 一贯坚持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
贾潜一贯坚持资产阶级法律观点,蔑视和对抗党和国家早在1949年颁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指示,他说:“旧法是几十年的经验,怎么能一下子就否定呢?”他还在日常工作中参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反革命分子开脱罪责寻找
“根据”,例如连茂反革命案,连犯曾任日寇、伪军的警察、谍报组长等达十年之久,曾讹诈勒索群众大量财物,1941年12月连犯率领伪军两个营“清剿”大町村,捉去群众十多名,并且将这个村的贫农团长送交伪军师部。1949年3月,连犯经人民政府捕获后,在解押途中又夺去解押人员张红茂的枪支,向张开枪射击,连发三枪未中,最后将张按入水中,企图淹死张红茂,幸遇群众发现,张才获救。原审人民法院判处连犯死刑,连犯提起上诉。贾潜却认为“上诉人虽作恶多端,但非首要。……连犯被捕后在押解途中夺枪与在河中屡图杀害解送人未遂,然亦与积极主动杀人已遂者不同,原审遽判处死刑,尚嫌过重”,像这样一个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反革命分子,贾潜竟极力为之开脱死罪,改判连犯十二年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潜这种严重的旧法观点,曾于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时进行过群众性的批判。在此以后,贾潜曾几度企图为他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受批判一事打翻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不断地对他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和严肃的斗争,尽管这样,可是贾潜一直死硬地坚持旧法观点,拒绝改造,竟说什么“理是直的,路是弯的,将来历史会作结论”。
贾潜、林亨元还长期利用他们的领导职位,在刑事审判庭像传播瘟疫一样随时随地散布他们的旧法毒素和反党情绪。而朱耀堂对于贾潜的反党言行是积极支持的,常到处煽风点火,造谣诬蔑,破坏领导威信,分裂党的团结。在这次整风中,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充当了向党进攻的急先锋。
贾潜、鲁明健、朱耀堂、林亨元的反党行为不是偶然的,尤其是贾潜、鲁明健、朱耀堂一贯狂妄自大,严重脱离群众,几年来他们滋长着极端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伸手向党要地位要待遇,当其个人野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怨恨党,反对党,一直发展到今天堕落成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一个多月以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坚持说理斗争,这四个右派分子在揭发的大量罪恶事实面前,已表示低头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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